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解析_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最后押题试卷及答案一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最后押题试卷及答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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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题 【案情】被告人洪某,男,35岁,某市饮料厂厂长;被告人钟某,男,40岁,某市政府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被告人卢某,男,26岁,某市饮料厂工人。2009年1月某市饮料厂会计花某向某市政府举报部门投寄了揭露被告人洪某经济犯罪问题的匿名举报信,被告人钟某与洪某系姨表兄弟,钟某收到举报信后,不予登记,并将该材料给了洪某。洪某核对笔迹后发现是本厂会计花某所为,遂生杀人灭口之念。洪某找到自己的亲信卢某,表示如果卢某想办法除掉花某不仅可以升官,还给他2万元酬金,卢某同意之后,洪、卢二人多次密谋杀害花某的方法,并准备好作案工具。2009年3月18日,卢某以请花某喝酒为名,将花某骗至他家,将花某灌醉后,取出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尼龙绳等物,在早已隐藏在卢家的洪某帮助下,将花某杀死,分尸后丢弃于野外。

  案发后,某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洪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卢某无期徒刑,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4年。一审判决宣告后,花某之妻叶某认为一审判决对卢某和钟某量刑很轻,提出上诉。

  1.叶某是否有权提出上诉?正确做法是什么?

  2.如果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当怎样处理?

  3.假设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确有错误而检察院要求撤回抗诉时,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赋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所以本案被害人的妻子叶莱无权提出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叶某可以在接到判决书后5日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规定,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向同级法院(二审法院)撤回抗诉,而不必受下级检察院的约束。

  3.撤回抗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权利,不受同级法院和下级检察院的约束。因此,如果受理抗诉的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而检察院撤回抗诉时,根据《刑诉解释》第305条规定,法院只能待判决生效后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第2题 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己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2008年8月1日,己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2008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3)公司法定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 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 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 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 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相关规定,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 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8000×100%= 18.75%,留存的法定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第3题 【案情】刘某买了一处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满心欢喜搬进新房居住,不料,该房却是房主通过中介公司出租给他人,租房者伪造了全套房产材料,甚至骗过北京市建委,将房屋过户出售。事发后,原房主状告北京市建委,法院一纸撤销判决,令刘某崭新的房产证变成了废纸。无奈之下,刘某状告建委,要求未尽审查义务的房管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其请求未获法院支持,理由是:损失主要是由卖房人诈骗行为造成,而非房管部门所为。

  该案判决一出,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请你站在法律人的立场,运用相关知识对此事背后反映的问题进行论述:

  1.运用行政法基本理论分析该案中的政府行为:

  2.联系该案谈谈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正确答案】:

  1.在本案中,购房者显然是被租房者所欺骗,房管所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大概法院正是基于此理由做出如此判决。这似乎很合逻辑,但我却要说,它不符合事理。说其不符合事理,是因为这里忽略了一个绝对不应当、也不能忽略的环节,即房屋过户登记注册。

  房产乃至于过户之所以需要登记,是因为不同于一般物品,房产属于不动产,其价值一般较高,房产很容易成为侵权对象。以至于在法律上,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是以登记的完成为生效要件。

  上述分析表明,房产登记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这种法定职责,一是在于通过登记了解、掌握有关房产的信息,这种信息是一种公共信息,它无论对于管理部门还是普通民众,都是有益且不可缺少的;二是在于保证交易安全,维持市场秩序。本案购房者正是基于这一点对国家机关的信任,才坚持必须登记才付款。由此看来,购房者的损失与有些机关不尽其审查义务之间有着因果关系。如果对此不予以赔偿,那我们还要登记干什么?那还叫我们普通民众怎么相信政府?

