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岳尽查【2012】第003号
致XXXXXXXX社:
第一部分 导言
一、尽职调查的范围与宗旨
有关山西XXXXXXXX有限公司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是由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根据XXXXXXXX社的委托,给予XXXXXXXX社提交给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XXXXX号、XXXXX2号民事裁定书,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XXXX号、XXXX号民事判决书而无法执行的情况下,而展开的有关经营状况方面的律师尽职调查。
二、简称与定义
从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是指由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九月十四日出具的关于山西XXXXXXXX有限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和“本律师”是指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及本次律师尽职调查的律师。
“工商登记资料”是指登记于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山西XXXXXXXX有限公司的资料。
“山西XXXXXX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登记于山西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号为:XXXXXXXXXXXXXX “贵社”是指XXXXXXXXXXX社。
本报告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阅读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第一部分。
三、尽职调查方法与限制
本次调查所采用的方法如下:
1、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2、与XXXXXXXX社有关人员的会见与交谈。
3、实地访看。
4、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分查询。
5、参阅其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信息。
6、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四、本报告基于下列假设
1、所有XXXXXXXXXX社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是的,所有提交的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是一致的。
2、所有XXXXXXXXXX社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中均有相关当 事方的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
3、所有XXXXXXXXXX社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4、所有XXXXXXXXXX社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均为真实、可靠的。
5、所有XXXXXXXXXX社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接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止到2012年9月14日XXXXXXXXXX社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我们会在尽职调查之后,按照贵社的指示,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或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会发生变化。
五、本报告的法律依据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截止到报告日所适用的有效的中国法律为依据的。
六、本报告的结构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附件和特别声明四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尽职调查的范围与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与关键问题的摘要。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我们将从二十个方面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本所”和“本律师”是指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及本次律师尽职调查的律师。
“工商登记资料”是指登记于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山西XXXXXXXX有限公司的资料。
“山西XXXXXX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登记于山西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号为:XXXXXXXXXXXXXX “贵社”是指XXXXXXXXXXX社。
本报告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阅读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第一部分。
三、尽职调查方法与限制
本次调查所采用的方法如下:
1、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2、与XXXXXXXX社有关人员的会见与交谈。
3、实地访看。
4、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分查询。
5、参阅其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信息。
6、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四、本报告基于下列假设
1、所有XXXXXXXXXX社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是的,所有提交的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是一致的。
2、所有XXXXXXXXXX社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中均有相关当
事方的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
3、所有XXXXXXXXXX社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4、所有XXXXXXXXXX社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均为真实、可靠的。
5、所有XXXXXXXXXX社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接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止到2012年9月14日XXXXXXXXXX社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我们会在尽职调查之后,按照贵社的指示,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或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会发生变化。
五、本报告的法律依据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截止到报告日所适用的有效的中国法律为依据的。
