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通过率_吉林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大纲:土地登记相关法律

副标题:吉林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大纲:土地登记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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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 导语】2020年吉林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大纲依旧沿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7年修订版》,只对附录中政策法规依据进行增补,®文档大全网土地登记代理人频道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了“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考试大纲(2017年修订版)”,供大家参考学习。



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考试大纲(2017年修订版)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相关法律原理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一部分  民法基础理论


  一、民法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民法的调整对象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


  熟悉:民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法律关系相关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4.民事法律事实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熟悉: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行为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法律行为相关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能区分不动产登记代理事务中所涉及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考试范围


  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


  5.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6.效力存在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熟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效力存在瑕疵的几种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和内容。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法的权利义务理论以及责任制度分析和处理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民事权利的内容和分类


  2.民事义务的内容和分类


  3.民事责任的内容和分类


  4.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一般侵权责任


  (3)特殊侵权责任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区分各种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熟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内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了解: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义务的分类、民事责任的分类。


  五、时效与期间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诉讼时效的效力、种类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在登记代理实践中运用时效制度保护登记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时效的种类


  2.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2)诉讼时效的种类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3.期间的计算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时效的种类。


  熟悉:诉讼时效的效力、种类和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了解:期间的计算。


第二部分 民事主体制度


  一、自然人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主体制度中与自然人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主体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不动产登记案件中与自然人相关的各种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3.监护


  (1)监护的内容和分类


  (2)监护人的设定


  (3)监护人的职责


  (4)监护的终止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2)宣告死亡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及监护的内容和分类。


  熟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监护的设定和监护人的职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了解: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监护的终止。


  二、法人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主体制度中与法人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主体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不动产登记案件中与法人相关的各种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法人的基本特征


  2.法人的分类


  3.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4.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1)法人的成立


  (2)法人的变更


  (3)法人的终止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法人的基本特征。


  熟悉: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规定,处理法人申请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了解:法人成立、变更和终止。


  三、非法人组织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主体制度中关于非法人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主体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不动产登记案件中与非法人组织的各种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2.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3.合伙


  (1)合伙的特征


  (2)合伙企业的类型: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


  (3)合伙的责任承担


  (4)入伙和退伙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熟悉:合伙的特征,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区别,合伙的责任承担。


  了解:非法人组织的类型,入伙和退伙。


第三部分 代理制度


  一、代理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代理制度的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代理的内容和法律特征


  2.代理的适用范围


  3.代理权


  (1)代理权的内容


  (2)代理权的行使限制: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3)代理权的终止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代理权的行使限制、终止。


  熟悉:代理的特征和适用范围。


  了解:代理权的内容。


  二、代理的种类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各类代理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不动产登记实践中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享有的权益和受到的法律限制,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代理制度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分析和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本代理和复代理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各类代理的基本法律要求,合理运用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各项权能。


  熟悉:各类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必须遵循的各种法律规定。


  了解:各类代理之间的区别。


  三、无权代理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无权代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代理制度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分析和解决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无权代理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无权代理的特征


  2.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熟悉:无权代理的法律要求。


  了解:无权代理的特征。


  四、表见代理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表见代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2.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和效力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熟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了解:表见代理的效力。


第四部分 主要的民事权利


  一、物权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物权法律制度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在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正确运用物权法律规则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物权的特征


  2.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


  (4)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4.物权的保护


  (1)物权的请求权


  (2)物权的债权保护方法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物权的特征。


  熟悉:物权的种类、基本原则。


  了解:物权的保护。


  二、所有权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所有权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运用所有权相关法律原理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所有权的特征


  2.所有权的权能


  3.所有权的取得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4.善意取得


  5.共有


  (1)共有的特征


  (2)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效力;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效力;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和特征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所有权的特征;共有的特征;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熟悉: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了解:所有权的权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和特征。


  三、用益物权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用益物权制度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用益物权的特征


  2.用益物权的种类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用益物权的种类。


  熟悉:用益物权的内容。


  了解:用益物权的特征。


  四、担保物权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担保物权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担保制度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不动产物权担保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担保物权的特征


