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模板-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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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是否行政许可事项

受理范围
由市水务管理局负责审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所有项目,
由市水务管理局负责审批开工报告。
受理条件
1.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准。
2.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已按有关规定成立及任命。
3.有关主体工程已按规定确定了监理与施工单位,并已签订经济合同。
4.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已落实、并已列入省、或市(指市水务管理局审批开工项目)水利基
建项目年度计划(全部由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广东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基建管理项
目)投资承包合同已签订。
5.《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已办理。
6.到位资金满足合理工期确定的年度施工需要。
7.已征用建用地。
8.现场施工准备完成。
9.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或项目法人与工程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合同设计图纸交付进度满足主
体工程施工需要。
是否限制性审批事项
(指具有竞争性或数量限制等限制条件的审批事项)否
限制性条件
同一初步设计文件批复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只办理一次开工报告手续;因故由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的,其复工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选择方式
(如听证会、招标投标、拍卖等)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开工请示,含项目法人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和任命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复印件)
4.按规定须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资
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5.双方已签订的广东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基建管理项目)投资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6.《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复印件)
7.主体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8.落实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具体文件和满足合理工期确定的年度施工需要的资金到位证明
9建设用地征用材料,包括:(1)符合审批权限的国土部门的土地审批文件;(2)项目法人与
拟开工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的物权人签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3)征地(或拆迁)范围内的各项补偿款已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足额发放给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
受理机构及地点
市水务管理局办事窗口
责任科室
建设与管理科
审批决定机关
市水务管理局
审批流程
申报者持所需资料到市水务管理局办事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窗口转局主管科室组织审批并拟批文;
领导审核签发,由窗口发批文给项目建设单位。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发文类型
批复
是否有年审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费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2.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受理咨询及投诉电话
2268717
法律救济办法

备 注
对应《珠海市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目录(第一批)》第 1 类第 10 项

事项编号:

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
绍兴市水利局
实际实施主体:
绍兴市水利局
处理处室:

垂直层级:
本级终审
横向层级:
单独审批
申请人种类:

法定期限:
20日
期限:
4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年检情况: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十一条。
文件名称及文号:

申报条件:
1、项目法人已注册,管理机构已成立;2、项目初步设计已经审查并批复;3、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4、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5、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签订合同;6、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施工图纸可满足工程初期施工的需要;7、项目法人已与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8、项目的政策处理已基本完成,外部施工条件已具备,不会影响开工后的工程建设;9、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已有初审意见。
申报材料:
1、项目法人要求审批水利工程建设开工报告的请示,文头、文号、事由、内容、行文单位及日期应齐全;2、项目法人注册有关材料及管理机构成立的批复文件;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4、项目资本金的文件及银行融资意向书;5、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文本以及设计单位的供图计划;6、施工图审查协议合同或委托书;7、政策处理的有关文件,包括征地及拆迁的范围、赔偿标准,土地征用的预申请,与当地村及村民的有关协议,若有移民安置应提供移民安置规划方案;8、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9、施工单位的安全许可证及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
受理地点:
市便民中心
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按管理权限向所在地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审批服务处窗口;市本级直接向窗口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采取包括现场查看、资料审查等。
3、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说明理由。
咨询/联系电话:
88628004
联系人:
XX
服务对象:

流程图:

网上受理:

结果查询:

监管措施:

表格下载:

编号: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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