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依我国现行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遭条款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答案】A
【详解】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以上法条可知,A项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 B、C项是无效条款或合同;D项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2题 户口在甲市A区的刘力与户口在B区的张新于1999年5月结婚后,即随刘力居住在B区张新家中,2000年4月,因感情不和,刘力搬回自己在A区的家中居住。2000年9月,张新以感情不和为由向刘力婚后的居住地8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B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发现2000年4月刘力就已搬回A区,于是以B区未形成刘力的经常居住地为由将案件移送至A区人民法院。A区人民法院接到移送后,经查发现1999年12月因工作关系,刘力的户口已迁至C区,并开始住进单位宿舍。此时,A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做?( )
A.将案件移送给刘某现在户口所在地的C区人民法院
B.报请自己与B区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将案件退回B区人民法院
D.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D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3题 张某打算自己投资设立一企业从事商贸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
B.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商贸业务
C.如果张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不能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D.如果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该公司可以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答案】C
【考点】普通合伙人的资格
【详解】本题的难点在于如何取舍C项和D项。《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合伙企业法》仅在第3条对普通合伙人资格作出正面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由此可见,二法的规定有不尽一致之处。由于《合伙企业法》的生效时间比《公司法》晚,故在解释上应当倾向于采取《合伙企业法》不限制公司充当普通合伙人的方案,将之作为《公司法》第15条中的“法律另有规定”处理。由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再入伙合伙企业, D项正确。C项于法无据,错误。答案为C。
第4题 甲向乙公司出售货物一批,乙公司向甲开出了为期6个月的商业汇票一张。10天后,甲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5日后,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现发现丙未满16周岁。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
A.丙的签章无效,但丁取得的汇票有效
B.丙的签章无效,丁取得的汇票无效
C.丙的签章有效,丁取得的汇票有效
D.丙的签章有效,但丁取得的汇票无效
【答案】A
【详解】《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蔽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丁取得的汇票的效力。故本题选择A项。
第5题 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钱某所行使的权利属于抗辩权的是:( )
A.赵某向钱某请求返还200元钱,钱某以从未欠赵某钱为由予以拒绝,经查,钱某所言属实
B.赵某向钱某请求返还200元钱,钱某以赵某之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拒绝
C.赵某欺诈钱某而订立买卖合同,赵某请求钱某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钱某则主张撤销合同
D.赵某因货物买卖享有对钱某的金钱债权200元,钱某因劳务而对赵某享有200元的报酬请求权,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赵某向钱某主张给付,钱某则称双方债务抵销
【答案】B
【详解】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其目的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A项属于否认权而B项属于抗辩权。否认权与抗辩权的区别是,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抗辩权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条件,而行使否认权的一方与对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C项撤销权属于形成权。D项中行使的是抵销权,属于形成权。
第6题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何种情形下仲裁协议有效?( )
A.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关系的纠纷
B.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C.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D.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答案】C
【详解】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元效;(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故ABD均无效,另依《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C当选。
第7题 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万元。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8万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债的消灭原理,下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哪项是正确的?( )
A.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2.8万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万元
B.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厂2.5万元,再请求甲厂付款2.8万元
C.甲厂付给乙公司3000元,双方了结债务
D.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1.4万元,待乙公司退款之后,再付给1.4万元
【答案】C
【详解】根据《合同法》第99条,抵销是以自己的债权充抵自己的债务。甲厂向乙公司主张抵销权,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因此选择C项。
第8题 甲乙在某市的花园小区高档住宅买了一套房子,约定按份共有,双方的份额均为50%。后来丙买下了甲、乙隔壁的房屋。甲、乙将房屋装修后出租给丁。因甲、乙打算做一笔生意,于是决定向戊借款,并以此房子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来甲因出国急需用钱,欲将自己对该套房子的一半产权转让。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A.乙、丙、丁、戊都有优先购买权
B.丁的优先购买权属于第一顺位
C.假设戊购得甲的份额,不论在该房屋上是否有后顺位的抵押权,戊享有的抵押权消灭
D.甲若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乙,丁仍然可以依照原来的租赁合同享有权利
【答案】D
【详解】依《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 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而抵押权人戊和邻居 丙没有优先购买权。所以A项错误,乙、丁均有优先购买权,但乙居于首位,因为乙的优先购买权的基础 是共有关系,基础关系是所有权,物权优于债权,所以8项错误。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同一财产 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 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戊购得甲的份额,只能成为房屋的共有人,如果有后顺位抵押权存在,戊 的抵押权的存在对其还是有法律意义的,此时抵押权不消灭。因此C项说法错误。依《合同法》第229条 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D项说法正确。
第9题 下列登记中,仅具有对抗效力的是:( )
A.甲宅基地的抵押登记
B.乙轿车的抵押登记
C.关于丙的婚姻登记
D.丁企业的正在建造的楼房的登记
【答案】B
【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第187条、第188条规定,AD均不入选,B入选。《婚姻法》第 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 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可见,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生效要件,C不入选。
第10题 下面哪些选项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
A.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
B.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
C.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D.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诉的提出
【答案】A
【详解】参见《仲裁法》第25条第2款、第27条、第37条第2款、第4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