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气象快讯2018]【快讯】2018安徽中小学招生方案出炉义务教育阶段取消大班额

副标题:【快讯】2018安徽中小学招生方案出炉义务教育阶段取消大班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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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升学# 导语】从安徽省教育局了解到《安徽省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已出台,为了方便安徽地区的家长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下面®文档大全网的小编就为您深度解读2018中小学招生方案中的相关信息,欢迎关注。

  义务教育招生:

  全部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按照安徽省确保2018年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目标,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工作取得更大进展的要求,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应按照不超过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招生,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重视和加强往届班额控制,凡存在66人以上超大班额的,必须通过增加班级和教师等措施,合理分流学生。实行严格的转学审批制度,严厉禁止择校等违规转学行为。

  在入学年龄上,原则上小学入学年龄为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截至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

  将采取单校划片方式招生入学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科学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和公办学校学区划分方案,原则上采取单校划片的方式、且班额控制在小学45人以内、初中50人以内。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组织学生入学,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学生入学,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各公办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可以选*办学校入学。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免试入学的原则和批准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合理设置招生范围。

  2018年秋季招生起开展网上招生

  为更好地服务各级教育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建立统一的招生服务平台,减小各地信息录入工作量,省教育厅组织开发了中小学招生管理系统并与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直接对接,自2018年秋季招生起在全省范围内试运行通过中小学招生管理系统开展网上招生工作。

  此外,各地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学生入学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不允许存在学籍问题,不得招收人籍分离的借读生和无学籍学生。

  2019年始安徽全部取消特长生招生

  对于有空余学位的公办热点学校和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对于新入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

  要进一步压缩特长生招生规模,2018年经省教育厅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不得超过招生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5%,且不得超过县(区)初中总招生人数的1%,自2019年始安徽省全部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随迁子女入可凭居住证入学

  各地要统筹做好城市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贫困儿童、残疾儿童及回安徽省户籍所在地学生等特殊群体的入学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

  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凡持有安徽省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具体材料由各地确定),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因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由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加强随迁子女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随迁子女在安徽省流入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报考普通高中学校,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

  寄宿制学校优先安排留守儿童

  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及贫困家庭儿童,特别是建档立卡的适龄儿童少年,摸清底数和情况,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

  “一人一案”落实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向两头延伸。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提高招生能力;推进残疾儿童少年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接受义务教育;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异地就读的回安徽省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考录取(含在外省考试回原籍录取)的学生,享受与户籍所在地考生同等政策待遇,各地不得拒绝招考和录取,具体录取办法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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