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教育对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广西区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2.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类。专业科目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具体包括财税金融、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法规、反电信诈骗等相关专业知识。
2023年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财会〔2023〕1号),我厅已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相关内容设置为专业科目的必修课程。
公需科目的有关要求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和解释。
3.继续教育方式
会计人员可选择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面授继续教育学习以及其他学习方式完成2023年度继续教育。
(一)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选择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方式,请访问会计管理业务办理网址:http://kj.czt.gxzf.gov.cn:7005/txweb/commons/indexs,进行网上信息填写和报名,选择已公布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进行网上学习、网上缴费,并完成网络继续教育课程学习及考试,填写有关培训调查反馈表,确保完成2023年度的网络继续教育。
具体办理流程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点击【会计管理】,查阅【会计信息】中的《会计管理业务常见问题解答手册》。
(二)面授继续教育学习。选择参加面授继续教育学习方式的会计人员,可参加当地财政部门组织、管理的面授培训班。具体组织面授学习的单位应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在组织面授学习前认真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并严格管理教学,自觉接受监督。未经备案同意的面授继续教育,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对其学分不予确认。
(三)其他方式。会计人员可根据财会〔2018〕10号文件有关规定,选择其他方式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可选择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4.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一)按照财会〔2018〕10号文件有关要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二)每人每年教育培训考试总学时不低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低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按照桂财会〔2022〕6号文件有关规定,会计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等同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学时(1学分=1学时),会计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完成的学分超过年度学分要求的,在连接到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时,可以自动补充到总学时中。
(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四)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依据《通知》有关要求,原则上会计人员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继续教育。
原文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czt.gxzf.gov.cn/xwdt/tzgg/t165469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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