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对象为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在宁部属企业、省属企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是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三)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四)会计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五)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于2023年4月1日开始,2024年3月31日结束。
三、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和方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企业类、行政事业类。
(一)学习内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对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执行。(详见合作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课程列表)。
(二)学习方式:
1、企业类(含我市各类企业、在宁部属及省属企业)
会计人员以网络培训为主,面授培训为辅。 单位如需组织面授培训,应使用市财政局开发的面授管理软件加强管理。应在培训前10天把培训方案向我局报备,培训前一周报送培训计划,培训前一天报送参训人员名单,培训期间对学员进行考勤管理等,督促学员认真学习。
2、行政事业类(含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会计人员采取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两种方式,具体培训方案另行通知。
原文标题: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文章链接:http://czj.nanjing.gov.cn/njsczj/202303/t20230307_3856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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