  2.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本案中政府部门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与登记义务,在程序上有重大瑕疵。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 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案中政府部门没有能够以最方便的方式保证当事人的交易安 全。

  (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 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 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可见,本案 政府部门在诚实守信方面有重大瑕疵。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 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在本案中,政府部门侵害了公民的信赖利益,应该依法赔偿。

  第4题 【案情】刘力自幼由其伯父李某抚养长大并一直与其伯父生活在一起,后其伯父生病住院的3年期间,也一直由刘力负责为其伯父李某治疗并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李某去世后的丧葬费也由刘力支付。李某2005年3月去世前,曾于2005年2月留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三居室住房遗留给刘力所有。伯父去世后,刘力即去外地工作,伯父李某的三居室房屋则一直由其儿子李泰居住。2008年5月,刘力回到本地后,要求李泰将房屋交给自己居住,李泰拒绝。2008年6月,刘力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区人民法院根据伯父李某的遗嘱判决该三居室住房归自己所有。李泰则认为刘力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甲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诉讼时效已超过,并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因此,作出裁定驳回刘力的起诉。刘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刘力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为由判决驳回上诉。刘力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指令甲区人民法院再审,甲区人民法院由原主审法官陈某与其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审理后以刘力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为依据,判决驳回了刘力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时告知当事人,因本案为再审案件,因此,对该判决不得上诉。

  请问:该案在审理程序上存在哪些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错误做法?

  【正确答案】:

  本案在审理程序上存在以下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错误做法:

  (1)甲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经过一审后,以该案超过诉讼时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因此,作出裁定驳回刘力的起诉是错误的。《民诉意见》第15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刘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刘力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为由判决驳回上诉是错误的。因为,对当事人针对裁定提出的上诉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只能以裁定的形式进行处理,而不得作出判决。

  (3)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刘力的申请决定再审后,指令甲区人民法院再审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民诉意见》第202条的规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因此,本案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令A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4)甲区人民法院由原主审法官陈某继续参加再审案件的合议庭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时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

  (5)若甲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并判决驳回刘力的诉讼请求后,以该案为再审案件为由告知当事人

  对判决不得上诉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该案件虽为再审案件,但甲区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再审,因此,作出的再审判决仍然为第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仍然享有上诉权。

  第5题 段锋(1991年5月出生)于2007年8月与李琳(1990年8月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2007年1 1月14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二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韩某、王某等三人前来劝架。段因李不放手,恼羞成怒,威胁李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扯光。李仍不松手,段把李身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李因穿衣而松手后,段即走出宿舍。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并仍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08年5月27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李。李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李为治疗而花费了2000余元医药费。李因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2008年6月13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即要求段锋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锋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当众扯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

  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锋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其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法院决定于2008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刑庭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法庭审理时,只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锋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2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半,并告知段锋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法院能否受理此案?

  2.本案能否公开审理?为什么?

  3.段表示不请律师时,法院应如何做?为什么?

  4.李琳不出庭时,法院仍开庭审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5.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有无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做法?

  6.法院对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作处理是否适当,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段所犯两罪分别为侮辱和故意伤害罪,前者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后者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均属自诉案件,应由被害人告诉。县法院在李未告诉的情况下不应受理此案。

  2.本案不能公开审理。因为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且被告人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段表示不请律师时,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为被告人段未满18周岁。

  4.李琳不出庭并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法院仍开庭审理是错误的。

  5.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只讯问了被告人,未宣读起诉书,并剥夺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是错误的。

  6.法院对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作处理是不正确的。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6题 材料:

  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2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聊”,“*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对于本案,2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聊”不构成犯罪。

  问题1:

  以上述两个网上“*聊”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问题2: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聊”案的处理结果

  答题要求:

  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3.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刑法》参考条文: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聚众进行*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物品。

  【正确答案】:

  1.从哲学上讲,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法的价 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 到一种和谐的状态。从价值上讲,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的价值目标。 法律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 对人性的一种践踏。

  但是,法的价值不只有自由一项,除此之外,尚有秩序、正义等基本价值和其他价值。法的各种价 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这就需要在各种价值之间进行平衡,这也证成了法律对自由的干预。自由是从 事一切对他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因此它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超过了这个限度,就不再是国家 法律许可和保障的行为。相反,它要受到法律的干预。法律所保护的自由就是这种自身合理干预的自由。 法律对自由的干预,就是法律为人们行使自由权确定技术上和程序上的活动方式和活动界限。它像 自由的法律保障一样,反映着国家、社会对个人自由的认识和基本态度。法律上采取的自由自身限制标 准大致有三点:(1)促进自由权利人的利益,禁止其利用自由进行自我伤害;(2)禁止在行使自由时侵 犯他人的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3)自由的行使必须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统一,应当 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

