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灭火器维修的含义和内容
1.维修手册的主要内容
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维修手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必要的说明、警告和提示。
(2)灭火器维修企业具备的条件和维修设备的要求、说明。
(3)灭火器维修建议。
(4)灭火器易损零部件的名称、数量。
(5)关键零部件说明。
对装有压力指示器的灭火器,注明其压力指示器不能作为充装压力时的计量工具;高压气瓶充装作业,强调必须使用调压阀。
2.报修条件及维修年限
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达到灭火器维修年限,或者符合其他报修条件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报修。
使用达到下列规定年限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需要分批次向灭火器维修企业送修:
(1)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2)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维修标识和维修记录
经维修合格的灭火器及其贮气瓶上需要粘贴维修标识,并由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记录。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根据维修合格证信息对灭火器进行日常检查、定期送修和报废更换。
(1)维修标识
每具灭火器维修后,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维修人员在灭火器筒体上粘贴维修合格证,其内容、格式和尺寸如图3-10-3-1所示。
维修合格证外围边框为红色实线,宽0.6mm,内框线为黑色实线,宽0.2mm;“灭火器维修合格证”、维修单位名称,其字样高为5mm,其余文字字样高为4mm,文字均为黑色黑体字。
维修合格证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标识能够自行破损。
贮气瓶维修后粘有独立的维修标识,且不得采用钢字打造的永久性标识。其标识标明贮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以及维修单位名称、充气时间。
(2)维修记录
维修单位需要在维修记录中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进行逐具编号,按照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维修记录主要包括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内容。
2.灭火器维修步骤及技术要求
灭火器维修前,维修人员逐具检查灭火器,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贮气式灭火器维修前,完全释放驱动气体,经确认后再逐具检查维修。灭火器维修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维修程序,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组织实施,并设置或者配备与各维修环节(特别是拆卸、水压试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环节)相适应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维修人员安全。
1.拆卸
灭火器拆卸过程中,维修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拆卸灭火器,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拆卸器头或者阀门。灭火剂分别倒入相应的废品贮罐内另行处理;清理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
2.水压试验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前,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组件(筒体、贮气瓶、器头等)进行水压试验。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要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测定。
(1)试验压力:灭火器筒体和驱动气体贮气瓶按照生产企业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2)试验要求: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性变形;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3%。
3.筒体清洗和干燥
经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首先对其内部清洗干净。清洗时,不得使用有机溶剂洗涤灭火器的零部件。而后,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筒体进行内部干燥,以确保空灭火器内部洁净干燥。
4.零部件更换
经对灭火器零部件检查,更换密封件和损坏的零部件,但不得更换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所有需要更换的零部件采用原生产企业提供、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并按照下列要求更换、修补零部件:
(1)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有局部漆皮脱落的,进行补漆,补漆后确保漆膜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得覆盖铭牌。
(2)更换变形、变色、老化或者断裂的橡胶、塑料件;更换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确保符合密封要求。
(3)更换具有外表面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显示不正常、示值误差不符合规定的压力指示器,并确保更换后的压力指示器与原压力指示器的类型、20℃时工作压力、三色区示值范围一致。
(4)更换具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喷嘴,并确保防尘盖在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者击碎。
(5)更换具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的灭火器压把、提把等金属件;更换存在肉眼可见缺陷的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
(6)更换具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的灭火器虹吸管、贮气瓶式灭火器出气管。
(7)更换水压试验不合格、永久性标识设置不符合规定的贮气瓶,原贮气瓶作报废处理;更换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二氧化碳灭火器、贮气瓶的超压保护装置。
(8)更换已损坏的水基型、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
(9)更换已损坏的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和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的固定装置。
(10)更换车用灭火器制造商规定的专用配件。
5.再充装
根据灭火器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铭牌信息,按照生产企业规定的操作要求,实施灭火剂、驱动气体再充装。再充装后,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灭火器再充装时,不得改变原灭火剂种类和灭火器类型,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灭火器再充装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1)再充装所使用的灭火剂采用原生产企业提供、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灭火剂产品。
(2)二氧化碳灭火器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3)ABC干粉、BC干粉充装设备分别独立设置,充装场地完全分隔开。不同种类干粉不得混合,不得相互污染。
(4)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照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再充装。
(5)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按照其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要求进行再充装。充压时,不得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为计量器具,并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6)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可选用纯度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等作为驱动气体,但要与灭火器铭牌、贮气瓶上标识的种类一致。
3.灭火器的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者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的。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等缺陷的。
(4)筒体存在平底等不合理结构的。
(5)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包括铭牌脱落,或者铭牌上的生产厂名称模糊不清,或者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6)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者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7)被火烧过的。
符合报废规定的灭火器,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后,对灭火器筒体、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锯切等报废处理,并逐具记录其报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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