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导语】调研报告是整个调查工作,包括计划、实施、收集、整理等一系列过程的总结,是调查研究人员劳动与智慧的结晶,也是客户需要的最重要的书面结果之一。以下是©文档大全网整理的乡镇人民调解情况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篇一】乡镇人民调解情况调研报告
一、乡基本情况
乡素有“楚天茶叶第一乡”和“山歌之乡”的美誉,东邻县城,西接,南临,北出,乡政府机关所在地距县城52公里。全乡国土面积30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40587亩,辖15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114个村民小组、8067户、27614人,农村劳动力13605人,29个党支部,1155名党员,上年农民年均纯收入2360元,属典型的革命老区和土家族聚居区。全乡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6个,其中,乡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15个,有调解员112人,制度建设逐渐规范,“大调解”格局基本形成。XX年以来排查排查矛盾纠纷103起,调处成功76起。XX年以来排查矛盾纠纷85起,调处成功63起。矛盾纠纷的发生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危害影响经济发展。
二、矛盾纠纷的特点和产生原因
根据年对矛盾纠纷的统计来看,乡矛盾纠纷大致分为由山林土地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婚姻家庭邻里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因修公路等基础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三个大类,在矛盾总数中的比例接近2:1:2。其中,山林、土地纠纷往往是因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时期山林、土地界段划分不明确、重合,填写过程中文字表述不准确等原因引起;婚姻家庭矛盾在家庭内部矛盾一般较小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多数是因鸡毛蒜皮的小事累积引起的;邻里纠纷产生的原因较多,在家族式地区容易引起群体性纠纷或暴力行为,社会影响较大;因修路等基础建设产生的纠纷大多数涉及占地、线路设计和补偿等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调解和处理好不仅极易影响农民自发修路的积极性,也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原因之一。现在对纠纷化解的方式主要是人民调解,但由于社会文化多元化,矛盾纠纷多样化,而调解成功率事实上只有70%左右,已经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因而矛盾纠纷的调处手段和调解方式的改进迫在眉睫。
三、现行人民调解存在的不足
(一)部分领导不够重视,社会公众认可度还不够。一是硬件配备存在缺陷,虽然乡已经实现上级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人、有钱、有场地”,但是人员是由村干部兼任,经费“实报实销”具有不稳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二条指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是在乡居委会和大多数的村民委员经费依赖上级拨付,承担人民调解经费只能是“拆东墙补西墙”,落不到实处。二是部分领导不够重视,由于部分领导对调解工作认识不够,认为只要不造成上访就行了,造成调解工作只能依靠司法工作人员和村人民调解员单兵作战,而司法所现在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在调解工作上难免力不从心。三是宣传力度不够,很多群众不了解人民调解的优势,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容易采取私力救济和直接提起诉讼,导致一些本来可以就地解决、就地化解的矛盾激化,甚至导致民转刑案件发生。
(二)调解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工作热情不够。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现有的112名调解员中,45岁以上的超过70%,大部分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调解时凭借经验居多,对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制作协议书有一定困难,调解案件时极易出现法律和政策漏洞,造成调解好的案件出现反覆。由于前期调解工作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农村调解员工作时不仅没有相应的补助,而且是常常自己倒贴交通费用,使农村调解员对调解工作缺乏热情,有着“干不干一个样,干好干怀一个样”,“不干不打紧,干了得罪人”的消极思想,严重影响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调解员身兼数职,流动性大,不利于经验的形成和推广。由于村级调解组织成员大多数为村干部兼任,他们不仅要调解矛盾纠纷,更要村里村委会的各种事物,发生矛盾纠纷有疲于应付的现象,加上人员调整频繁,导致整个队伍不稳定,工作积极性差,好的经验无法得到总结和推广,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四)乡镇调解工作缺乏经费,给我乡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一是培训力度受限。由于无专项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素质的提高。我乡人民调解员除司法所人员外,多数是由村委会主任、委员兼任,没有经过法律专业教育培训,对人民调解业务不熟悉。培训经费的不到位更使这个问题十分突出。目前对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一般是以会代训方式进行,极少有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二是制约了宣传工作的开展。许多发生在农村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多为不懂法、不用法或无力承担诉讼费用,自行采取各种“手段”解决所致。因此,利用人民调解这一群众性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正是当前农民所急需,维护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各项改革稳步推进所必须,而作为履行这些工作职能的人民调解组织却因没有专项工作经费,难以有效开展工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的调解质量和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改变现状、打破困境的方法
(一)加强认识,切实强化调解工作。一是切实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细化、量化,落实到位,以充分显现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中的重大作用。二是切实将调解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展开。
(二)加强措施,形成长效机制。一是落实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建立调解员工作补贴办法,将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及工作补贴列入乡镇财政预算,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二是完善奖励机制,进一步调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乡本月将出台《乡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将矛盾纠纷分为一般纠纷、复杂纠纷、疑难纠纷、多年积案等四个层次对解决的矛盾纠纷分别予以30元、60元、100元、500至800元四个等次补贴,进而调动人民调解的积极性。
(三)加强人员配备和业务指导,切实提高调解成功率。一是在乡司法所增派专业工作人员指导村级调解工作的进行,形成业务上的联系。二是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一批热心公益事业、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懂政策、懂法律、文化程度较高、公平正直的青年人担任人民调解员,将新观念、新思路融合到调解工作中,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导调解工作的进行。三是增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将司法调解中好的经验运用到人民调解当中。四是增设专门调解组织,针对不同的纠纷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解。积极探索在各种类型的社区、行业中建立相应的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实行动态管理,方便群众办事,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四)强化“大调解”体系的功能,促进社会和谐。首先要加强组织建设,形成党委、政府主导、各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调动最基层的治调中心户积极性,使之成为化解基层矛盾第一抓手;其次要明确职责,建立“大调解”工作长效机制;第三要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检调衔接机制,拓宽“大调解”工作范围,努力构建一张横到边、纵到底的调解组织网络,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的大调解格局。
