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和贵州省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贵州民用航空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的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贵州民用航空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4152014735
第五条 学院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航空小镇)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第七条 学校性质:民办(营利性)
第九条 学院简介:贵州民用航空职业学院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纳入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高职院校。学院坐落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航空小镇),紧邻机场大道、观安大道和即将建设的通用机场。
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立足贵州、服务贵州,面向全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适应民航业发展及信息化产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发展目标:建设一所以民用航空职业教育为主,与华为公司合作培养民航产业急需的信息化技术技能型人才为辅,办学规模适度,有较高教学水平和质量,有鲜明办学特色和较好办学条件,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新型民办高职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招生副院长、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处、二级学院负责人和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领导小组和各工作组。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学院成立招生录取监察工作组,实行事前防控、招生监督、事后巡查的招生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十二条 贵州民用航空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为准,分专业计划和录取批次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报名时间及流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录取的考生应填有我院志愿。专业录取时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按投档成绩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不设级差”的方式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排位,在我院其他缺额专业进行调剂录取,如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则作退档处理。若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招收的学生男女比例不限。根据行业要求及专业特点,色盲、色弱者慎报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和飞机机电设备维修专业。
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专业报考要求:
1.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无明显疤痕,形象气质好。
2.年龄不超过二十周岁(2003年1月1日后出生)
3.身高:男生170-183cm,女生160-173cm。
4.男生*眼视力或矫正视力C字表达到0.7及以上,女生*眼视力或矫正视力达C字表0.5及以上,无色盲、色弱,无听力障碍,无嗅觉障碍,无传染性疾病。
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报考要求: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无明显疤痕,形象气质好。音乐表演专业进校后往声乐方向培养,舞蹈表演专业往中国舞方向培养。
第十七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加分规定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 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外语考试语种不限,进校后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教学语种。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复查合格,方可取得正式学籍,进入教育部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学籍注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政策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登记、学校公示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照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拥有完善的“奖、勤、补、助、免”五位一体的奖励助学体系,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等;农村贫困建档立卡户的学生可享受精准扶贫资助;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将采取多项措施确保其完成学业。
第七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并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民用航空职业学院专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联系方式
1.通讯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航空小镇)
2.邮 编:561100
3.联系电话:0851-34864960、0851-34863333
4.电子邮箱:gzmyhkzyxy@163.com
5.学院:www.gzmhxy.cn
6.微信搜索:“贵州民用航空职业学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若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贵州民用航空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文标题:贵州民用航空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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