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西省钦州市小升初招生入学政策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17〕12号)精神,结合当前钦州市区初中办学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生对象
为确保市区初中学校办学的规范化和管理安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水平,2017年市区初中招生对象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一)市区小学毕业生。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区外小学毕业生。
1.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和学生本人具有钦州市区户口,需要回市区就读初中的市区外小学毕业生。
2.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在钦州市区申领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下称随迁子女)。
3.购房人员随迁子女。在市区购房居住,购房者及其子女户口已迁入市区的,其随迁子女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户口未迁入市区的,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相应情形确定。
4.特殊情况需进市区就读初中的市区外小学毕业生。因家庭变故或父母无抚养监护能力等特殊情况的市区外小学毕业生,户口迁入或投靠市区亲属生活,与落户或所投靠的亲属形成法定监护关系的,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不符合上述条件投靠亲属的,原则上不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
不属于上述招收对象或公办学校无接收学位时,非市区户口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其中包括在市区购房、租房居住户口未迁入市区,父母未申领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市区外小学毕业生等。
民办学校招生对象不受上述限制,只要在生源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均可招收。
二、招生计划与生源范围
(一)招生计划的制定
1.公办初中学校招生计划,主要根据市区初中办学资源配置及2017年小学毕业生情况,以确保市区户籍小学毕业生按学区入学和努力满足符合条件的非市区户籍小学毕业生就读需要为前提而制定。
2.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根据招生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需要通过申报审批确定。
3.钦州市高新区实验学校体育生面向全市招生。
(二)生源范围的划定及学区划分
1.公办学校主要按学区招收。列入公办学校招生对象的小学毕业生应随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户口及实际居住地址为依据免试就近入学。
2.民办学校不划定具体的学区,主要招收市区小学毕业生,市外国语学校以服务本市小学毕业生为主,优先满足本市学生就读要求。
(三)各学校具体招生计划与生源范围(见《钦州市区2017年初中招生计划表》
(四)学区划分
根据市区中学办学功能调整情况划定公办各初中招生学校的招生区域(具体见《钦州市区2017年初中学区划分方案》)
三、报名
(一)报名方式与办法
1.市区小学毕业生(不分户口性质)由学生所在小学组织报名。市区外小学毕业生(在市区外就读的市区户口小学毕业生、购房进城人员市外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特殊情况需进市区就读初中的市区外小学毕业生),直接到市中学招生办公室(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下称市中招办)报名。
2.报名材料。
(1)市区常住户口、市区小学毕业的学生按“一表三证”的要求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①一表。报名时填写《钦州市区2017年初中招生报名表》(一式一份,贴近期一吋免冠相片一张)。
②三证:户口证明材料、居住地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户口证明材料:
户口本中户主与学生本人登记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当场退还,下同)。若户主为非学生父母的,学生及其父母在同一户主下,除提供户口本中户主与学生本人登记页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交学生父母户口登记页复印件;学生父母与学生不在同一登记户主下,另立户口登记的,除提供户口本中户主与学生本人登记页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交学生父母户口本原件及户口登记页复印件。
—居住地证明:
即由居住单位、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住地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居住地址证明(必须包括学生具体居住地址、居现址起始时间、学生同住人员是父母还是其他有监护责任的关系人、所住房屋是产权房或租住房、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认为需要说明与居住情况有关的其他特殊情况,下同)。
—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学生本人户口登记户主为父母或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户口登记在同一户主下,与父母同住或与父母一起与户主同住,学生所居为父母或户主在市区产权房,提供房产证原件与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明(有产权居住但未取得房产证,由房屋所在地居委会或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出具,属购房的,同时附购房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学生所居为父母或户主租住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生父母或户主在市区无产权住房证明或有产权房但不入住证明(由房产所在地辖区居委会或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出具)。
学生及其父母户口登记在同一户主下或学生本人与其父母不在同一登记户口,仅学生与户主同住,学生父母另有居住的,还需提供父母居住地证明及相应住房情况证明。不与户主而与父母居住的,除提供父母居住地证明及相应住房材料外,还需提供户主的居住地证明。
