为切实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发展,维护长沙教育良好形象,办人民满意教育,决定在全市开展2016年秋季中小学校招生办学行为专项督导工作。
一、督导依据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长发〔2016〕8号)。
3.《教育督导条例》等相关文件。
二、督导内容
1.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问题。小学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初中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55人以内;高中起始年级班额原则上应控制在55人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60人。
2.中小学校“择校”问题。公办学校一律不择校,择校到民办。公办学校小学、初中和高中起始年级不允许有借读等任何形式的择校生。
3.义务教育阶段“重点班”问题。义务教育阶段要严格平行分班,不允许出现任何形式的“重点班”、“特色班”等。
三、领导机构
组 长:卢鸿鸣
副组长:邓 芸、缪雅琴
组 员: 相关处室工作人员。
四、具体安排
1.学校自查自纠
11月4—7日,各学校自查自纠,撰写自查自评报告,相应交市、县督导检查组。
2. 区县(市)督查
11月8—11日,各区县(市)教育督导部门充分发挥督学责任区的功能作用,对所属中小学进行全面检查,对招生办学行为不规范的学校给予通报和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同时,结合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认真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于11月14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市教育督导办。
3.市级督查
市教育督导办将于11月8—11日分两个督查组对直属中小学校、民办学校、省属中小学及行业办中小学校进行督查,将于11月15—16日分三个督查组对区县(市)部分中小学进行抽查。
4.随访督导
对于有此类问题举报投诉的学校,市县两级教育督导办将及时组织随访督导。
五、本次专项督导结果运用
1.对严格执行招生办学政策、规范办学行为,无违规情况的区县(市)和学校将予以通报表扬;
2.对招生办学行为不规范的学校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跟踪督查,并根据情况对学校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3.督查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并按照有关文件和规定进行处理。行业办学的督导结果将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民办学校的督导结果将纳入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直属学校的督导
结果将直接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和班子成员个人绩效考核的范围。各区县(市)教育局也要将本次督导的结果,纳入到区县(市)属学校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和班子成员个人考核中。对区县(市)属学校的抽查结果将纳入对区县(市)教育局的绩效考核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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