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 导语】©文档大全网从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获悉,2018年辽宁心理咨询师报名通知已公布,详情如下:
辽技鉴[2018]4号
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
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8]1号)要求,,现就统筹做好我省2018年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全国(省)统一鉴定职业范围
(一)全国统一鉴定职业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在今年5月针对2017年参加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职业指导人员、企业培训师等5个职业全国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组织进行最后一次补考。
(二)全省统一鉴定职业为:育婴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安全评价师。在今年5月针对参加健康管理师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组织进行最后一次补考。
二、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一)坚持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统考日”具体日期分别是:全国统考5月19、20日,11月17日。全省统考5月20日,11月18日。
(二)全国(省)统一鉴定具体时间、职业等级和考核形式详见附件1、2、3、4。
(三)各地区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三、加强全国(省)统一鉴定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
(一)高度重视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各地要切实贯彻《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8]1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及相关职业的补考工作,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质量,平稳过渡。
(二)严把资格审核关。根据《关于规范清理职业技能鉴定证明材料的通知》(辽技鉴[2017]31号),建立自查为主、复查和抽查相结合以及谁查验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在填写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时要认真执行职业标准中关于申报条件的规定,强化网络核验和互认共享。
(三)加强全国(省)统一鉴定资料安全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完善保密制度,将考试资料传递、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现泄密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四)严格全国(省)统一鉴定考点管理和考务管理。各地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考培分离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省)统一鉴定考点的集中管理。通过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实施现场督导和远程视频监控等措施,强化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杜绝舞弊行为。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全国(省)统一鉴定顺利实施。
(五)加强证书的核发管理。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43号)的要求,严格按规定进行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验印,发放与管理。
(六)各单位要按照2018年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时间安排(附件5)切实做好组织报名等相关考务工作。
(七)省中心专门设立了统考日监督举报和值班电话,分别为:(024)22955819、(024)22966549。各地也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值班电话,认真严肃处理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解答考生咨询,及时解决现场发现的问题。
附件:
1.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2.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3.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4.201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5.2018国家(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
6.辽宁省统考职业汇总表
7.全国(省)统一鉴定试卷申请单
8.X年X月X(市中心/机构)统考人数汇总表
9.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
10.智能化考场信息表
11.XX市智能化考点编排规则表
12.论文选题范围
13.全国(省)统一鉴定考点信息表
14.全国(省)统一鉴定考场远程监控考点信息统计表
15.全国(省)统一鉴定试卷交接单
16.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成绩机构复核申报表
17.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成绩个人复核申请表
18.职业指导师论文申报标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8年3月2日
辽技鉴[2018] 3 号
关于印发《2018年辽宁省
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通知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8]1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2018年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2018年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8年2月23日
附件
2018年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一、鉴定范围和组织形式
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或专项能力等考核项目,必须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和我省专项能力考核目录(暂行)等规定范围内选择,鉴定考核等级遵从资格等级设置规定。组织形式包括全国(省、市)统一鉴定和其他非统一鉴定。
(一)全国统一鉴定职业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2017年参加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职业指导人员、企业培训师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者,可申请参加2018年5月份组织的最后一次全国统一鉴定补考。
(二)全省统一鉴定职业为:育婴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安全评价师,参加健康管理师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者,可申请参加2018年5月份组织的最后一次全省统一鉴定补考。
(三)市级统一鉴定范围由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各中心)自行确定,建议具备条件的将焊工、电工、电梯安装维修工、锅炉操作工等准入类和特种设备作业类职业纳入统一鉴定范围。
(四)统一鉴定职业范围以外的职业和项目,均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适时提供鉴定考核服务,具体范围由各中心研究确定。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考核按人社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
全国(省)统一鉴定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下,由省中心会同各中心组织实施。非统一鉴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省或各中心组织实施。
(一)全国统一鉴定技术应用等考试形式和日程安排,按照部和省中心通知执行。
(二)全省统一鉴定日程分别为:
月份 |
申报截止日期 |
缴费日期 |
鉴定日期 |
5月 |
4月6日 |
5月8日-5月12日 |
5月19、20日 |
11月 |
9月28日 |
10月16-10月20日 |
11月17、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