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一要强化党政责任,坚持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自觉把人口计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部门的总体部署,与业务工作一同研究、安排、检查和落实,把“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落到实处。积极参加“理事真理事,理事办实事”活动,认真履行计生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人口计生基本国策,为人口计生和协会工作办实事;二要加大投入尤其是经费保障投入,确保工作有效推进;三要抓好督查指导,建立常年指导与阶段性督查相结合,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责任科室、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加强对目标管理职责的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切实有效地开展。对于不重视、不支持计生工作而造成违反计划生育工作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提高全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严格按照市里的要求,坚持不懈地搞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生育文化、转变群众婚育观念、提高群众生育健康知识和依法维权意识、确保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顺利实施为目标,以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计生青年志愿者行动为载体,定期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准确掌握生育政策、技术服务政策、奖励优惠政策和奖惩规定,消除干部职工中存在的“生育政策放宽”、“交钱就可多生”、“计生工作是额外负担”等错误认识。要积极配合计生部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特别在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中,要安排计划生育的培训内容,培训课程安排不少于两课时。继续把永久性标语和大型宣传广告牌作为宣传重要手段,在技校等人群密集地方制作一批宣传栏,同时印发简易宣传品,发至所有育龄群众手中,大力宣传男女平等、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宣传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等文明进步的观念和科学知识,提高全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三、认真履行劳动保障部门计生综合治理职责,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作用。
市局要督促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直属各单位、局各科(室)、主动参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认真履行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一)在办理招(聘)用合同工时,严把计划生育关,凡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罚或处罚期限未到的不予办理。
(二)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介机构在办理求职登记、职业介绍时,需查看求职者计划生育有关证明后方可进行职业介绍。
(三)在社会保障事业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家庭。
(四)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劳动就业及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五)监督企业落实《劳动法》关于对符合计生法律法规怀孕、生育以及落实节育手术期间,育龄妇女享受有关权益待遇的规定。
(六)将计生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劳动力转移上,出台 “四免三补”政策,免费进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服务;二女户、独生子女户以及困难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每人补助89元,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每人补助100元,成功职业介绍的每人补助60元。
(七)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数据、资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情况,以便核查、评估和决策。
(八)涉及用工、房屋(店面)出租,要严格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流动人口持有其户籍地出具的婚育证明,并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后,方可给予办理用工或出租手续,对未经查验的不予办理,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当地计生管理部门。
(九)积极组织本单位育龄妇女参加生殖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