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停车位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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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路1号
  电 话:
  乙方(买受人):
  住 址:
  电 话: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
  一、乙方所购车位(库)位于“****小区”地下车库第 号位(具体位置见合同附车位图)。
  二、该车位使用权期限为 年,即 年 月 日始到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所购车位使用权单价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元整。
  四、付款方式
  买受人须在签定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合同中车位使用权的全部价款。
  五、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按合同有关规定,将出卖人验收合格的车位交付买受人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告知买受人的,如地震、水灾、国家政策变化等;
  2、遭遇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六、出卖人违约责任
  除合同第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未能按规定时间交付车位使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1、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三十日,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三十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三十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七、买受人义务
  1、车位(库)达到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2、买受人在接到交车位通知10日内办理交接手续,否则拖延天数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车位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及看管费。逾期三十日,出买人有权因买受人违约而解除合同,而买受人应向出卖人从购车位之日起到解除合同之日止按天数支付每日总车位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3、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车位(库)是能正常使用的车位(库),买受人无须装修即可正常使用。买受人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车位(库)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该车位(库)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如违反本条约定,买受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其他约定
  1、买受人车位(库)使用权的购买价款中,不包含车位(库)的大修理基金,所以在合同有效期内,属于大修理范围的维修费用,应由买受人筹集。
  2、买受人所购的车位(库)的日常清洁、照明、秩序及维护等服务工作由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买受人应遵照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缴纳停车位管理费。如买受人拖欠停车位管理费,物业公司有权采取适当之措施催缴。
  3、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只向买受人提供停车位的有偿使用和管理,但并不对买受人停泊在停车场内的任何车辆因任何原因而导致损毁、被盗担负赔偿责任。买受人应自行向保险公司购买车辆综合保险、并有义务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应之保险证明。
  4、买受人如损坏停车场内的设施和结构,将负一切赔偿责任。若因不遵守停车场使用规定而引起任何其他之赔偿责任,亦须由买受人负责。
  5、出卖人提供之停车位(库)只允许停泊符合该停车位(库)规定尺寸范围内的小型汽车,如买受人违反此条款,物业公司有权拒绝买受人车辆进入停车场。
  6、买受人所购停车位,只可停泊买受人指定的一部车辆。如买受人需停泊不同牌号之其他车辆,应事先知会物业公司并登记备案。物业公司在没有得到事先知会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与买受人车牌号码不符之车辆进入停车场。
  7、买受人所购停车位(库),只可做停泊车辆使用,不得用于堆放杂物或做其他用途;亦不得将有毒或爆炸性等危险物品带入停车场内。
  8、买受人同意遵守该停车场的一切使用守则。如有违反,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通知有关部门采取锁车或将车辆拖至合适地方等处理措施、并知会买受人。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持贰份,买受人持壹份。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附件:车位(库)平面图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签于 年 月 日 签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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