六、本报告的结构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附件和特别声明四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尽职调查的范围与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与关键问题的摘要。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我们将从二十个方面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XXXXXXXXXX社和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资料和文本。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XX公司的设立与存续
1.1、XX公司的设立
XX公司设立于2007年4月11日,核准日期为2009年9月11日,注册资本为1430.0万元人民币,出资形式为货币。
1.2、XX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山西XXXXXXXX有限公司出资800万元,出资形式为货币,出资比例为80%,出资时间2007年4月11日,XX出资200万元,出资比例20%,出资时间2007年4月11日。
1.3、XX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
XX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由XXXX信誉审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了XX信誉设验【2007】0040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书,山西XXXXXX有限公司出资800万元人民币,陈XX出资20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1.4、对XX公司设立时的评价
经本所律师审查,XXX公司设立时资格、方式、条件等均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的文件规定,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未发现设立时的瑕疵。
2、XX公司的股权演变
2.1、XX公司的股权转让
2008年4月7日,XXX公司通过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同
意吸收史XX为新股东,同时XX公司将其拥有的在XX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史XX,从而史XX拥有XX公司80%的股权。至此,XX公司的股东变为史XX和陈XX,而XX公司却退出了XX公司。
2.2、本次股权转让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各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形成决议,并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备案。公司章程也因此进行修改。本次股权转让未发现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虚假和瑕疵,应为合法有效,其章程修改案加盖了公司的印签,但未发现有股东签字,也没有发现有通过章程修改的股东会决议 ,其章程修改案真伪无法判定。
3.1、XX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
依据尽职律师2012年9月5日的实地勘察和贵社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贵社相关人员的陈述,XX公司现今已人散屋空,至调查日前多时,已无任何经营迹象,原法定注册地空无一人,亦无任何物品,而工商登记资料同时显示XX公司从2008年3月至本报告日,在工商登记机关未有年检记录,由此可逻辑的推断,XX公司已无任何经营活动,不存在合法的法人行为,与法人相关的有关资质已经不能合法的拥有。
3.2、对XX公司的经营状况评价与印象
实际勘察表明XX公司已经解散,无员工、无公司存续的客观特征,无管理人员无公司存在的法律特征,现场亦无表
明属于XX公司的财产,同时登记机关显示,从2008年至今未经年检,亦表明该公司在法律上不能合法存续。本所律师认为XX公司已经事实上和法律上不具有一个社会民事主体的基本条件,律师印象为XX公司已经荒芜。
二、XXXX公司的设立与存续
1.1、XXXX公司的设立
XXXX公司设立于1999年7月2日,核准日期为2011年1月20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
1.2、XXXX公司的股权结构
XX地区XXX(集团)XX化工有限公司出资2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20%。
李XX出资6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60%
王XX出资1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10%
黄XX出资1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10%
1.3、XXXX公司出资时验资
XXXX公司设立时验资是由XXXXXXX分行XX北街分理处出具的一份银行征询函,以及XX分理处向XXXXXX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山西XXXXXXXX有限公司”在该处存款壹佰万元的证明,同时有该处的进账单,未发现各方股东各自出资的有关单证,同时发现XXXXXX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为X地信审事验字(7999)第XX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记载:山西XXXXXX有限公司于1999年7月1日已 经收到各股东投入的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但各股东详细出资来源等未有明确文件记载。
1.4、对XXXX公司设立的法律评价
经本所律师审查,XXXX公司设立时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审查所占有资料律师无法做出判断,但已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来看,工商登记机关的审查就法律意义上而言应当时不存在疏忽,行政审查当为法律必然之审查。
2、XXXX公司的股权演变
2.1、2003年3月15日XXXX公司召开全体股东会,会议通过出资人李XX原股份为296万元,出资比例为89.98%,变更为李XX1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25.12%。李XX258万元,出资比例为64.82%。该内容显示于2003年3月15日的章程修正案,签字股东为李XX、李XX、黄XX、王XX。同日,李XX与李XX签有股东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李XX转让给李XX258万元,占李XX所持出资比例的其中的64.82%。
2004年2月8日,变更登记申请事项表显示,XXXX公司注册资本变为500万元,股东分别为李XX、李XX、黄XX、王XX,是由XXXX公司2004年2月16日章程修正案决定增加注册资本至500万元人民币,增加部分为102万元人民币,其中,李XX增加出资102万,而黄XX由原出资10万变为340万,而王XX出资30万却无记录。2004年2月19日,
山西XXXX会审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山西XXX变验字
【2004】第11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载明:李XX个人增资1020000元人民币,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
2004年2月16日,王XX将在XXXX的股权7.54%全部转让给黄XX,王XX退出了XXXX公司。
2007年变更登记申请表显示,XX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李XX和李XX变更为李XX、李XX、黄XX。
2007年1月20日,XX公司股东会决定:增加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山西XXXXX有限公司” 变更为“山西XXXXXX有限公司”,新增出资为李XX和黄XX各自以货币的形式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本次增资由X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XXXX信变验【2007】017号验资报告,确认已实际出资且足额认缴,同时指出,前次增资至10000000元时,是由XXXX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2006年5月12日出具了XX振兴变验【2006】第0069号验资报告。
至此,XXXX公司经几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资本达到5000万元民人币,每次增资均为货币。
