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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参加继续
教育不得少于25学分,注册期满3年内累计不少于75学分。
执业药师继续
教育实行学分制、项目制和登记制度。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继续
教育登记证书》;每年参加继续
教育不得少于25学分,注册期满3年内累计不少于75学分。执业药师继续
教育项目分为指定、指导和自修3类,包括培训、研修、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专题调研和考察、撰写
论文和专著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定执业药师继续
教育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审批继续
教育内容。各省级药监局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继续
教育实施工作。
执业药师继续
教育课程体系分为
药学类和中
药学类。每类又分为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拓展课和研讨课四种,课程总数为32门。
药学类共设20门课程,其中专业基础课3门、专业课6门、拓展课6门、研讨课5门翳学
教育网搜集整理。中
药学类共设20门课程,其中专业基础课4门、专业课6门、拓展课5门、研讨课5门。在这两大类课程中,内容完全相同的有8门课程,故采用同一个教学大纲,称为共用课程。
执业药师继续
教育学分取得方式:
(1)参加执业药师继续
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学习;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
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2)一个月以上的脱产专业学习、专业学位课程学习;须提交当年学习考核成绩证明。
(3)参加学术会议、专题报告会、出国考察、发表
论文、培训、讲学、出版论著,研究性
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调研或考察报告、阅读专业期刊等;须提交
论文原件及相关证明翳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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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得科研成果奖励或国家专利等;须提交成果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单位关于本人参与工作的证明。
(5)国家执业药师资格标准制定、考试命题、继续
教育内容
遴选评审;须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和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证明。
(6)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须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业务学习的证明。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
教育培训活动。
以上2~7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
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负责确认与登记盖章。
2016年执业药师继续
教育学分取得方式.doc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osF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