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拟聘用乡村医生工作的通知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南京市江宁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补助资金管理及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江宁政办发〔2011〕9号)的要求,对2017年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乡村医生聘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用条件:
2017年正式聘用乡村医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
1、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省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合格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省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年度区级培训、考试合格;
3、2015年街道初保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村)委员会综合考核合格;
4、按照国家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不满60周岁(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不满50周岁(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聘用乡村医生必须是非卫生系统事业编制人员。
对于暂缺乏乡村医生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社区(村)委员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审核同意可以返聘部分离退乡村医生,但其必须符合以上1-3项条件,其年龄可以放宽至男不满65周岁、女不满55周岁。
对于新增聘用人员,必须是取得执业助理、执业医师、护士、药剂或取得中专以上医护药专业学历(三年内取得执业助理、护士资格证书、药剂士)的非事业编制人员。
二、聘用程序:
乡村医生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聘用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拟聘用乡村医生名单,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后上报区初保办审核备案。
受聘乡村医生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聘期一年,其身份性质不变。
三、聘用人数:
原则上按照符合聘用条件的现在岗乡村医生数,如因为工作需要增加人员,必须是非事业在编且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医护专业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护士资格的人员;经街道办事处批准,携带以上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区初保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对于超龄且工作需要需返聘的原在岗乡村医生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区初保办审核同意方可签订返聘协议。
四、报酬待遇:
聘用乡村医生工资按照江宁政办发〔2011〕9号文件执行,社会基本保险、住房公积金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请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以上要求,认真填报表格内容,于2017年1月25日前上报拟聘用乡村医生名单(附表1、2)。
附:乡村医生名单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卫 生 局
南京市江宁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二0一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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