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条件
根据《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规定,参加统计专业初、中、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需满足以下报考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4.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第一、二、三项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
5.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第一、二、三项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毕业并取得初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统计工作满10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统计工作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4年;
(4)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
(5)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1年;
(6)具备博士学位。
6.报名参加统计专业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第一、二、三项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告知要求
1.统计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制。在报名时选择告知制的报考人员对本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以及符合报考条件作出,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在报名时未选择告知制或者不适用告知制的报考人员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考试管理机构将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的相关要求,对所有报考人员实施全程社会监督,严格核查报名材料,加强对虚假的惩戒。
3.若报考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对虚假的处理:
(1)给予考试报名无效、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且不退还已缴费用。
(2)报考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失信人员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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