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要求,为推进幼儿园招生工作公开、安全、平稳、规范开展,现就2023年我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工作原则
(一)落实主体责任。幼儿园要切实履行学前教育办学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招生政策,合理制定幼儿园2023年招生计划,并报区教育局审批。
(二)坚持免试入园。幼儿园招生实行免试入园。不得采用测试、口试或其他任何变相考试及审查成绩的方式招生。
(三)坚持公正公开。幼儿园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招生政策要求执行,做好信息公示,保障招生工作公开、平稳、规范。
二、招生对象及范围
(一)2023年幼儿园小班入园年龄为3周岁,即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幼儿。2020年9月1日之后出生的幼儿原则上入读托儿所。有条件举办托儿部(班)并获得区教育局批准开设的幼儿园可适量招收2020年9月1日之后出生的幼儿。
(二)区属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招收本区户籍及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幼儿,面向社会招生比例不低于90%。幼儿园招生的具体方案、流程等由幼儿园制订,报区教育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三)其他类型公办(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街道)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剩余学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幼儿园面向社会招生的比例及招生的具体方案、流程等由其举办单位与幼儿园共同制订,报区教育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四)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优先招收适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家庭的适龄幼儿。幼儿园招生的具体方案、流程等由幼儿园制订,报区教育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五)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或其随迁子女来我区接受学前教育的,按照“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原则,平等享受我区随迁子女入园相关政策和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六)各幼儿园应尊重特殊幼儿个体差异,依法招收能坚持正常集体活动的适龄残疾幼儿入普通幼儿园随班就读。残疾程度较重的幼儿依据家长申请到特殊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
三、招生工作安排
(一)2023年4月区教育局下达招生计划,各幼儿园按计划做好本园招生工作方案,并参照《2023年越秀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日程》进行实施。
(二)幼儿园招生分批进行,各批次安排如下:
1.公办幼儿园报名时间为2023年4月中旬至5月。其中区教育部门办小区配套幼儿园面向小区业主子女招生报名时间为4月15日至4月17日;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招生网上报名时间为5月15日至5月17日;其他类型公办(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街道)幼儿园面向社会招生时间原则上为5月21日至5月31日。
2.民办幼儿园报名时间为2023年5月中下旬,具体招生工作由各园自行安排。
(三)已录取的适龄幼儿体检及注册等具体工作,由幼儿园自行通知安排。
四、招生工作要求
(一)公开招生信息
区教育局要将本地区已取得办园资格的幼儿园名单向社会公布,在招生期间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广告)内容应实事求是,应当包含办园性质、地址、办学许可证编号、办学基本条件、计划招生人数、收费项目及标准、招生服务指引、咨询电话等内容,明确招生时间、地点、方式、流程。招生简章(广告)应当报区教育局备案,不得做误导群众的宣传和虚假。要及时通过幼儿园网站、幼儿园公示栏等多种途径公告招生信息,充分保障幼儿家长的知情权,并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区教育局幼儿园招生监督电话:83702453)
(二)规范招生流程
幼儿园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简化招生入学办理手续和证明事项,优化招生工作流程,及时解决招生中出现的问题,维系良好的招生报名秩序。不得对幼儿进行入园前的考试或测查。不得收取报名费、留位费以及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和捐资助学费等费用。幼儿园要于招生报名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结果告知幼儿家长,没有录取的幼儿家长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三)做好信息采集
幼儿园要认真做好幼儿入园信息采集工作,及时按要求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建设的信息平台中填报和更新幼儿有关信息数据,并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建立新生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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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学年第二学期广州市越秀区取得办园资格的幼儿园名单
2.2023年广州市越秀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日程
3.2023年广州市越秀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的招生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