  2.担保物权的种类


  (1)抵押权:抵押权的特征


  (2)质权:质权的特征;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3)留置权: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消灭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担保物权的特征;抵押权的特征;质权的特征。


  熟悉:担保物权的种类。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了解:质权的种类,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消灭。


  五、债权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债权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不动产登记实践中涉及的债权制度的基本规定,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债权法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债权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债权的内容和特征


  2.债权的发生原因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债权的发生原因及法律规定。


  熟悉:债权的内容。


  了解:债权的特征。


  六、合同相关制度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合同相关制度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合同法基本原理分析和处理在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合同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合同的特征


  2.合同的种类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合同的订立


  5.合同的成立


  6.缔约过失责任


  7.合同的履行


  8.合同的担保


  9.合同的保全


  10.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1.违约责任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关于合同缔结、合同履行的各项法律规定。


  熟悉:合同责任、合同效力、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的各种担保手段,包括物权担保方式和定金、保证等非物权担保方式。在实践中运用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等法律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了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等制度的法律要求。


  第五部分 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婚姻家庭法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2.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熟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内容。


  二、婚姻的成立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结婚的法律特征、条件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结婚的法律特征和条件


  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


  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婚姻关系成立、无效的法律基本规定,特别是结婚对夫妻共有财产制度的影响。


  熟悉:婚姻的效力。


  了解:结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三、夫妻关系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夫妻关系特别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关于不动产的相关规定,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婚姻法相关规定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关于婚姻家庭中的不动产权利区分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夫妻人身关系


  2.夫妻财产关系


  (1)法定夫妻财产制


  (2)约定夫妻财产制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特别是夫妻共有不动产相关法律规定。


  熟悉:夫妻关系的法律规则,能够运用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夫妻之间的不动产争议和问题。


  了解: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四、离婚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离婚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夫妻离婚对不动产影响的相关规定,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婚姻法相关规定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关于离婚中的不动产权利争议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


  (2)诉讼离婚的特别程序:几种常见离婚纠纷的处理


  (3)离婚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离婚时的救济方式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离婚对夫妻共有财产制度的影响。


  熟悉:能够运用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离婚中不动产争议和问题。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处理。


  了解:离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五、父母子女关系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父母子女关系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家庭财产制度中关于不动产的相关规定,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动产争议和其他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2.继父母子女关系


  3.养父母子女关系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家庭财产制度,特别是家庭共有不动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继承、分家等对家庭共有财产制度的影响。


  熟悉:家庭成员关系的法律规则。


  了解: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与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


  第六部分 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继承法律制度


  一、继承法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继承的特征、分类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继承的特征


  2.继承的分类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继承的分类。


  熟悉:继承的特征。


  二、继承权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继承权相关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继承权的特征和发生根据


  2.继承权的接受与行使


  3.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等法律规则。


  熟悉:继承过程中遗产的分割和处理的法律规则。


  了解:继承权的发生依据。


  三、法定继承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法定继承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理解和分析不动产登记实践中涉及法定继承时遇到的各种财产权转移问题,考查应考人员运用继承法制度及其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涉及法定继承问题的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法定继承的特征


  2.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法定继承的具体内容和顺位关系。


  熟悉:法定继承过程中遗产的分割和处理的法律规则。


  了解:法定继承的特征。


  四、遗嘱继承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遗嘱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理解和分析不动产登记实践中涉及遗嘱继承时遇到的各种财产权转移问题,考查应考人员运用继承法制度及其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涉及遗嘱继承的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遗嘱


  (1)遗嘱的特征


  (2)遗嘱的形式


  (3)遗嘱的有效要件


  (4)遗嘱无效的情形


  (5)遗嘱的撤销与变更


  2.遗嘱继承


  (1)遗嘱继承的特征


  (2)遗嘱继承的适用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遗嘱继承的具体内容和顺位关系。


  熟悉:遗嘱继承过程中遗产的分割和处理的法律规则。


  了解:遗嘱继承的特征。


  五、遗赠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遗赠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理解和分析不动产登记实践中涉及遗赠时遇到的各种财产权转移问题,考查应考人员运用继承法制度分析和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涉及遗赠问题的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遗赠的特征