●学生本人不在户口登记户主或父母居住处居住借住其他居所的,提供借住地证明、户口登记户主或父母居住地证明及相应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2)非市区常住户口、市区小学毕业的学生及市区外小学毕业生,报名时按“一表五证”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①一表。报名时填写《钦州市区2017年初中招生报名表》(一式一份,贴近期一吋免冠相片一张)。
②五证:居住证、居住地证明、住房证明、父母务工证明、学生小学毕业证明。
—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
—居住地证明(居住单位、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住地所在居委会出具,学生父母无固定务工单位,近三年不在现址持续居住的,需提供现址居住前的居住地址证明,以证明至2017年6月8日在钦州城区连续居住满3年)。
—住房情况证明。
学生父母在市区拥有产权住房的,出具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租房居住的,出具房屋租赁合同。
所居住房为祖屋(祖父母、外祖父母)、单位住房或集资房、政府各类政策性住房等其他情形住房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父母进城务工证明。
●学生父母由市区外调入市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国有和其它所有制大型企业工作的管理型、技术型人员,提交单位工作证明。
●学生父母属进钦州市区经商办企业人员,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人员提供新版营业执照)和2017年1—4月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学生父母属进城劳动务工人员的,提交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进城劳动务工证明(由劳动部门或务工单位出具),连续务工2年以上证明(由劳动部门认可且备案的劳动合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资表册复印件)。
●学生父母无固定务工单位的,提供在钦州市区从业的自述材料。
—学生小学毕业证明(或综合素质报告册)。
(3)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为非父母的监护人证明。
凡列入市区公办学校招生对象的市区小学毕业生和进城人员随迁的小学毕业生其监护人为非父母的,同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人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
3.民办学校招生报名由招生学校组织。市区小学毕业生报读民办学校的,除在毕业学校报名外,还须到选择报读的民办学校报名。
4.钦州市高新区实验学校体育生招生报名工作由高新区实验学校与市体校组织实施。
(二)报名时间
招生报名时间,市区小学毕业生从6月14日开始,6月16日结束;市区外小学毕业生从6月14日开始,6月20日结束(市区小学毕业生由学生所在小学组织报名,市区外小学毕业生直接到市中招办报名)。民办招生学校报名时间从6月14日开始,6月30日结束,各招生学校可在此规定时间内确定集中报名时间。
(三)学生报名材料的整理与上报
1.报名材料的整理。
市区小学按以下要求整理学生报名材料。
(1)按学生户口性质,先常住户口、后非常住户口,编制《钦州市区2017年初中招生报名汇总表》(同式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本各1份)。
(2)将已填写完成的学生个人《钦州市区2017年初中招生报名表》和所提交的户口本复印件、居住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务工证明等相应材料装订成套,按《汇总表》所列顺序标上序号打包。
2.报名材料的上送。
市区各小学于6月17日前将《汇总表》纸质文本和打包好的学生报名材料专人报送市中招办,同时将《汇总表》另用邮件形式发送至市中招办邮箱:qzjcjyk@163.com。民办招生学校学生报名材料无需上送,由学校自行管理。
四、招收原则与办法
公办学校招收原则与办法
(一)招生原则
本市城区户口适龄少年(含残疾适龄少年,下同)应随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以家庭住址(房产登记地址,下同)为依据免试就近入学。
非本市城区户口适龄少年(包括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以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居住证为主要依据并按合法稳定住所地址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公办学校主要按学区招收市区小学毕业生,分三种情况,根据户口、居住证、房产、实际居住地及居住年限等条件按以下顺序分批次招收,其中市一中、市二中限招在学区内实际居住的钦州市区户籍生和监护人在学区内有房产并实际居住的非钦州市区户籍生。
第一,钦州市区户籍生
1.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及学生本人具有钦州市区户籍,户口、房产、实际居住地在同一招生学校学区内。
如果该批次学生数超出学校招生计划的,以户口迁入时间先后和实际居住年限为依据排序,户口迁入时间早、居住年限长的优先。
2.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具有钦州市区户籍,学区内无房产,户口、实际居住地在同一招生学校学区内。
(1)户口在学区内,不实际居住在学区内,因城市改造等客观原因,临时搬离原住址,签订有回迁(回建)协议的,按原住址所在学区学校就近安排入学。
(2)户口在学区内,学区内无房产,住房为祖屋(祖父母、外祖父母)、单位住房或集资房、政府各类政策性住房等,应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监护人在钦州市区无房产证明。
(3)户口在学区内,学区内无房产,在学区内租房居住,能够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钦州市区无房产证明的。不能够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钦州市区无房产证明的,根据房产所在地段学区学校就近安排入学。
第二,学区内有房产的非钦州市区户籍生
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在学区内有房产并实际居住的非钦州市区户籍生:
1.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为非钦州市区户籍,同一招生学校学区内有房产并已实际居住,持有房产证,户口没有迁入钦州市区的。
2.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为非钦州市区户籍,同一招生学校学区内购有房产,未取得房产证,有购房完整手续(含购房合同、购房交款发票和银行贷款合同及票据),户口没有迁入但已实际居住的。
