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2017年录取分数线_长春理工大学2017年申请审核制博士招生简章(吉林)

副标题:长春理工大学2017年申请审核制博士招生简章(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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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长春理工大学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意见》,适应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充分发挥专家组在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作用,调动导师积极性,本着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有利于公平、公正的原则,我校2017年开始实施“申请-考核”制试点改革。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申请-考核”制是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组成部分,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二)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须按“申请-考核”制工作要求制定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方案,并组织成立相应的考核组。
  二、招生计划
  见长春理工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当年获得我校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均可通过“申请-审核”的方式招收博士生。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我校2017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二)硕士毕业生(含应届硕士毕业生)或已获硕士学位人员。
  (三)具备所攻读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学术研究有浓厚的兴趣,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四)硕士专业应与博士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五)在以往的学习和工作经历中表现优异,在与报考学科相关的领域中取得较出色学术成果。
  (六)“申请-审核”制仅招收非定向就业考生,录取后须将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转入我校,全日制学习。报到时未转入的取消录取资格。
  四、申请材料
  (一)《长春理工大学2017年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非应届考生登记表中“单位意见”一栏必须由考生档案管理部门或人事管理部门填写明确意见,注明同意报考非定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应届硕士生由所在学校研究生院(部、处)填写报考意见。
  (二)两位与报考学科相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的推荐书;
  (三)本科和硕士的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提供硕士学生证复印件,无硕士毕业证书的仅提供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四)硕士课程成绩单原件或档案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五)往届生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和结论部分,应届生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六)已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
  (七)个人自荐材料(格式不限),内容包括个人的学习、工作及学术研究经历,攻读博士学位的目的和拟进行的科学研究设想,学术或专业兴趣,职业目标和规划等。
  (八)其他可以体现本人学术水平与能力的相关材料等。
  申请人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并确保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可信。如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作弊及其它违纪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随时取消其录取资格及学籍。
  五、申请程序
  1、报名方式: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考生必须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报名方为有效。
  2、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11月1日-11月20日
  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注册用户或使用原有学信网账号,按要求录入本人各项真实信息,并下载填写《长春理工大学2017年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网上报名时需上传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头像照片,背景为蓝色,其他颜色不予进行现场确认。照片要求人像清晰,轮廓分明,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图像规格:JPG格式,大小20k-100k.
  现场确认后,考生不得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更改报名照片。因擅自修改照片,造成考试通知单与现场确认照片不一致的,取消考生考试资格。
  3、现场确认
  时间:2016年11月24日-11月25日
  地点: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长春理工大学南区研究生教学楼3楼317房间)
  4、提交材料要求(相关模版可在报名时下载附件)
  考生须在现场确认时提交或出示以下材料:
  1)网上报名系统生成的报名号;
  2)全部申请材料;
  3)需出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申请材料原件;
  4)报名系统学籍学历校验未通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的学籍学历认证材料。
  5、报名费
  报名费标准:200元
  6、考试通知单
  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后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生成考试通知单,考生可于12月1日后登录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
  7、考生需按考试通知单上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
  8、申请者报名成功后,报名费和提交的材料不再退还。
  六、考核内容
  (一)综合素质考核。满分100分,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二)专业能力和外语水平考核。各学院应根据学科特点,科学设计考核方式。考核分为专业基础、科研创新能力和外语水平三部分,每部分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具体考核方式由学院、学科确定。
  以上所有考核内容应有可以复查的考核记录材料,并妥善留存。
  七、录取
  (一)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招生计划,综合申请者考核成绩,根据报考导师意见,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各学院拟录取名单,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八、工作原则
  (一)“申请-考核”制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监督到位,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二)要充分发挥专家组考核作用,尊重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自主权;相关导师也要利用好该办法,积极组织优秀博士生源报考。
  (三)学院要在学校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科学的考核办法,科学选拔,全面考查,客观评价,突出重点,强化对申请人专业学术潜质和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审核。
  (四)考核组成员须遵守学术、职业道德规范。对于违背招生纪律的成员,免除其成员资格,暂停其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对把关不严、执纪松散的学院,将视具体情节削减招生计划。
  九、其他
  “申请-审核”制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不再参加我校2017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普通招考考试。
  十、本方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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