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标准,2017年山东东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副标题:2017年山东东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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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函〔2017〕8号)有关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招生办法
(一)招生对象。
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儿童;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完成小学学业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报名时间。
市中心城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报名时间为8月13日-15日(东城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网上报名时间为8月1日-12日。其中,8月1日-6日为网上填报时间,8月7日-12日为材料审核时间。学校现场报名时间为8月13日-15日);其他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时间由其主管教育部门确定。
全市适龄盲聋(哑)儿童、少年统一到市特殊教育学校入学就读,招生报名时间为8月15日-17日。2017年,市特殊教育学校继续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招收走读的适龄自闭症、智障学生,具体招生办法由市特殊教育学校制定报市教育局核准后向社会发布。
(三)入学材料。
1.常住居民子女入小学需提供户口簿、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发票及其他有效证明。升入初中学校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原就读学校学籍证明。
2.非常住居民子女入小学,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子女需提供原籍户口簿、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及现居住地居住证、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正式房屋租赁许可证、法定监护人营业执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原籍户口簿、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及现居住地居住证、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正式房屋租赁许可证、法定监护人与务工单位签订的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正式劳动合同。
以上两类人员子女需升入初中学校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原就读学校学籍证明。
3.县级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材料框架基础上,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或所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其中,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城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四)材料审核。
原则上由学校负责组织学生入学资格审查,主管教育部门可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入学材料进行集中复核或抽查,具体办法由主管教育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五)其他。
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的户主应该是其父母。户主不是父母的,需提供抚养人监护关系变更的证明(由公证部门出具)。军人子女、援疆援藏人员子女,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且祖孙三代在同一户口簿并实际居住的,可按照学校招生服务区就近入学。
2.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残疾军人子女(以下统称“军人子女”)入学,按照《东营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3.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按照省定标准设置班额,市教育局公布的小班化教育试点学校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0人。若招生服务区内学校达到规定班额时,超出部分的学生由主管教育部门统筹安置到未达到规定班额的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4. 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盲聋(哑)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和具备在普通学校就读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组织工作。
5.实施招生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必须是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学校。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部门要把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作为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起点和基础,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形成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工作机制。县级教育部门制定的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于6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加强招生入学管理。
1.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制度。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划定学校招生范围,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实行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实行对口直升。鼓励探索推进多校划片、随机摇号、电脑派位的工作新机制。
2.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统筹。市中心城区东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以市教育局统筹为主,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和东营区教育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西城以东营区为主统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东营区教育局与胜利教育管理中心共同商定,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河口区城区、仙河镇、孤岛镇以河口区教育局为主统筹,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基地教育处配合解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问题。
3.全面实施“阳光分班”。全市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继续采取电脑随机派位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均衡分班。各学校在均衡分配班主任、学科教师的基础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定监护人代表参与,在主管教育部门监督下,对入学学生进行电脑派位、均衡分班,当场公布并在学校宣传栏公示班主任、学科教师和学生分班情况,同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主管教育部门在门户网站公示所属学校均衡分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和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机制,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证随迁子女与当地居民子女接受同等条件的义务教育。确因学位限制无法在流入地就学,要求回流出地就学的随迁子女,流出地要予以妥善安置。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工作,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并在学籍系统进行标注,准确掌握在校留守儿童信息,将留守儿童作为控辍保学和教育服务工作的重点对象,确保每一名留守儿童按时入学。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全面摸底,优先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开展送教上门服务。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入学保障工作,保障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完成义务教育
(四)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加强对传统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的监控,不得以在家学习、接受“私塾”“读经班”等培训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暂缓入学的,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适龄儿童、少年未按相关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
(五)加强招生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教育部门、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通知〔2014〕15号)有关要求,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向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学生家长公开招生政策、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报名资格、招生程序、招生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各主管教育部门要根据招生政策制定《致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家长的一封信》,并将该信发放至所属学校招生范围内各类幼儿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由需升入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每一位学生家长阅读后在“回执”单上签字确认。“回执”单由幼儿园或小学按照班级收回,留存备查。主管教育部门7月20日前完成所属学校招生简章审核工作,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
(六)切实规范招生秩序。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主管教育部门确定的招生服务区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应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步进行。要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八不得”(不得提前招生;不得擅自跨服务区招生;不得以招收寄宿生或举办实验班名义招收服务区外的学生;不得接收不足龄学生入学;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招生服务区内或由主管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实施“阳光分班”,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三严禁”(严禁“以钱择校”“以分择生”“以权入学”行为)要求。小学一年级严格实行“零起点”教学。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管,妥善解决本区域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依法依纪查处出现的违纪违规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坚决纠正违规招生行为,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55号令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及责任人严肃处理。
(七)规范义务教育学籍注册管理。新生报到后,学校须在开学2周内为学生建立学籍,并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儿童信息在学籍信息中准确标示,新生学籍信息要经过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核对并签字确认。主管教育部门要认真审核所属公办学校提报的新生学籍注册信息,凡是属于未经批准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民办中小学跨市、县(区)招生的,应在新生报到后2周内将招生结果报送生源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9月30日前,主管教育部门完成所属学校学生电子学籍审核整理工作。
教育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咨询电话:8336003、8326561,电子邮箱:dyjcjy @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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