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行政村有一所集体举办的村卫生室。河北省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提出利用10年时间基本建成一支规模适度、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方案要求,各县(市)区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人口较多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进一步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有一所集体举办的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与村民委员会、村民服务中心等集中建设,由当地村委会提供土地。村卫生室建设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方案特别提出,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注册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乡村医生总量以及服务人口和服务需求制定到龄乡村医生退出制度,原则上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注册和聘用。确有需要的,可由村卫生室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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