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导则与标准》考前知识点速记 篇一
⑴工业类项目:①废水的渗漏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②固废对土壤、地下水水质的影响;③废水渗漏引起地下水水位、水量变化而产生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④地下水供水水源地产生的区域水位下降而产生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⑵固废填埋场工程:①固废对土壤的影响;②固废渗滤液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
⑶污水土地处理工程:①污水土地处理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②污水土地处理对地下水水位的影响;③污水土地处理对土壤的影响。
⑷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开发建设及调水工程:①水源地开发(或调水)对区域(或调水工程沿线)地下水水位、水质、水资源量的影响;②水源地开发(或调水)引起地下水水位变化而产生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③水源地开发(或调水)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
⑸水利水电工程:①水库和坝基渗漏对上、下游地区地下水水位、水质的影响;②渠道工程和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在施工和运行期间对地下水水位、水质、水资源量的影响;③水利水电工程可能引起的土地沙漠化、盐渍化、沼泽化等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⑹地下水库建设工程:①地下水库的补给水源对地下水水位、水质、水资源量的影响;②地下水库的水位和水质变化对其他相邻含水层水位、水质的影响;③地下水库的水位变化对建筑物地基的影响;④地下水库的水位变化可能引起的土壤盐渍化、沼泽化和岩溶塌陷等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⑺矿山开发工程:①露天采矿人工降低地下水水位工程对地下水水位、水质、水资源量的影响;②地下采矿对地下水水位、水质、水资源量的影响;③矿石、矿渣、废石堆放场对土壤、渗滤液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④尾矿库坝下淋渗、渗漏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⑤矿坑水对地下水水位、水质的影响;⑥矿山开发工程可能引起的水资源衰竭、岩溶塌陷、地面沉降等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⑻石油(天然气)开发与储运工程:①油田基地采油、炼油排放的生产、生活废水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②石油(天然气)勘探、采油和运输储存(管线输送)过程中的跑、冒、滴、漏油对土壤、地下水水质的影响;③采油井、注水井以及废弃油井、气井套管腐蚀损坏和固井质量问题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④石油(天然气)田开发大量开采地下水引起的区域地下水位下降而产生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⑤地下储油库工程地下水水位、水质的影响。
⑼农业类项目:①农田灌溉、农业开发对地下水水位、水质的影响;②污水灌溉和施用农药、化肥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③农业灌溉可能引起的次生沼泽化、盐渍化等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⑽线性工程类项目:①线性工程对其穿越的地下水环境敏感区水位或水质的影响;②隧道、洞室等施工及后续排水引起的地下水位下降而产生的环境问题;③站场、服务区等排放的污水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
2.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导则与标准》考前知识点速记 篇二
预测环境影响时应尽量选用通用、成熟、简便并能满足准确度要求的方法。同时应分析所采用的环境影响预测方法的适用性。目前使用较多的预测方法有:数学模式法、物理模型法、类比分析法和专业判断法等。
(1)数学模式法。能给出定量的预测结果,但需一定的计算条件和输入必要的参数、数据。一般情况此方法比较简便,应首先考虑。选用数学模式时要注意模式的应用条件,如实际情况不能很好满足模式的应用条件而又拟釆用时,要对模式进行修正并验证。
(2)物理模型法。定量化程度较高,再现性好,能反映比较复杂的环境特征,但需要有合适的试验条件和必要的基础数据,且制作复杂的环境模型需要较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在无法利用数学模式法预测而又要求预测结果定量精度较高时,应选用此方法。
(3)类比分析法。预测结果属于半定量性质。如由于评价工作时间较短等原因,无法取得足够的参数、数据,不能采用前述两种方法进行预测时,可选用此方法。
(4)专业判断法。定性地反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某些环境影响很难定量估测,如对人文遗迹、自然遗迹与“珍贵”景观的环境影响等,或由于评价时间过短等无法釆用以上三种方法时可选用此方法。生态影响预测釆用的生态机理分析法、景观生态分析法等属此类方法。
3.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导则与标准》考前知识点速记 篇三
环境标准不同于产品质量标准,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其独特的法规属性。环境标准属于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制定产品标准的体制,由于历史的原因,环境保护标准纳入了标准化法的调整范围;但是鉴于环境保护标准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在“标准的制定”一章中的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1)在标准体系方面,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有国家和地方两级,而产品质量标准除和地方级标准外,还有行业级标准和企业级标准。
(2)在各级标准的优先执行关系上,环境保护标准与产品质量标准也截然不同:环境质量标准以标准为主,地方环境质量标准补充制定标准中没有的项目,也可以对标准中的项目进行加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可以是标准中没有的项目,若与标准项目相同的要严于排放标准,执行标准时地方级标准优先于标准;而产品质量标准以标准的效力,有标准的就不能再制定相同适用范围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3)环境保护标准的内涵不同于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所做的统一规定,制定标准的对象是产品的规格、尺寸(如螺钉、螺母的螺纹规格,铁路的轨距和机车车辆的轮距,电源插头、插座的形状、尺寸等)、性能等。可见,制定产品标准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产品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从而降低成本,为用户和消费者提供方便。产品标准中的技术指标是完全可以人为加以控制和改变的,不同的地区甚至国家可以按照同一产品标准,制造出质量和性能完全相同的产品。环境不是人工制造的产品,环境因素错综复杂,大多数环境因素是不能人为地加以控制的,制定环境保护标准要考虑被保护对象的要求和控制对象的承受能力。环境因素具有与产品性能完全不同的高度的特异性,一个特定区域的环境不可能在其他区域被复制。因此,环境不是“重复性事物”,环境因素中不存在通用性和互换性的问题,不宜把环境保护标准当作产品质量标准来进行管理和看待。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些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围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权的争论以及对环境保护标准属性认识上的分歧反映了在环境保护标准的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只能通过改革环境保护标准的管理体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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