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导语】天空吸引你展翅飞翔,海洋召唤你扬帆启航,高山激励你奋勇攀登,平原等待你信马由缰……出发吧,愿你前程无量,考入理想院校!以下是®文档大全网为大家整理的 《自考《运输保险》随堂练习题及答案【三篇】》供您查阅。
【文章一】
案例分析题
1、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20英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沾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无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无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运输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试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1)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根据对货物损失的描述,此批货物损失属于货物本身的缺陷形成的,不是运输途中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属于保险公司除外责任。(2)进口商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即使已经支付也有权向出口商索赔;(3)出口商需要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负责赔偿。
2、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负责赔偿。根据平安险第三条的规定: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
3、王先生是保险经纪人。受客户委托为进口消毒剂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购买了海运货物保险。在投保时,王先生由于疏忽忘记将此批进口消毒剂采用简陋包装这一情况告诉保险人,到货后发现包装破裂,货物大量渗漏。保险人能否以王先生的不告知主张合同无效?为什么?
保险人有权主张王先生的合同无效。根据保险的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的相关信息如实告知保险人,如果因为没有告知导致保险人无法预料的风险发生,保险人有权宣布合同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已经缴纳的保险费不予退还。本案中王先生由于疏忽没有告知包装简陋这一事实,导致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做出错误决定,所以保险人有权主张合同无效,但所缴纳的保险费可以退还。
1、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舱内部分乙方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三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八万美元,那末,如何分摊损失?(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3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
1、100+30+8+50+2=190(万美元)
船方承担费用:8×100÷190=4.21(万美元)
货方甲:8×50÷190=2.11(万美元)
乙:8×30÷190=1.26(万美元)
丙:8×8÷190=0.34(万美元)
运费方:8×2÷190=0.08(万美元)
2、某货轮在航行途中因设备故障起火,该船舱内发生火灾,船长立即组织人员灭火抢救,灭火后统计损失,被火烧毁货物价值共计5000美元,因救火被水浸坏货物价值6000美元。船方宣布此两笔损失为共同海损。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该轮船长宣布损失为共同海损是否合理? (2)被火烧毁的货物损失5000美元船方是否应该负责赔偿? (3)被水浸的货物损失6000美元属什么性质的损失?
(1)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本案中损失分为两个部分,被火烧毁的属于单独海损,它不是有意采取的救助措施造成的,被水浸坏的货物属于共同海损。(2)火烧毁的部分,要看设备故障在开船前船方是否知道其可能发生,如果属于经过检查也没有发现设备故障,则船方可以免责,但如果船方没有检查或者存在侥幸认为设备可能不会发生故障,则船方需要负责赔偿。(3)属于共同海损,应该由船方、货方、运费方共同分摊。
3、某厂司机李某为自己开的公车奥迪A6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责任险,投保时签署了自己名字作为被保险人。后车辆发生车祸,车辆受损,并致他人受伤,李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车辆为公车,李某不具有所有权为由拒赔,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根据你所掌握的保险原则分析该起纠纷。
此案分为两个部分,导致他人受伤需要的赔偿,保险公司负责;车辆受损保险公司不赔。因为司机李某对于该车拥有使用权,拥有保险利益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负责赔偿,但对于车辆李某没有所有权,即他没有保险利益,他为车辆的投保人,所以保险公司有权不赔,如果当初投保人为工厂,则保险公司就需要赔偿了。
【文章二】
1 国某公司收到由设在我境内的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单议付时,忽然接到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方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银行是否应该付款?
(1) 我方应坚持由保兑支付货款。
(2)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①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②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③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意气履行付款义务,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都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3)结合本例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并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加以了保兑,故保兑行在开证行倒闭的情况下必须支付货款,故我方应支持向保兑行索取货款。另保兑行所说的向直接收取货款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从风险的角度来说:银行信用高于商业信用,我方应坚持由保兑行支付货款。
2 我国某公司以CRF条件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时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通过银行寄交买方,并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此时,因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在途中毁损,买方在知道此事后,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问:1如果我方已即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我方能否拒绝买方索赔?2如果业务人员由于业务上的疏忽,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能够拒绝买方的索赔?
