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 导语】2019广西兴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招聘公告已发布,报名时间:2019年6月24日至7月3日,©文档大全网为您整理了招聘条件和报名流程,供您参考。
一、招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知识和工作能力;
(五)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聘用条件。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聘用条件详见《2019年兴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直接面试公开招聘人员职位计划表》。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现役军人;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仍在处罚期限内的人员;
4.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19年应届毕业生;
5.其他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
(七)其他:
1、本次招聘条件中凡涉及时间段的计算,均以2019年6月24日为界;
2、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6月24日至2001年6月24日期间出生)。
3、专业类别和专业名称应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指导目录(2019年版)》填写。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发布招聘公告
在兴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及职位计划表。
本公告发布时间:2019年6月20日——2019年6月28日。
本次直接面试公开招聘人员的报名工作,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二)报名时间:
2019年6月24日至7月3日
(三)报名地点:
兴安县财政局三楼办公室,电话:0773-6222151
凡符合招聘岗位报考条件要求的考生,填写《2019年兴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直接面试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贴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白底照片2张。报名时,考生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符合报考职位招聘条件相关材料原件(如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资格证明等),通过资格审查后交复印件一份备查。每个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现场报名原则上要求考生本人到场,如本人确有原因不能到场,可委托报名。受委托人提供考生有效身份证明和符合报考职位招聘条件相关材料原件的,视为考生委托受委托人报名并承担责任。
兴安县财政局应指定专人,现场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和《2019年兴安县兴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直接面试公开招聘人员职位计划表》公布的招聘职位资格条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考,不同意报考的要说明理由,并当面反馈给报考者。如审查不严或擅自改变业已公布的招聘条件,造成参加面试的考生因不符合报考条件被取消招聘资格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报考者要认真核对报考岗位的招聘条件,凡是不符合报考条件,仍提供虚假信息报名参加面试的,一经核实,取消报考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行承担。
现场报名与资格审查同时进行,兴安县财政局负责报名考生的资格审查。
三、面试
(一)面试时间及地点
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二)面试人员的确定
经过现场资格审查确认符合直接面试职位招聘条件的考生,均可直接进入面试程序。
通过资格验证的考生,要按面试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要求参加面试。未能按时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具体面试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三)面试的形式
根据岗位需要,本次面试采取公共面试(结构化面试)形式进行。
(四)面试成绩公布
面试成绩满分分值为100分,考生面试成绩需达60分以上(含60分),方能进入下一招聘程序。相同职位招聘数末位出现两人以上成绩并列时,以加试的形式及结果重新确定排序,加试成绩高者进入下一招聘程序。面试成绩在当天面试结束后公布。
四、考察
(一)考察人选的确定。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面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按1:1比例确定考察人选。
(二)考察工作由兴安县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考察组由招聘单位2人以上组成。
(三)考察内容:主要考察报考人员报考资格的匹配性、真实性,以及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遵守原工作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考察的同时,要进行报考资格复审。
(四)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据实写出考察材料,并提出明确的考察意见(考察合格或考察不合格)。
(五)考察工作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察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组织实施考察工作,考察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两份),考察组成员签名,加盖兴安县财政局公章,财政局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六)考察不合格,不能进入体检环节,可从报考同一职位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本款第(一)条规定依次递补。
五、体检
(一)组织体检时,工作人员(含体检医生)与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含体检医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体检由兴安县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体检时间及安排由兴安县财政局负责组织。
(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自治区转发的《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5〕29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7〕37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3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符合当日复检的项目安排当日复检;符合当场复检的项目,安排当场复检。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非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由兴安县财政局另行确定复检医院,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报考人员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的,从报考同一职位且面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按第四款第(一)条规定依次递补。没有递补人选的,取消该职位招聘计划。
六、公示和聘用审批
(一)兴安县财政局根据招聘面试、考核、体检等程序得到的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招聘公告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签订《聘用合同》。签订合同时间以聘用通知下文之日起计算。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受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1年以上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聘用手续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考人员在接到聘用通知后15日内到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按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处理。对公示期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查实,经查实有问题的,不予聘用。
拟聘用人员公示后,有自动放弃聘用资格或公示后查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再递补聘用对象。
本《公告》由兴安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公告》解释电话:兴安县兴安县财政局办公室
0773—6222151
点击下载>>>
兴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直接面试公开招聘人员职位计划表.xls
兴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直接面试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指导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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