上述第一、第二批学生家庭在市区拥有多处住所的,根据户口及按常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无法确定常住地址的,按生活设施较齐备的住房所在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第三,学区内无房产的非钦州市区户籍生
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为非钦州市区户籍,在市区范围内无房产,在市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公办学校有剩余学额的,其随迁子女可由市教育局根据相对就近原则及学校学位情况统筹调剂就读其它生源少于招生计划的学校。
第二、第三批人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与钦州市区户籍生享受同等入学权利,按第一类相应情形安排就读。
同一批次新生条件相同时,按“相对就近”原则,优先招收实际居住地离招生学校最近的学生。第一批新生招收完毕后,有剩余学额的学校再招收第二批新生,以此类推分批招收。
按上述分批次招收办法,根据户口、居住证、实际居住地址等条件确定学区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教育局印发入学通知书,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校服务地段内生源过多的学校,超量的生源由市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原则统一调配到生源较少的学校就读,具体调配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二)公办学校招收办法
市区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根据户口和住地情况,以上述分批次办法按学区就近安排就读。
1.户口与户主
(1)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下同)同户口,户主为父母,按父母居住地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2)学生本人及其父母同户口,但户主为其他亲属,本人及其父母与户主同址居住的,按户主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学生本人及其父母不与户主同址居住的,按父母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若父母因工作原因不固定性异址另住,常住地仍为户主住地的,按户主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有的学生户口户主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经核实确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居住并实际对该学生履行生活起居等管理责任的,原则上可按户主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2.住地。
根据户口与户主确定情形,按学生父母或户主实际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1)住地住址。实际住地住址与户口登记住地住址相一致或不一致但住地住址(住房)为的,按现实际居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因自建、新购房移住新居未办理
户口住址变更的,按新居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2)多住地住址和住地住址变更。有的学生家庭(户主)在市区拥有多处住所的,按常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无法确定常住地址的,按生活设施较齐备的住房所在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3)因城市改造等客观原因,临时搬离原住址,如签订有回迁(回建)协议的,可按原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没签订有回迁(回建)协议的,按现居住地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协议签订人必须是学生的直系亲属。
(4)将原有住房出租给他人,为取得就近入学条件搬回原址临时居住(房屋内不具备应有的基本生活设备、用具用品、回住时间至2017年6月8日不满一年)的,按搬回前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或以调配方式安排就读相邻学区学校。
(5)住房为祖屋(祖父母、外祖父母)、单位住房或集资房、政府各类政策性住房,学生父母实际居住的,以现实际居住地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6)租房居住的,必须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钦州市区无房证明,否则按按学生父母房产所在地段学区学校安排就读。
(7)出生落户与所落户的亲属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和户口“迁落”亲属形成监护关系的,按落户亲属所居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不形成抚养或监护关系的,按调配性生源调剂安排就读。
(8)驻钦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按所选报的学校安排就读。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其他情形的非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学生户口和居住地均不在市区的市区小学毕业生,按调配方式安排就读有学位空缺的招生学校。
4.列入公办学校招生对象的小学毕业生所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足以确定为公办学校招生对象的,列为民办学校招生对象;所提供的材料不足以确定具体真实地址的,按调配性生源以调剂方式安排就读有学位空缺的招生学校;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经查实具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属市区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的,一律退回户口所在地段初中学校就读,如果该生户口所在地段初中学校学位已满,按调配性生源以调剂方式安排就读有学位空缺的招生学校;属市区非常住户口小学毕业生和市区外小学毕业生的,原则上不安排就读公办学校。
5.钦州市高新区实验学校体育生由高新区实验学校和市体校通过面试方式择优招收。
民办学校招收办法
民办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义务教育规范管理及本招生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按自主招生和优先招收市区小学毕业生的原则实施招生。
