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违纪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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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 导语】©文档大全网从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了解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是选拔高层次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所有研考生在考前均已签订诚信考试书,均须自觉履行。那么,在研考中哪些行为不能有?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将会怎样处理?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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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是选拔高层次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所有研考生在考前均已签订诚信考试书,均须自觉履行。那么,在研考中哪些行为不能有?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将会怎样处理?先来关注。


  违纪:取消该科目成绩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作弊:各科成绩无效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组织团伙作弊的;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典型案例:2020年12月,叶某参加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时误将手机带入考场,考试过程中手机掉落,叶某捡起后交给监考人员。省教育考试院对叶某“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违规行为,认定为作弊。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叶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理决定。西湖区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了处理决定书的效力。在此提醒广大考生,千万不要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入场考试。一旦带入,不管在考试中是否实际使用,一律认定为考试作弊,不容侥幸!


  违法:面临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司法解释明确,对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等罪行将严惩,请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案例:2016年11月,章某等6人利用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中组织考生作弊,并从中牟利。2018年11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章某等6人有期徒刑4年至1年8个月不等刑罚,并分处4万元到1万元不等的罚金。考生请务必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千万不要铤而走险,否则后果严重!


  2022年浙江省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举报电话


  0571-88906609(省教育考试院)


  0571-88008848(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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