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北会计从业资格证日期|2016年湖北会计从业资格知识点《财经法规》:发票开具

副标题:2016年湖北会计从业资格知识点《财经法规》: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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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它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二)种类

  发票的种类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

  (1)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

  (2)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出现也不得领购使用。

  法定情形: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

  ②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有关增值税计税资料者;

  ③有违规使用增值税的发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④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3)联次

  三联: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

  记账联: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凭证(开具发票的企业记账用)

  发票联: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凭证(购货方记账用)

  抵扣联: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购货方抵扣税款用)

  2.普通发票

  (1)使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2)分类

  行业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

  (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专用发票: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

  3.专业发票(国有)

  国有金融、保险企业: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

  国有邮政、电信企业: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

  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客票、货票

  【特别说明】随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逐步推进,现邮政业、电信业、运输业(货物运输)已改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发票开票时限和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的使用范围。

  7.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8.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9.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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