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的效力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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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的效力

  1.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当事人一方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例题·不定项】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2012-3-86)

  A.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B.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D.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瑕疵),该买卖合同有效。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据此可知,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挖掘机买卖合同以及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的挖掘机买卖合同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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