  2.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遗赠的具体内容和顺位关系。


  熟悉:遗赠过程中遗产的分割和处理的法律规则。


  了解:遗赠的特征。


  六、遗赠扶养协议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遗赠扶养协议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理解和分析不动产登记实践中涉及遗赠抚养时遇到的各种财产权转移问题,考查应考人员运用继承法制度及其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涉及遗赠抚养问题的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2.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3.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遗赠扶养协议的具体内容和顺位关系。


  熟悉:遗赠抚养协议中遗产的分割和处理的法律规则。


  了解:遗赠抚养协议的特征。


  七、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继承的开始


  2.遗产的特征和范围


  3.遗产的分割


  4.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遗产分割的法律基本规定,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熟悉:继承开始的基本法律要求。


  了解:遗产的特征、范围。


  第七部分  行政法基础理论


  一、行政法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行政法的特征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熟悉: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基本原则在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的作用。


  了解: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二、行政主体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行政主体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行政主体的特征


  2.行政主体的种类


  (1)行政机关


  (2)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3.公务员


  (三)考试基本要求


  熟悉:行政主体的种类。


  了解:行政主体的特征,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式,选择适用的法律救济途径保护不动产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种类的界定及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判断各种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行政行为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行政行为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行政行为的特征


  2.行政行为的分类


  3.几种主要的行政行为


  (三)考试基本要求


  熟悉:行政行为的分类。


  了解:行政行为的特征。区分各种类别的行政行为,运用行政法相关规定处理不动产登记实践中涉及的各种行政纠纷;根据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四、行政程序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行政程序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案例涉及的行政程序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


  (二)考试范围


  1.行政程序的内容和分类


  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3.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三)考试基本要求


  熟悉:行政程序的内容和基本制度。


  了解:我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要求,区分不同行政程序的种类,根据各种行政程序的不同法律规定,运用不同方法处理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行政程序违法问题,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了解行政程序中的各种基本制度,运用这些制度规定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责任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行政责任相关法律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案例涉及行政责任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考查应考人员运用行政法基本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各种行政责任问题,保护登记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行政责任的特征


  2.行政责任的种类


  3.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


  4.行政责任的追究、免除、转继和消灭


  (三)考试基本要求


  熟悉:行政责任的种类和特征。


  了解: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行政责任的追究、免除、转继和消灭等相关法律规定。


  六、行政复议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行政复议相关法律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案例中行政复议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考查应考人员运用行政法基本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各种行政复议的法律问题,保护登记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行政复议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2.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3.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2)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4.行政复议机关


  5.行政复议的管辖


  6.行政复议参加人


  7.行政复议程序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行政复议的法律基本规定。


  熟悉: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复议范围和复议管辖的规定,区分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和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根据行政纠纷的实际案情选择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参加人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各种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复议参加人;根据行政复议基本制度的法律要求,依照合法复议程序保护不动产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


  了解:行政复议的特征、基本原则。


  七、行政诉讼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行政诉讼相关法律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案例中行政诉讼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考查应考人员运用行政法基本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各种行政诉讼的法律问题,保护登记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行政诉讼的特征


  2.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行政诉讼的管辖


  5.行政诉讼参加人


  6.行政诉讼证据


  (1)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2)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7.行政诉讼程序


  (1)一审程序


  (2)二审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


  (4)执行程序


  8.行政裁判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行政诉讼的法律基本要求。


  熟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以及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的规定,区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能够正确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各种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熟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负担、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法律要求,依照合法诉讼程序保护不动产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


  了解:行政诉讼的特征。


  八、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相关法律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案例中行政赔偿问题、行政补偿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考查应考人员运用行政法基本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各种行政赔偿、补偿法律问题,保护登记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行政赔偿的特征


  2.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3.行政赔偿范围


  4.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赔偿程序


  6.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7.行政补偿的特征


  8.行政补偿的标准和方式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掌握行政赔偿程序的法律要求,熟悉行政赔偿诉讼和追偿程序的基本内容;明确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区别。


  熟悉:明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的区别,运用相关规定处理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涉及的行政赔偿案件。


  了解:行政赔偿方式、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费用;行政补偿程序的基本内容和特征,行政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吉林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大纲:土地登记相关法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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