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解析,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最后押题试卷及答案二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最后押题试卷及答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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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题 简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并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的基本内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表述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正确答案】: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其基本内涵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必然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人翁精神,共同建设法治社会。

  2.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严格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等不良现象,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人民当家做主的基础,也是维护社会主义的基本保障。

  4.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5.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6.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它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总之,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2题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问题:

  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正确答案】:

  1.该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从根本上说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项目中注入巨资,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因为该项目经过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应该说,港商对政府文件和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

  制定和撤销、废止行政规章是政府的法定职权。特别是当市政府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出于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生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必须看到,废止文件不单是政府一家的事情,而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合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仗着政府权大,或者一切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 表面上看,本案市政府是在贯彻上级指示,严格依法行政,纠正不当文件。而实际上,该行为已经侵犯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首先,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务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理的事项并不清楚;

  其次,即使《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违反了国务院的规定,属于必须废除的文件,责任也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毫无过错的投资人。

  第三,即使该文件确属需要废止的违法不当文件,也要经过正当程序,依法补偿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投资商,而不能置投资人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利益于不顾,随意“废止”自己制定发布的文件,更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撕毁合作合同。如果政府为了“依法行政”,废止已经生效的文件,执意收回自己的,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那么,就必须证明这种做法所获得的公共利益必然大于信守原来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的话,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收回其,但也必须对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2.依法治国的精义在于依法行政。该事件折射出来的就是政府不能依法行政,则依法治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而公平正义的理念也就无法实现。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与目标在于: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本案中的政府随意废止规范性文件而不履行告知和补偿的义务,就是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违法的情况。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益的方式。本案中政府行为应该确保相对方的合理期待得到保证,应该遵守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具体到本案,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首先履行告知的义务,这是对于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求。

  (4)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信赖利益的漠视是本案政府的违法之处。政府诚信的关键就在于对于相对人的受益不能随意剥夺,以免破坏相对人的合理预期。

  (5)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本案中,政府不能只行使公权力,对于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一撤了之,而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行政许可法》第8条实际上已经明确规定,即便因为合法原因废止相关许可或规范性文件,政府对于公民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3题 论述法的价值并结合实例论述法价值冲突的解决。

  【正确答案】:

  法的价值的种类:1.自由。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法律以自由为的价值日标。自由不仅是评判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规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必须确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则。2.秩序。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指社会秩序。即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没有秩序,其他价值的存在就会因缺乏必要的保障而无现实意义。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如果秩序是以牺牲自由、平等为代价的,那么这种秩序就是不可取的秩序。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原因有三:第一,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第二,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第三,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3.正义。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正义也是法的评价体系。正义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法律的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间的冲突。在协调上述冲突的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解决法的基本价值之间的冲突包括如下三个主要原则: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

  孙志刚案的出现导致我国废除了实行已久的收容遣送制度。这种结果说明,法的各种基本价值之间存在着冲突,而且各种价值之间也是存在着价值位阶的。收容遣送制度断送了一个年轻的生命。收容遣送制度关注的法的价值在于秩序,而生命权属于自由权的范畴。我国以孙志刚案为契机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恰恰是自由具有高于秩序的价值位阶的理论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第4题 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答案】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详解】本案中,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针对的是 特定的对象,即城市公交公司,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 缴交通规费的内容,侵犯了田某、孙某和王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可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 (8)项的规定提起的诉讼,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属 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案】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 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考点】享有原告资格的条件

  【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政诉讼解释》第12条和《行政诉讼解释》第13条第(1) 项规定,享有原告资格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与具体行政行为 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本案中,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完 全满足上述要件,具备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3.【答案】不属于。该请求涉及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 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考点】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原则及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限于对具 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外 部行政行为。本案中,《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相当于免除城市公交公司 特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且侵犯了田某等三人的公平竞争权,依法属于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而市政 府将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并中止城区 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决定,只是市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部分职能调整,属于人民 政府在所属行政部门之间进行职权分配的内部行政行为,司法机关不能干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因此 该项请求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第5题 案情: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考点】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拐卖妇女罪及其法定刑升格情况;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数罪并罚的情况;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共同犯罪;盗窃罪的构成

