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会计网继续教育-2014年北京会计继续教育考试答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副标题:2014年北京会计继续教育考试答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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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考试答案-2014会计继续教育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1.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可以分两次通过,但连续两次考试没有通过,则第一次考试成绩无效。(×)
4. 单位可以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但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在一个月内申请会计从业资格。(×)
5.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6.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7.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每年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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