(五)加强法律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和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技能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自觉守法的社会氛围,而不是投机取巧、钻法律和制度空子的社会氛围,也不是追随利益、钻法律缺乏有效保障机制和有效监督机制的空子。提高人民调解员在实践中自觉驾驭法律的能力和水平,真正把法律融入社会实践的行动根基,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篇二】乡镇人民调解情况调研报告
一、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发挥作用
(1)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察右中旗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办公区内,从2010年12月起就在察右中旗公安局、司法局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共同运作下开始启动,并于同年正式挂牌成立,是我市成立较早的专门调处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之一。察右中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与旗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行政调解室、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共同构成了“三位一体”的察右中旗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从而形成了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三调联动”以及检察监督、保险理赔紧密衔接的“一站式”便民服务的全新工作模式。察右中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在共有四名工作人员,全部为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调解工作经验丰富的司法行政干警和律师。办公场所配备了档案柜、办公电脑、复印打印一体机等办公设备。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平等的原则调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化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做到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坚持发挥人民调解优势,坚持条块结合、联合调处,坚持定纷止争、促进和谐。察右中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根据需要,也对调解工作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并负责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察右中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旗司法局具体工作安排,紧紧围绕中央政法委提出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找准全旗社会矛盾多发的重点领域,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与有关部门共同协作,主动参与创新全旗的社会管理模式,为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为愿意接受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简单、快捷、公开、透明的调解服务。三年来,察右中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接待群众来访180人次,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80件,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132件,调解成功率达73%,案件自动履行达99%以上,结案金额达900多万元。
察右中旗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上,通过有关部门提供的“三位一体”、“一站式”便民服务,不仅破解了社会管理上的难题,也促进了部门公正廉洁执法。同时,减轻了当事人维权成本,减少了群众的误会,提高了群众满意度,防止了矛盾升级和上访案件发生。该做法走在全市的前列。赢得了上级的肯定和群众的好评,有效地维护了全旗社会的和谐稳定。
(2)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创新我旗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医疗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司法局联合旗卫生局于2013年6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察右中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会)。现将运行情况汇报如下:
1、工作概况
截止目前,医调会接待群众咨询16人次,受理医疗纠纷案件15起,调处成功15起,调处涉及赔偿金额达325万元。其中成功调处重大医疗纠纷5起,有效避免群体性事件5起。短短五个月,医调会缩短了与群众、当事人的距离,迅速走进群众、当事人的需要之中,社会公信力初步建立,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群众信任、领导好评的良好社会效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们用扎实的工作诠释了自己应当担当的社会责任,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2、工作措施
筹建和成立伊始,司法局指导医调会把调解员队伍建设作为工作重点抓落实。分别从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所选聘2名政治、法律素质高,具有奉献精神,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兼职担任医调会主任、副主任,又聘任了旗卫生局医疗专家及旗公安局法制办负责人保障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医调会工作人员全身心投入医疗纠纷的调处和医调会规范化建设工作,在专职人员、工作经费未到位的情况下,工作不懈怠,成功调处了大量医疗纠纷,有效防止了矛盾升级和上交。
医调会工作运行至今,其效果主要显现在:一是医患双方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医调会建立之前,医患纠纷当事人由于相互之间的不信任和患方对处理机关的不信任,导致双方互不相让,尤其是患方违法采取过激行为,群体性上访或闹事事件时有发生。医调会建立后,加大了现场法律宣传教育的力度,当事人要求依法处理的观念增强,对医调会报以充分信任,大大减少了群体性上访和闹事事件的发生机率。二是促进了医疗机构工作质量的提升。一些医疗纠纷缘于医疗机构的疏于管理和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通过医调会的依法调处,指出了医方承担的责任和改进措施,促使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升工作质量。三是推动了和谐医患关系建立。医调会调处依理依法,公正公开,不偏袒一方,情理法并用,这种较高亲和力和信任度,能融洽医患双方的关系,产生示范效应,推动和谐医患关系建立,从而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3、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医调会运行至今没有任何资金。医调会的工作经费、调解员的误工补贴、调解工作的培训、表彰、指导等经费没有保障。
