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小学教材版本:2020年安徽普通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已公布

副标题:2020年安徽普通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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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升学# 导语】幼升小不仅仅是对孩子的考察,更是对家长的一次修行。所以对于幼升小相关的政策,我们家长一定不能糊涂。为了让家长及时获悉各地招生政策,今天®文档大全网为大家分享了2020年安徽普通小学招生入学政策,请大家及时关注。如有幼升小方面的疑问,敬请关注®文档大全网为您发布的资讯。

  安徽省教育厅刚刚正式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今年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今年将继续保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按照不低于当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不单独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在保障特殊群体教育方面,我省明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一、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


  我省今年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学区”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省教育厅明确,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要求,按照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跨设区市招生


  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方面,我省明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计划、范围、对象等由其审批机关明确。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直接录取;剩余的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可适当跨县域招生,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

  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三、放宽年龄招收 必须公开规范办理


  在入学年龄上,省教育厅明确,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截至2020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0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对于放宽年龄招收的,必须公开规范办理。

  省教育厅要求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特殊招生


  (一)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等名义招生

  规范特殊类型招生,我省要求,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报省教育厅备案。

  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班”等招生行为,纳入招生统一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本校或同层次学校普通班级。高校附属中小学招生入学纳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加强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管理,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内地民族班、海军青少年航空实验班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冠肺炎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按政策执行

  保障特殊群体教育,我省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同时,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落实随迁子女考试招生政策,在流入地参加普通高中招考录取的,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招考录取的,享受与户籍所在地就读考生同等政策待遇。

  我省今年还将做好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和外籍人员子女等就学工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按照《安徽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执行。

五、加强监管


  省教育厅明确,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学生、不得变相迫使学生放弃入学和转学;因违规招生被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核减招生计划,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拒不执行改正的,依法依规处罚,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省教育厅将继续把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纳入对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对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中,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列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督办事项,责成所在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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