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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的规定,感情维持期间,男方出于婚约目的出资买房并将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这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即 以婚约为前提条件。如今婚约不存在,男方有权利收回自己的赠与物。只要男方能够拿出自己购房时的出资证明,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事实依法 进行裁决。同时,提醒广大读者,我国对房产实行登记,登记即所有,因此在买房登记所有权人时一定要谨慎,如果为促进双方感情,也可以登记在一方,但最 好签订共有协议,避免人房两空的风险。
2017年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不成婚前赠房怎么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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