为满足部分家长和适龄少年接受多样化义务教育的需求,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规定,民办学校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评、查阅学生素质报告手册等方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适龄少年,禁止采用统一笔试与培训机构合作等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五、录取与审批
(一)录取
公办学校招生由市教育局中学招生工作负责部门(市中招办)直接组织录取;民办学校招生由学校组织,先进行预录,报市中招办确定录取。
(二)审批
公办学校审批与录取同步进行。民办学校先将录取名单经市中招办审定后,报市教育局进行审批。
民办学校录取与审批可分批进行。
(三)录取与审批时间
1.公示。
经各小学初审、市教育局复审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学生,名单由招生学校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大门口等地方公示,民办学校公示时间为2017年7月2日-6日,公办学校公示时间为2017年7月8日-12日。公示期间各招生学校必须安排专人值班,接受学生和家长咨询。公办学校招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和签发入学通知书,学生到指定初中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公办学校招生录取与审批时间从7月10日开始,7月15结束。
3.民办学校招生录取审批时间从6月30日开始,7月30日结束。第一批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为7月2日-6日,录取时间为7月7日,其他批次的录取审批及公示在7月30日前完成。
各民办初中须将录取名单在本校公告栏、大门口和校园网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未被民办初中录取的市区小学毕业生和符合报名条件的市区外小学毕业生,该生将由市教育局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所在学区学校学位情况及分批招收原则,统一调配到公办初中就读。
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招生,不得在招生规定时间开始前和违反规定程序组织进行招生。对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学校,由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介入调查处理。
六、入学通知书发放与注册入学
(一)入学通知书发放
1.公办学校入学通知书为《钦州市区2017年初中入学通知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和签发,7月15日发放。市区各小学于7月14日下午到市中招办领取本校学生入学通知书,发放给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公办学校所招的市区外小学毕业生入学通知书由市中招办直接发放给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除此之外,任何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通知学生或家长到学校报名注册。
各公办招生学校于2017年6月30日前,按招生计划所列人数将本校“入学须知”交市中招办,以便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封装发放。
2.民办学校所招学生,由招生学校自行印制签填《×××学校2017年初中录取通知书》。第一批所招学生为市区小学毕业生的,7月13日前将《通知书》按小学分类交市中招办,由学生所在小学于7月15日与公办学校的通知书同步发放给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第一批所招学生为市区外小学毕业生和其它批次所招学生由招生学校直接发放给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二)注册入学
学生持《钦州市区2017年初中入学通知书》(公办学校)或《×××学校2017年初中录取通知书》(民办学校)和招生学校的“入学须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入学,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注册入学的,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联系招生学校,商定注册报到时间。
为方便家长,招生工作人员应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严禁出现因人为因素造成家长长时间排队等待的现象。
在各学校招生计划数内,对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各初中学校就读的适龄学生(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各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如出现故意刁难互相推诿的情况,将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学籍审批
2017年8月1日前,各招生学校根据已实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区生(包括由市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一调配的生源)整理学籍册,报市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招生学校凭审批通过的学籍名册将新生学籍信息导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七、招生组织与管理
(一)钦州市区初中招生在市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教育局组织,钦南、钦北区教育局协助实施,市中招办具体组织实施。
1.制定招生方案。
各公民办初中要严格按照审批核定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以及市教育局下达的2017年初中招生计划和本实施方案要求,于2017年6月16日前制定学校招生方案。各校的招生方案须经市教育局审批后方能实施执行。
2.公布招生简章(民办学校)、入学须知(公办学校)。
各公民办初中根据本校招生方案于2017年6月16日前制定2017年招生简章、入学须知,经市教育局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招生计划、报名时间和地点及方式、报名要求、咨询方式、查询录取名单方式、经过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等内容。入学须知应包括:办理入学注册时间和地点、方式、要求、查询方式、经过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等内容。招生简章、入学须知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发布虚假信息。
