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移民# 导语】2009年6月29日,移民局恢复了EB-1A(杰出人才),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学者),EB-2(NIW除外)以及EB-3几个类别的快速处理(PremiumProcessing)服务。下面®文档大全网就将对美国移民的EB-1A和EB-1BI-140给大家说一说,欢迎阅读!
第一、快速处理申请最明显的优势就是速度快。特别是对于身份即将到期而需要提交I-485的申请人来说,在提交I-485申请前知道I-140申请结果可以避免浪费大量的律师费和申请费(特别是在附属申请人多的情况下)。这样做能够为申请人提供一个清晰明确的方向,并有助于申请人规划未来。
1、对于身份将在3-4个月内到期,但仍不能确定下一步动向(I-140和I-485同时提交,或申请H-1B延期等等)的申请人来说,选择快速处理服务能够帮助他们在有效时间内作出决定并有足够时间提交I-485申请。这显然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优势。
2、中国大陆以及印度出生申请人因为EB-2类别排期当前无名额,许多人考虑申请EB-1A。对于那些有一定可能性获批但不能100%保证获准的EB-1A申请人,我们一般建议这些客户同时递交EB-1A和NIW两份申请,但有些客户一次只愿意进行一类申请。他们可以先通过快速处理提交EB-1A申请,如果不幸没有获得批准,就立即提交NIW申请。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快速处理服务有两点好处:
A、可以早知道EB-1A的结果,如果没被批准,申请人随即提交NIW,进而能够获得一个比较早的优先日期(NIWI-140申请的提交日期);
B、如果需要提交NIW申请,因为原本准备的EB-1A材料还很新鲜并不需要很大的改动,准备工作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
另一方面,选择快速处理是需要比较昂贵的代价的,同时它本身也具有一些缺点。首先,快速的决定意味着,因为时间不长,申请人可能来不及有新的资料,回应RFE提交的证据可能会跟初始支持文件相同。其实,很多客户的发表文章和引用数字都在不断增加中,如果以通常的方式申请,当回答移民局的RFE时(通常在申请提交至少3-4个月后才会收到)就能够有更多的支持材料提交,对比快速处理的15天之内提交有着本质上的差别。虽然在技术上而言,移民局并不考虑申请提交后发生的证据,但引用数一般被视为先前提交的发表文章的影响的证据,因此一般会被纳为支持证据之中。这一重要战略点在咨询律师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
第二、一些迹象表明,移民官员对快速处理最初提交的证据并不会进行仔细审看,而是“一刀切”地对所有的申请发放广义的RFE通知。处理这种状况会比较有压力,因为律师和申请人在最初提交申请的时候可能已经充分地提交了所有的相关证据,所以在15日后回复RFE时并没有什么可以额外提交的证据材料。但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也不是没有,RFE回复中可以强调证据的质量,而不是数量。因此,更多用来证明先前提交的引用或者文章审议的证据,通过引用人或邀请人的证明等形式,可能能够帮助申请获得批准。在回复RFE期间,申请人必须准备好在律师指导下做好重要的工作。然而,没有迹象表明快速处理的结果会与通常的申请结果有任何不同。因此,虽然申请的过程可能会有所不同,某些情况下压力会更大,但结果通常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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