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民政局招聘3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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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导语】202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民政局招聘3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通告。报名时间:2023年8月7日—2023年8月9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文档大全网现将公告原文发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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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作需要,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3人。

  二、招聘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8年8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为江苏通州。

  2.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专业不限。

  3.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办公软件。

  4.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职的条件。

  5.应届毕业生,凭所在学校就业推荐表报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受过治安刑事处罚的。

  (2)有犯罪嫌疑或违法劣迹尚未查清的。

  (3)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正在处分期间的。

  (4)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5)有其他不良行为,不宜从事所聘岗位工作的。

  三、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自愿报名、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综合比选、体检、录用的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2023年8月7日—2023年8月9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

  2.报名材料

  ①《南通市通州区民政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

  ②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奖励证书、专业技术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③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

  ④能够反映本人学习能力、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其他材料。

  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困难家庭的应聘人员,要提供相应证明。

  应聘者需本人现场报名;所提供的报名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3.报名地点

  通州区银河路123号,民政局400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3—86512567

  (二)资格审查

  根据招聘条件及有关规定,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成功人员,参加测试。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达到3:1方可开考。如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则相应核减岗位招聘人数,直至取消招聘。核减或取消岗位情况在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网公开发布。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携带身份证于指定时间至指定地点(另行通知)领取《准考证》;逾期未领取《准考证》者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三)测试

  测试采取笔试、综合比选相结合的方式。

  1.笔试

  考试不指定大纲和教材。应聘人员凭身份证和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笔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设合格分数线60分;未达60分的,不得进入下一轮测试。

  2.综合比选

  综合比选分适岗评价和面试。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计划数和综合比选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综合比选的人选(末位同分的一起进入);不足1:3的,按实确定。

  (1)适岗评价

  主要从学历、专业、奖惩情况、专业技能、家庭情况等考量报名人员,分值为20分。

  (2)面试

  面试采取问答形式,主要测试应聘者的认知、计划、协调、应变及语言表达等综合素质和岗位匹配度,分值为80分。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总成绩

  综合比选结束后,笔试成绩和综合比选成绩按4:6的权重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总成绩(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末位出现同分,取综合比选高分者;总成绩和综合比选成绩均相同的,另行组织加试。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困难家庭的应聘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四)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总成绩、体检人员名单,在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网公示。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根据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五)公示

  因体检不合格、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聘用及待遇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被聘用人员与南通市通州区宏达劳务技术开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该公司派遣到南通市通州区民政局工作。工资待遇按照通州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本通告由南通市通州区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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