  【答案及详解】

  1.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张某与郭某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迭21天之久,构成非法拘禁罪。

  2.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两人向赵某索债不成,遂将甲以6000元卖给陈某,系以出卖为目的,将扣押的妇女转手出卖给他人,构成拐卖妇女罪。需要注意的是,张某与郭某虽然是以索债为目的扣押赵某的女儿甲,而且是在索要债务没有成功的情况下出卖了甲,但这一事实并不影响拐卖妇女罪的成立。因为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将妇女卖给他人,就构成拐卖妇女罪。

  3.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在实施非法拘禁和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张某与郭某二人相互协商,相互配合,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4。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并**被拐卖的妇女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只定拐卖妇女罪一罪,但法定刑升格。因此,郭某**甲的行为不单独定罪,但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幅度内量刑。

  5.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这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的共犯者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单独实施其他犯罪,由于其他共犯者对此缺乏共同故意,不构成共犯。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趁机**了甲,张某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张某对郭某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6.陈某以6000元的价格买回被拐卖的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7.根据《刑法》第241条规定,陈某为防止甲逃走,将其反锁在房间里一月有余,构成非法拘禁罪。

  8.根据《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陈某后采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而放其返回家乡,因此.可以不追究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9.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遭到张某拒绝之后,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陈某花6000元钱从张某、郭某手中买回甲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行为,这项买卖不受法律保护,陈无权向张某、郭某索取这笔款项。这6000元钱属于赃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也不能归张某、郭某所有。

  第6题 【案情】2008年3月10日凌晨两点钟左右,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蒙面闯进郝某家。三个人进了郝某睡觉的房间,张某从身上抽出砍刀,用刀背猛敲郝某的脑袋。一阵剧痛使郝某惊醒过来,惊呼:“你们是谁?要干什么?”随后,三人将郝某按在床上,并一齐举起手中的利刃,朝他身上一顿乱捅,可怜的郝某还没有看清对方的真面目就魂归黄泉。郝妻和郝儿同时被惊醒,郝妻刚要张嘴惊叫,便被李某用胶带纸封住了嘴巴,王某见郝妻长得有几分姿色,便当着李某和张某的面将其*污。事后,郝妻弄下嘴上的胶带,喊了一声“抢劫啊”张某上前朝着她的胸口就是一刀,郝妻倒地死亡。三人从郝某身上搜出钥匙,打开抽屉,将金银首饰和一大堆钞票席卷一空。看到站在床上吓得直发抖的郝儿,张某上去用手紧紧捂住郝儿的嘴。两三分钟后,看到郝儿一动不动,估计人已死去,三人才离开郝家。其实郝儿只是晕过去,并没有死亡。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正确答案】:

  1.张某等三人杀害郝某的行为,属于为事后图财而杀人,应当构成抢劫罪。从整体上看,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在于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权,而在于劫取其财物,杀人行为是劫财行为的一种手段,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对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应当按抢劫罪处理。

  2.王某****郝妻的行为,应当成立****罪,由于张某等三人是共同犯罪,李某和张某虽然没有直接采取****行为,但是两人对郝妻采取了人身、精神强制,默许、放纵了玉某的****行为,所以三人均成立****罪。

  3.张某杀害郝妻的行为不另外定罪,根据《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在抢劫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意图杀害郝儿的行为,应当定故意杀人罪,同理,由于张某等三人是共同犯罪,所以三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5.最后,张某、李某和王某构成抢劫罪、****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7题 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正确答案】:

  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

  5.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8条、第353条规定,本案中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迳行决定。

  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根据《高法刑诉解释》第177条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相应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而非决定。

  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高法刑诉解释》第246条和第247条规定,本案中被告人之一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就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一并审理,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即不能只对提出上诉的被告人乙的涉案部分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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