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岗位、人数、工作地点
职位:导税员、咨询员、前台操作员等岗位6名。
工作地点:双峰县地方税务局办税大厅。
二、聘用方式
所有录用人员采用劳务派遣方式。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人格健全。
2、服从工作安排,安心应聘岗位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务意识强。。
3、具有胜任应聘岗位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懂电脑基本知识和操作、常用办公软件的操作。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8年10月31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6年10月31日后出生),身高1.58米以上,具有中专(含)以上学历的女性。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气质佳、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因工种特殊,不能有腰、颈脊疾病和肩周疾病)。
6、普通话流畅,能听懂双峰方言。
7、有会计证的优先录用。
(二)以下人员不能参加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3、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5、在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6、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从2016年10月27日至2016年11月4日。
2、报名地点:到双峰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办公楼一楼)报名。
3、报名咨询电话:
袁女士(双峰县地方税务局) 0738-6825945 18711898247
4、提交报名申请。报名人员于规定时间提交报名申请,根据报考要求,填写《报名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A、报考人员须如实提交本人毕业证(学位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身份证明)原件,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就业推荐表》,同时提供相应证件的复印件。
B、本人推荐书一份。
C、本人近期正面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所提交的有关证件与面试时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报名表》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5、资格初审。2016年11月5日起在2日内完成对报名人员的资格初审,经初审合格的予以确认,并对外公布初审结果。
6、报名确认。初审结果公布后,初审合格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到双峰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确认,并领取准考证。未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7、报考要求:原则上要求本人亲自报名和填写相关信息,信息填写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如因特殊情况请他人代为填写报名信息的,视为应聘人员本人填写,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二)考试及考察
考试总成绩100分,按笔试(财会基础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笔试成绩、计算机操作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1、笔试和计算机操作考试,根据两项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招聘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员数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对象。应聘人员笔试和计算机操作考试成绩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人员方可进入面试。
考试时间、地点:初定考试时间为11月9日,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2、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
面试结束后,由招聘单位根据应聘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按招聘计划人数与参加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应聘人员笔试、计算机操作考试和面试三项成绩相加末位并列的,面试成绩高的进入体检环节;未参加面试的取消进入体检环节的资格。因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缺额的,根据进入考察的应聘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人员。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考察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
体检在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省人事厅、卫生厅有关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的规定执行。体检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办理聘用手续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在规定时间未报到的,视同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
报到后,接受受聘单位的岗前培训 5天,培训期间食宿自理,不计发工资。培训后,不符合上岗要求的,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上岗要求的,由湖南联邦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劳务派遣聘用手续, 签订劳动合同,最低服务年限不低于二年,试用期为二个月,到双峰县地方税务局办税大厅上班。
五、待遇
采取底薪、考勤工资和绩效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形式。底薪1200元/月,考勤工资400元/月,绩效考核奖励400元/月。每服务满1年,从服务每满1年的次月起,在上年的基础上增加100元/月的奖励工资。为聘用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服。
录用人员食宿自理。
六、解聘和辞职
用人单位如发现有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的,自发现之日起,不予聘用或解聘。用人单位实行动态管控聘用人员操作风险。在试用期间,如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可以解聘。试用期结束后,进行考试,如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可以解聘。工作期间如果认为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违反用人单位临时工管理规定等情形的,予以解聘,在解聘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工作未满二年,聘用人员要求辞职的,须在辞职前二个月报告用人单位,并承担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各项培训、服装等费用。
七、未定事宜,由双峰县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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