(3)劳资纠纷、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察右中旗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3年6月20日正式成立,是由司法局联合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的一个以调解劳动关系双方纠纷为主的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截止目前调委会共接待群众来访285人次,受理案件301件,调解成功273件,为劳动者争取合法报酬467万元,有力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我旗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3年6月20日成立。
(4)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察右中旗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于2012年5月由旗政法委牵头成立,是我旗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平台。中心成立伊始就整合司法、综治、法院、公安、检察等各职能部门的资源,通过整合,使法律服务和综治办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同时司法局抽调机关一些经验丰富、业务精通的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到中心工作,使他们充分发挥在化解矛盾中的经验优势。另一方面,在全旗各部门之间形成一种横向协同作战的调解格局,使得职责进一步明确,克服了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现象,使得矛盾纠纷调处效率和办案质量大大提高。
通过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调解制度,不仅简化了调处程序,提高了调处效率,而且更主要的是方便了办事群众,矛调中心向来访群众展示了一个高效、务实的政府形象。几年来,共受理矛盾纠纷12起,12人次。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我旗的信访高发态势得到了彻底遏制,信访形势得到了根本扭转,处理和化解了一大批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有力的维护了我旗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我旗已经在全旗12个苏木乡镇依托综治中心成立了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机制高效运行。
二、人民调解网络延伸至全旗12个苏木乡镇园区管委会,覆盖173个行政村,共有调解员1072人,一半以上具有高中以上学历。2015年共调解案件1033件,调解成功1000件,成功率96.8%。矛盾纠纷多集中在山林土地、征地拆迁、生产经营、宅基地、合同、邻里、婚姻家庭等方面。
为了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察右中旗加大了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司法局组织基层干警、机关干部、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等开展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并纪录在案,2015年共排查纠纷200次,预防纠纷95件,防止群体性上访5件,防止民间转化为刑事案件2件。
【篇三】乡镇人民调解情况调研报告
一、我镇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及工作的基本情况
1、现我镇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个,其中村级个,居委会个,乡镇个,另有两个行业调解委员会。共计有名调解员。
2、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年至今,人民调委会共受理纠纷起,调解成功1103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8%。制止群体性事件(上访)4起,防止民转刑9起,无因调解不及时、不成功导致民转刑事件发生。以上纠纷中,群众之间的邻里纠纷共计有667件,占总数59%;婚姻纠纷为256件,占总数22.7%,人身损害纠纷(包括人身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工伤)共计121件,占总数10.7%,其它纠纷共计84件。这些数据说明人民调解工作在处理群众日常生产与生活矛盾中充当了有效的刹车与缓冲作用,避免了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
3、在日常纠纷调解处理中,人民调解员立足本职不辞辛劳,针对各类矛盾纠纷实际情况,不搞形式主义,采取贴近群众和生产的工作方式来化解了各类矛盾,能就地调解的则就地调解,需协调和走访的则依事实和程序完成,绝不遮掩和拖拉。
二、当前我镇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
1、虽说调委会是乡镇名义组建,但平时我们所讲的调解工作实际还是讲司法所的调解工作。在平时的工作中,基层领导认为人民调解工作只是一个说说好话,讲讲法规的事情,司法所是没有实权的单位,对于出现的矛盾纠纷可以由镇上总支或综治办解决就可以了,这样情况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角色司法所就处于边缘的位臵,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从而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有时甚至正常的工作经费都会克扣。
2、因为矛盾纠纷问题不是一个能够一刀两断的问题,有很大的复杂性和反复性,为避免惹一身脏水,于是在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的现象,调解人员孤军作战,无法处理涉及面广的复杂矛盾纠纷。
(二)调解员队伍总体素质不高。
一般镇上人民调委会成员都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后续教育,但村级调委会成员一般是村书记和主任兼任,大部分不太懂法与明法,只凭经验和威信在调解。虽说这主要是在调解一些简易的纠纷,但现在社会高速发展,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升级、诱因复杂、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过去调解矛盾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债务等方面,诱因相对简单,只要及时调处,一般都能化解平息。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与当地经济发展、拆迁、环境污染、劳资、村务管理、土地承包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矛盾纠纷的主体涉及到各个方面,再加上一部分所谓还懂点法的人员在背后生事和造谣,更让调解员感觉到所掌握的知识不够。
(三)调解经费没有保障。
作为调解主导单位的司法所工作经费没有保障,有时很少,有时甚至会在少的基础上比往年减少。调解工作需作大量的走访和调查,工作经费没有保障的话那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同时在日常的调解工作中,村级调解员承担了大部分相邻矛盾纠纷的处理,但现实情况是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要承担大部分矛盾纠纷的处理,而他们的办公、业务经费或者是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或者是每年临时拨付的经费十分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改变以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态度,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司法所的调解工作要有实质性的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既要当好组织指导者,又要给予调委会足够的独立性,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中能保持一种中立和主导地位,以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二)提高素质,切实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司法所就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及时把握社会的热点问题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针对性来培训人民调解员,避免空洞和虚假的做法,这既能扩大人民调解的宣传面又能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能力
为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性,促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健康有序运行和全面发展。对于镇调委会的工作经费必须保障到位,对于村级调委会应尽量能作出经费的安排,经额多少能解决他们的部分调解支出费用,提高村级调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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