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幼儿档案和学籍建立。
(1)幼儿初次入园办理注册手续后,学前教育机构应于1个月内为其新建幼儿档案。幼儿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前教育机构负责管理。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幼儿档案,不得重复建立幼儿档案。
(2)幼儿信息经过机构审核与省内系统查重后,通过系统申请幼儿学籍号。幼儿学籍号生成规则同中小学生学籍生成办法一致,以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
(3)系统查重发现幼儿信息重复或学籍存在问题时,学前教育机构应及时进行相应处理,包括删除、修改、佐证等。选择佐证时,幼儿家长需向学前教育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仲裁。
(4)学前教育机构应先建立班级,再进行幼儿分班、调班、升级等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