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员工) 姓名:
身份证住址: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生产( 工作) 需要, 聘用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 工种) .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升、降乙方的职务,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实际工作岗位调整其工资待遇。
乙方的工作地点在 省 市。在本合同期内,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变更工作地点,甲乙双方需协商一致对工作地点予以变更。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告知对方。
二、合同期限( 试用期限)
( 一)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 年,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
3 、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 工作) 完成止。
如果甲乙双方另就服务期有约定,本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应自动延续到服务期结束为止。
(二)试用期限
1 、无试用期 .
2 、试用期为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如乙方不提前通知,需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_____工作制。
1、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乙方确保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3、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二)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 月; 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为 元/ 月。甲方可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的考核结果,以及乙方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因素,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甲方可按照其依法制定的或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每月 日为发薪日,甲方应于发薪日计发当月/上月工资。
(三)甲方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 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
(一)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甲方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乙方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甲方应当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二)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提出建议或批评。
(三)甲方应为乙方建立安全的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四)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期,并依甲方薪酬制度支付乙方病伤假期间的工资。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甲方依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乙方享受法定节假日、产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带薪假期,并依法支付假期的工资。
(五)甲方制订责任薪资与奖金、绩效考核等制度,有权核定和计发相关福利性奖金,福利性奖金是甲方将部分盈余部分以奖金形式回馈员工,为甲方的福利政策,不同于月工资,非甲方之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乙方以任何原因离职均视为对预期利益(如尚未计发的奖金等)的放弃。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或告知乙方;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进行检查,考核和奖罚。乙方认可甲方已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的规定。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同时与甲方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后,乙方在五日内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者,或者甲方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和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在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五)(六)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八)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应对甲方损失予以赔偿。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甲方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者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而致使本合同全部无效的;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甲方。
(十)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退休、辞职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九、违约责任
(一) 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1.甲方派乙方在甲方关联企业执行同类工作任务或职责不视为违约和合同变更,如乙方同意,可按新的单位变更合同主体。
2.甲方如未按适当方式向乙方公示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员工有权要求查阅和公示。
3.其它违约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 乙方的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
1.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因乙方违反此保证导致甲方被其他主体索赔,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全部有关损失。
2.如乙方不能履行或违反甲方要求乙方完成的工作内容、工作任务及职责或乙方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等均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绩效考评不利、降薪或调换工作岗位、除名等后果和责任。
3.如乙方不遵守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约定,也应按照甲方规章制度或者另行签订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4.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未结算之工资或奖金中抵扣。
5、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竞争事项,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甲方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若甲乙双方就培训费用、保密或者竞业限制等事项另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或签订了协议,双方应履行该违约金条款或协议。
7、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该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 应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 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或对原订条款需要变更重新约定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冲突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十四、本协议主体部分中各方所载明的送达地址、电话等通讯信息均为现在各方实际使用的通讯信息,任何一方向对方上述送达地址发出信函、传真均视为对方已收到并知悉有关信函或传真内容。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六、下列文件及规定为本合同的附件,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一)
( 二)
( 三)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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