  因此,在针对“*聊”问题予以法律规制时,也应注意运用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来进行考察。如果行为者在*聊时没有超越上述法律上采取的自由自身限制标准,则应尊重行为者的个人自由,法律不能涉入其个人活动空间;但是,如果行为者在*聊时超越了上述标准,侵犯了他人的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或者作出了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有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的行为,则法律应该介入,将*聊导致的相关问题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

  2.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设立此原则的目的就在于保障****,防止司法擅断,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滥刑滥罚。依照该原则,要将任何行为认定为犯罪,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论该行为有多么恶劣,对社会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危害,只要法律没有事先将其规定为犯罪,也只能作无罪处理。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此,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应当仅仅取决于我国刑法是否已经将其规定为犯罪,网上“*聊”也概莫能外。在题目给出的两个案件中,网上“*聊”行为共涉及传播**物品罪、传播**物品牟利罪和聚众*乱罪三个罪名,下文将一一分析。

  首先,网上“*聊”行为不构成传播**物品罪或传播**物品牟利罪。依照《刑法》第363条、第364条和第367条的规定,传播**物品罪和传播**物品牟利罪,传播的都是**物品,而**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传色情的诲*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物品。而*聊则是将自己的身体*露给他人看。那么“人的身体”是否能解释为“其他**物品”呢?显然,依照社会的一般概念,物品的通常含义不能包含“人的身体”,如果将“人的身体”强行解释为“物品”,则有类推解释之嫌,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公然违反。当然,如果行为人展示的是****照片,或者事先录制的****视频,则有可能构成传播**物品罪。

  其次,网上“*聊”行为不构成聚众*乱罪。聚众*乱罪是指聚众进行*乱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的风化。刑法规定本罪并不只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伦理秩序,而是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公众对性的感情。因此,三个以上的成年人,基于相互同意所秘密实施的性行为,因为没有侵害公众对性的感情,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乱行为。只有当三人以上以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到的方式实施*乱行为时,才宜以本罪论处。网络虽然有空间之名,但无空间之实。“*聊”者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进行*乱活动,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且不具有空间的一致性,并不能构成聚众*乱罪。

  由此可见,案例一中的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是合法的,而案例二中的法院则作出了有悖罪刑法定原则的判罚。罪刑法定原则是民主和****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和意义,必须得到彻底的遵循。随着时间的发展,法律会体现出一定的滞后性,甚至显现出一定的漏洞。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通过立法进行修补,而不能由司法机关越俎代庖。如此一来可能会放纵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但这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以上仅供读者参考)

  第7题 甲因为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3年后,于2008年6月获假释出狱。但甲不思悔改,出狱后即找到其朋友乙和丙,商量“生财之道”。一日,甲找到在某发廊工作的卖****丁,当两人在某旅馆进行性行为时,等侯在外的乙和丙破门而入,并声称是派出所民警。要求丁交纳1万元罚款,否则要拘留。丁信以为真,但随身仅携带现金5000元,乙丙不满。丁于是将自己的信用卡交出,并把密码告知乙丙,请求乙丙放过自己。此后甲有事提前离开。乙见丁有几分姿色,又提出要与丁发生性关系,丁反抗。丙遂帮忙按住丁的手,使乙得以顺利**丁。后乙丙二人扬长而去,并在某酒店持卡消费5000余元。

  请按照刑法以及相关规定和刑罚原理,分析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

  【正确答案】:

  1.甲的行为:(1)首先应当对甲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2)甲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共犯。(3)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4)甲是招摇撞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或者指挥的犯罪处罚,但是不对乙的****罪负刑事责任。(5)对甲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乙的行为:(1)乙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共犯。(2)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3)乙构成****罪(主犯)。(4)乙是招摇撞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从犯。(5)对乙应当数罪并罚。

  3.丙的行为:(1)丙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共犯。(2)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3)丙构成****罪(为帮助犯)。(4)丙是招摇撞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从犯。(5)对丙应当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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