(1)如果我方已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那么货运途中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因为:按《2000通则》解释,卖方负责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港装运货物,装运后要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手续,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因此,对于货运途中因遇风浪而遭致的货物损毁,应由买方承担损失,我方可以根据相关的国际惯例向买方索偿货款。
(2)如果业务人员由于业务上的疏忽,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那么我方即卖方应承担运输途中遭致的货物损失。因为:根据惯例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或灭失,是由于卖方未及时发出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而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在本案中,是否发出装船通知对能否收回货款至关重要。
3 我国某外贸企业与新加坡A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索付单据通过托收行寄交代收行后,A商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到达目的港的时候,汇票付款期限尚未到期,由于A商用货心切,故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并提货转售,待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我国的外贸企业直接向外商收取货款,对此,我国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我外贸企业应通过托收行要求代收行承担付款责任。因为我方对外签订的合同条款是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而代收行凭A商的信托收据就将单据借给了A商,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没有关系。A商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应对我出口企业负全部责任。我企业不能接受代收行要我方直接向A商索款的建议
4、广州某厂从英国进口货物一批,英商应我方的要求,将货物交给指定运送人经荷兰船运到广州。但在卸货时发生短缺,据船公司回答,所有短卸货物已卸在香港,将安排运回广州,约过了20天,又发现所短货物未全部运来,而且又无法查清货物究竟在何处,致使该厂的生产计划拖延,生产受到损失。问:(1)船公司应付何责任?(2)该厂是否可就由于生产计划拖延而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赔偿?(3)在多次转船运输中,买方为避免此损失发生应该投保何种险别较好?
5、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器,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我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货,但在运送途中,一辆货车翻车,致使车上所载部分仪表损坏。间对该项损失应由哪方负责,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
6、有一批已购买保险的货物,装载该批货物的货轮在航运中发生了火灾,经船长下令施救后,火被扑灭。事后查明该批货物损失如下:(1)500箱受严重水渍损失,无其他损失。(2)500箱既受热烤、火熏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未发现火烧的痕迹。(3)200箱着火但已被扑灭,有严重的水溃损失。(4)300箱已烧毁。试分析上述四种情况下海损的性质。
【文章三】
1、(1)船公司的责任期限是从接收货物时起直至交付货物时止。船公司有接提单所列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规格交货的责任。在目的港发生货物的短损,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鉴于海上风险无法预料,船方无法保证在确定时间内将托运货物运抵目的港,因此《1978年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中规定,只要无故意跨绕情形,船方不负此项延期交货所引起的损失。本案中船方若有无理拖延交货致使原可以防止的损失扩大或增加,该厂可要求船方赔偿因其行为所衍生的损失,即该厂可对由于生产计划拖延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船方赔偿。
(3)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中途转船,无论次数,如被保险人事先或一经获悉即通知保险公司,则在转船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如符合承保范围则可获得赔偿。但这种赔偿是针对标的物的赔偿,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对延滞所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买方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投保一切险或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短量险”。
2、应由我方自己承担。因为在CFR条件下,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将货物装上船是卖方应负的责任,卖方并应承担装船以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在本案中虽然由买方投保了一切险,但卖方并不是保险单的合法受益人,不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根据CFR条件,买方在货物装船前不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对风险不承担责任,一般买方对标的物无保险,所以也不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此,本案中,如果我方事先投保了装运前内陆运输险,则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否则这部分损失只好由我方自己承担。
3、根据《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为扑灭船上火灾,因水或其它原因使船舶、货物受损害,包括将着火船舶搁浅或沉没所造成的损失,均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但任何烟熏或热烤所造成的损坏不得受到补偿。因此,本案中的情况的判断和处理如下:
对(1)种情况,因为是船长为了船、货共同的安全,经过用水施救而造成的直接牺牲,而且500箱货物仅受水渍损失,既没有着火痕迹,也无热熏损失,应视为共同海损。
对(2)种情况,由于没有任何着火痕迹,仅受到热熏和水渍损失,按保险业务的习惯做法,通常对热熏损失应列为单独海损,而对于水渍部分可列为共同海损,因为它是灌水施救的直接后果。
对(3)种情况,由于这200箱已着火且已被扑灭,因此,虽有严重水渍损失,但只能列为单独海损。
对(4)种情况,则理所应当视为单独海损。
商品成本
采购成本(进货成本)=货价+增值税额=货价+货价*增值税率=货价*(1+增值税率)
出口退税额=(货价*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率)
实际成本=采购成本-出口退税额=采购成本
加强成本
出口盈亏率=[(出口销售CNY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CNY)/出口外汇净收入(USD or others) (与当时银行买入价比较)
出口创汇率=(成品出口的外汇净收入-原料外汇成本)/原料外汇成本
Notes:1进口原料一律折算成CIF价; 2出口成品一律折算成FOB价; 3国产原料,其外汇成本可按出口原料的FOB价进行计算
贸易术语价格
FOB报价=实际成本+费用+预期利润
CFR报价=实际成本+费用+预期利润+国外运费
CIF报价=实际成本+费用+预期利润+国外运费+出口保险费
换算
1 FOB换算成其他: CFR=FOB+运费 CIF=FOB+运费+保险费
2 CFR换算成其他: FOB=CFR-运费 CIF=CFR+保险费=CFR/(1-1.1*保费率)
3 CIF换算成其他: FOB=CIF-运费-保险费 CFR=CIF-保险费=CIF*(1-1.1*保费率)
佣金
按成交商品数量计算 含佣价=净价+单位货物佣金额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保险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加成投保:保险费=CIF(CFR)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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