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为了帮助各位考生系统的复习司法考试,全面的了解司法考试的相关重点,®文档大全网整理了2019年法律资格考试介绍,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考试组织
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资格授予和管理
第十八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 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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