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是一名因×××罪被判缓刑而接受社区矫正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犯人。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我的谈话交流,使自己明确了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我深切的感到高墙内和高墙外服刑的区别,这是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作为一个犯罪分子,只有自觉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随时汇报思想动态,积极矫治自己的不良恶习,修复自己与社会的关系,认罪悔罪,不断提高和增强法制观念和意识,实现由“犯罪人”到“社会人”的转变,早日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这是根本的也是的出路。
接受社区矫正已是第二个月了。本人在矫正机关司法所的教育帮助下,对因自身的法制观念淡薄所造成的犯罪行为,有了初步的思过悔过认识,对社会、受害者家属造成伤害的同时,也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由于平时很少注意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从而导致自己犯罪行为的发生。在缓刑矫正期间,我要积极配合司法所和矫正志愿者开展工作,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随时反思警示,避免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