(二)严格执行初中免试入学政策,严禁任何学校以考试或变相考试形式选招初一新生(钦州市高新区实验学校体育生除外)。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学校所招学生按常态分班,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校内设置或变相设置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三)严格按学区或生源控制范围招生。公办学校按学区、民办学校按生源范围招生,不得擅自扩大生源范围招生。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自行组织招生报名、考试与测试、向学生发放录取或预录取通知书。各小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招生学校提供优秀小学毕业生名单。
(四)严格执行招生计划。非因调剂原因,各公办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个别公办学校若因生源范围招生人数达不到招生计划数需要超范围招生的,须书面报市教育局批准方可招收,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擅自超范围招生,不得以超范围
所招学生数充减招生计划数而拒绝接收学区内小学毕业生。民办学校需要增加招生计划数的,须书面报市教育局审批。
(五)严格执行招生实施流程。公办学校招、收分离,由市教育局按免试入学的原则以学区为依据组织报名和招生,各招生学校按安排的人数及学生名单接收学生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组织报名招生;民办学校由学生自愿报读,学校按批准的招生人数自主招收,承担政府委托部分由市教育局安排招收。
(六)严格执行收费规定,严禁乱收费行为。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按公办学校标准收费。
(七)市区各小学要成立专门机构,专人负责落实学生报名和参与初中招生等各项工作。查验报名材料时只需查验原件与复印件的真伪即可,报名材料比对结束后应立即将原件退回家长;对学生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签“与原件一致”字样,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学校要召开学生家长培训会议,解读本初中招生实施办法,使家长明了2017年市区初中招生的报名办法、需要提供的相关报名材料和招收原则与办法等。
(八)认真做好学生报名信息材料核查工作。为确保学生按学区安排入学,由市中招办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对学生报名信息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在6月24日开始6月30日结束,因特殊原因(天气等客观因素)需要延长核查时间的,应在7月4日前完成。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积极配合核查工作的落实,因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不配合导致无法对学生所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定的,按调配性生源以调剂方式安排就读。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对核查结论有异议的,由市教育局审核裁定。
(九)相关部门给学生出具的有关证明必须真实,有弄虚作假的,市教育局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通报。
(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各县(区)教育局、招生学校和各小学要通过宣传栏、家长会、校园网等方式,广泛宣传我市2017年小学升入初中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时间安排,正确引导学生和家长了解招生政策。各初中学校要本着对教育事业、对社会、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开展招生宣传,做到诚信招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根据市教育局统一规定的招生日程安排,及时通过学校公告栏等场所,以及本校校园网等网络媒体公布经市教育局审核的各录取情况等相关信息。要以良好的工作态度、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共同做好今年小学升入初中工作。
(十一)落实监管措施。
1.公开学区划分及执行办法。在公共媒体公开2017年市区初中学区划分及执行办法,落实学生家长及社会对市区初中招生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对市区初中招生的民主监督,确保市区初中招生公开、公平、公正。
2.加大纪律监管力度。把2017年市区初中招生列入为民办实事和教育系统政策执行力及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加查处。
3.加强招生服务工作。各招生学校要在校内设立招生咨询与服务办公室,在招生期间组织专门人员接受学生和家长咨询,为家长和小学毕业生就读提供服务。各招生学校要在校门外将招生咨询与服务办公室地点、办公电话、人员及联系电话进行公告,同时于2017年6月14日前报市中招办,以便市中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咨询及办事。
学区生名单公示及入学通知书发放后,在市教育局设置招生咨询服务点,各招生学校选派1-2名业务熟悉、认真负责、诚实守信、态度好的工作人员现场接受学生、家长咨询。凡因工作业务不熟悉或责任心不强等其它原因造成的工作失误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教育局纪检组和监察室负责对钦州市区初中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处理和处分。监督举报电话:0777-2812293,2815532(市教育局监察室)。
初中招生期间学生及家长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相关信息:
1.拨打市教育局招生咨询电话:2880977。
2.通过市教育局网站(http://www.qzedu.gov.cn)查看本招生办法、各初中学校招生咨询电话。
3.通过《钦州日报》等媒体查阅本招生办法。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市普通中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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