2.2、对股权转让的法律评价
XXXX公司股权转让和增资频繁,且每次公司这样的公司行为均有章程修正案、协议和验资报告,且均通过了当地的工商登记,依法给予确认变更之行为,对此虚假或瑕疵本所
律师认为无法做出判断,只能提示的是未发现其有股东会决议,且原始股东XXXX(集团)XX化工有限公司却不知以何种法律文件为据从XXXX公司的股东中消失。
2.3、XXXX公司的当前经营状况
根据本所律师2012年9月5日实地勘察和XXXXXX社提供的资料及其相关人员的陈述,XXXX公司的董事长李XX已经失踪,公司已空无一人,无任何公司经营存续的迹象,且有为数众多的债权人追索债务,公司无任何移动物臵于其活动场所,工商登记资料显示2011年至今XXXX公司未经工商年检。
3.1对XXXX公司经营状况的与法律评价与印象。
XXXX公司已无任何经营活动,公司已是一个空空如也的壳子,员工散尽,债权人追索无门,无有可供搬移的物品,该公司在事实和法律上在报告之日显示荒败和无法承担社会民事法律责任之颓象。律师印象为:该公司已经结束了任何公司应当具有的生命体征。
三、XXX公司的设立和存续
1.1、XXX公司的设立
XXX公司设立于2007年12月22日,核准日期为2011年11月20日,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人民币。
1.2、股权结构
XXXX公司出资8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80%,出资方式为货币。
李X出资2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20%,出资形式为货币。
1.3、出资时验资
XXX公司于2007年设立时,其出资是由山西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的验资,出具的验资报告为XXXX设验字【2007】第128号验资报告,该报告显示,XXXX公司出资8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80%,李X出资为2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20%,双方均为货币出资。
1.4、对XXX公司设立时的评价
经本所律师审查,XXX公司设立时,其资格、条件、方式等均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故此,本所律师无法做出其设立时存有瑕疵的判断。
2.1、股权转让演变
2008年4月7日,XXXX公司和李XXX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XX所持的XX的全部股权全部转让给李XXX,但未载明对价款的数额,同时,陈XX和李X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李X将其持有的XXXX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陈XX,但未载明转让对价款的数额,同日出具了章程修正案,并于2008年4月7日填具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010年8月16日陈XX与李XXX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陈XX将所持的XX的200万元人民币出资股权转让给李XXX,但未载明对价款,同日李X将所持的1300万元的XXX的出资转让给黄XX,但未载明对价款,同时,章程修正案拟就而出资总额却变为了1500万元人民币,所增加的300万出资未见有任何法律性文件。
2.2、对股权演变的法律评价
XXX公司设立时间不长,但股权转让演变频繁上演,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都有协议和章程修正案,但均被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对此本所律师无法做股权转让虚假的评价,但转让时无股东会决议和转让价款尤显相关法律文件内容不够详尽,相关信息量不充分,增加300万元出资无验资报告不知是资料提供不全或是有其他提供资料时疏忽原因,对此部分律师认为是有违法定程序的。
3.1、当前XXX经营状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勘查和依据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贵社有关人员的陈述,同时工商登记资料显示2011年至今XXX公司未进行年检,XXX公司当前已不存任何经营活动,员工已经散尽,管理人员已经不知去向,公司无有任何物品留存于现场,XXX公司在实体已经消失了!
3.2、对经营状况的律师评价与印象
XXX公司已经消亡,无有任何经营活动,亦无任何物品 封存,员工散尽,已无任何法人应有的特征表明XXX的实际存在。四、X公司的设立和存续
1.1、X公司的设立
X公司设立于2002年12月13日,核准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注册资本为1550万元人民币。
1.2、X公司的股权结构
史XX出资1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6.45%
李XX出资为1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6.45%
XXXX公司出资135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87.1%
1.3、X公司设立时的验资
X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是由山西XXXX审计事务有限公司进行的验资,出具的验资报告为晋X信审验字【2002】第16号,载明:史XX出资6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60%,史X出资4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40%,出资形式为货币。
1.4、对X公司设立时的法律评价
X公司设立时的有关文件,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事由出现,且已经登记机关登记应为合法有效。
2、股权转让的演变
2.1、2007年1月25日,X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由李XX将其股权转让给XXXX公司,同时,李XX与XXXX公司达成协议,李XX所持的X公司的800万元的股权一次性转让给XXXX公司,但未载明对价款,在章程修正案中,股东和股权结构为:XXXX公司出资8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80%
史XX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10%
李XX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10%
同日填具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但在提供的资料中未发现有股东会记录表和李XX及李XX是如何成为X的股东及相关的股东身份及出资的法律文件,此后,如何注册资本从1000万增加为1550万元人民币,提供资料缺失。
2.2、对股权演变的法律评价
就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在股权演变的过程中,法律文件式的资料是不完整的,有重要的缺失,由于提供和调查的资料不完整,本所律师认为无法做出相关的法律评价。
3、当前的经营状况
根据实际勘察和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相关人员的陈述,X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无任何经营活动,亦无任何可察看的财产,X公司无经营活动。
3.1、对X公司经营状况的法律评价和律师印象
X公司从2010年至今未予年检,当前无任何经营活动,X公司名存实亡,无有公司的实际特质存在于调查人员眼前,印象为X公司已不复存在。就相对应的X公司的社会责任而论,在法律上和事实未发现有承担该种责任的可能性。第三部分 附件(附后)
第四部分 特别声明
本报告基于贵社的委托,由本所律师依据调查结果及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及XXXXXXXXXX社提供相关文件及实际情况拟就并出具,本报告谨供贵社审阅,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报告外传及用于作证、说明、与题述事宜无关的其他事务及行为。
谨致
商祺!
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二0一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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