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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民法与民事法律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的对立面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恶意串通。
3.公平原则。
4.合法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3.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
包括事件和行为。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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