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师与学生
第二节 学生
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处于双重的地位,他们既是教育的客体,又是自我教育和发展的主体。他们是正在发展中的人。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在发展过程中,有量的变化,也有质的变化,因此,发展是连续的,但又呈阶段性。
一、学生的特点
(一)学生是自我教育和发展的主体
1.依据
首先,学生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学生不仅是有生命的动物,他们还是有意识、有情感、有个性的社会的人,他们不是盲目、机械、被动地接受作用于他们的影响,而具有主观能动性。其次,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也具有了一定的素质,可以进行自我教育。因此,学生是自我教育和发展的主体。
2.表现
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自觉性
学生魁一个有意识、有自觉性的人,而不是任教师摆弄的胶泥或装添的料场,学生是否接受教师的教育及其接受的程度,都受到学生自己意识的自觉的支配。他们对教师的教育具有选择性和定向性。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影响不是简单的由外而内的装填的过程,而是在师生相互作用的过程巾,教师施加的教育影响,经过学生大脑的自觉思考和积极活动,经过学生头脑内部的矛盾斗争,才能将外部的教育影响转化为自己的需要和自已的精神财富。
第二,独立性
每个学生都是一个独立的人,都有自已独特的生活经历、以及个性特征、知识水平、人格和尊严。一句话,学生有其自主作用和独立倾向。学生对教师的教育作用有“过滤”、取舍的作用。学生将来的发展方向、他的择业目标、理想前途都有自已的考虑和选择的独立倾向。教师应尊霞学生的独立个性,充分估计学生的自主作用,并加以引导、发展,培养学生独立生活、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第三,创造性
创造性是学生主体作用的表现形式。在教学过程中,不少学生不满足于已有的结论和结果,其所出现的新颖的解题方法;在课外小组活动中,制作的精美的小制作作品,工艺品;在文艺活动中,白编自演的精彩的歌舞、小品等,这些都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挥自己主观能动性的创造性成果。因此,创造性是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教师要在扎扎实实地搞好基础教学的同时,努力培养学生的创造意识,发展他们的创造才能。
(二)学生是教育的对象(客体)
(一)依据
1.从教师方面看,由于教师是教育过程的组织者、、学生就是教师教育实践活动的作用对象,是被教育者、被组织者、被。
2.从学生自身特点看,学生具有可塑性,依附性和向师性
(1)学生具有可塑性,是因为学生处于长知识、长身体的时期,也是他们的品德、人格正在形成的时期,各方面尚未成热,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而且尚未定型,极容易受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具有“染于黄则黄,染于苍则苍”的特点。
(2)学生具有依附性,是因为学生多属于未成年人,还不具备完全独立生活的能力。在家里,他们要依赖父母,入学后他们将对父母的依赖心理转为对教师的依赖心理。
(3)学生具有向师性,学生入学后,教师会自然地成为他们亲近、信赖、尊敬甚至崇拜的对象,把教师作为获取知识的智囊,解决问题的顾问,也是行为举止的楷模。
(二)表现
学生成为教育的对象表现在:学生明确自己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具有愿意接受教育的心理倾向,服从教师的指导,接受教师的帮助,期待从教师那里汲取营养,促进自身的身心发展。
(三)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学生不是成人,他们的生理和心理两方面都不太成熟。他们有着极大的发展潜力,是发展非常迅速的时期。
学生的发展既有量的变化,又有质的变化。当在一定量变的基础上发生质变时,学生的发展就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学生的发展既是连续的,又是阶段性的。
学生作为发展中的人,其发展是指生理和心理两方面向积极方面连续不断的变化过程。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包括三层涵义:第一,学生具有和成人不同的身心发展特点;第二,学生具有发展的巨大潜在可能性;第三,学生具有获得成人教育关怀的需要。
1.学生年龄特征的概念
学生的年龄特征是指青少年学生在一定的教育条件下,不同年龄阶段所形成的一般的、典型的、本质的生理和心理上的特征。
2.学生的年龄分期
儿童从出生到成长为青年初期学生,需经过婴儿期、幼儿期、童年期、少年期和青年初期五个年龄阶段。每个年龄阶段都具有一般的、典型的、本质的,生理和心理上的特征。
(1)婴儿期(又称先学前期,相当于托儿所阶段)——出生至三岁
(2)幼儿期(又称学前期,相当于幼儿园阶段)——三岁至五六岁
(3)童年期(又称学龄初期,相当于小学阶段)——五六岁至十一二岁
(4)少年期(又称学龄巾期,相当于初中阶段)——十一二岁至十四五岁
(5)青年初期(又称学龄晚期。相当于高中阶段)——十四五岁至十七八岁
以后还有青年中期和青年晚期两个阶段。以上几个阶段,相邻的各个阶段之间都是相互连续、逐渐过渡。因此,既要看到各阶段的差异性,又要看到它们之间的连续性,还要注意了解每个学生的特点,注意其个性差异,才能使教育发挥主导作朋,取得预期结果。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从法律的角度说,学生是独立的个体,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不仅享有有一般公民的权利,而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中小学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在法律上,作为未成年公民,他享有一定的权利,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第一,受教育权。笫二,姓名权。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他人不得滥用、假冒。第三,荣誉权。荣誉的授予、撤销、剥夺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第四,隐私权。包括通信等。第五,健康权。
《教育法》对学生应尽的义务的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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