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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安管理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处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2.治安管理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的、对报案人举证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3.违反治安管理追究的实效: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劳动教养:1年至3年从作出劳动教养之日其计算,延长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法制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
5.不执行劳动教养的情形:
精神病人、呆傻人员
盲、聋、哑,严重患病者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婴儿以及年满60周岁又有疾病等尚失劳动能力者。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在大陆犯罪的台湾居民和在内地犯罪的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
6.收容教育:实施卖*嫖娼行为尚不够劳动教养的。期限6个月至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延长比较长不得超过2年。
7.强制戒毒:期限3个月至6个月,延长比较长不超过1年。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工作内容:治疗、管理、保护、组织劳动、教育。
8.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范围:公安行政管理、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强制执行。
9.公安执法监督的基本特征: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形式的多样性、监督过程的程序性。
10.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
按监督主体分类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等
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
外部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等
内部监督: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三)按监督时间分类
事前监督:具有预防作用
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
事后监督:具有救济作用
按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类
直接监督:具有直接法律效力能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间接监督: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公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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