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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篇首次就“坐赃致罪”设“六赃”专条,称一切不法所得为“赃”,把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犯罪称为“六赃”。除前五种外的所有赃罪均可归入“坐赃”。六赃涵盖了侵犯官私财产的所有犯罪行为。其中强盗与窃盗的罪犯为一般主体,而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和坐赃的罪犯是各级官吏。
强盗罪是指“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即以暴力或暴力威胁而取他人财物,不论“先强后盗”,还是“先盗后强”“俱为强盗”。
盗窃罪是指“潜形隐面而取”,即秘密占有不属于自己的官私财物。
受财枉法罪指“受有事人财而为曲法处断”,即收受当事人贿赂而利用职权曲法枉断,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
受财不枉法罪是指“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的行为。
受所监临财物罪是指“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的行为,一般是主管官员私下接受所监管的吏民的财物。
坐赃罪是指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
六赃的处罚原则是:
(1)以赃值定量刑标准;
(2)受刑之外,犯罪人还必须退还赃款赃物;
(3)官吏犯赃,还要“官除名,吏罢役”
2021法律硕士基础知识:唐朝的六赃制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