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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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篇一
2017年吉林乡村医生待遇最新消息,吉林乡村医生退休待遇及养老保险规定
近日,吉林省政府下发《吉林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到2020年
75%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
《方案》中指出,到2020年,全省50%以上的乡村医生达到中专及以上学历,并逐步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75%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等政策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到2025年,力争使全省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达到50%以上。乡村医生具备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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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8年
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率要达到50%以上
推行契约服务,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要求各市县结合实际规范引导乡村医生契约服务工作,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市县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到2018年,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率要达到50%以上,基本建立起规范的契约式服务考核激励制度。
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篇二
山西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山西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待遇
  山西省为了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将参照村官标准给予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意见》指出,年满60周岁的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各地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相应待遇享受条件的乡村医生按月发放养老金。
  《意见》要求,从2016年1月起,比照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制度,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乡村医生在岗期间,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专项缴费补助,直接计入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省级财政负担50%,市、县财政负担50%。鼓励市、县政府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篇三
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基本养老问题的提案
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基本养老问题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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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基本养老问题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卫生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理 提 案 人:姚爱兴,马秀珍
主 题 词:农村医疗,社会保障
提案形式:个人联名
内 容:
乡村医生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面向基层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众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并从事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最前沿工作,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事关广大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近年来,随着医改的深入推进,农村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网底”得到了加强,广大的乡村医生放弃小家为大家,不管白天黑夜,不分严寒酷暑,随叫随到,可以讲对得起广大群众,为我国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乡村医生身份不明、收入低、从业环境差、养老没有保障等原因造成这一群体不稳定,更重要的是政策缺乏吸引力,毕业生不愿到农村基层工作,村医短缺的问题十分突出。因此,解决村医后顾之忧,让乡村医生扎根农村、安心工作就都成了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建议如下:
一是完善立法、建立建全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机制。将乡村医生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养老保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乡村医生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提高乡村医生的社会保障水平,提供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承认乡村医生的历史贡献,根据乡村医生的工龄给予补助、补偿。建议国家明确乡村医生的财政补助政策,并出台相关条例,督促地方政府将乡村医生的补助、补偿列入财政预算。按照从事乡村医生的年限(统一计算到60周岁)发放基础养老金的规定执行,即:从事乡村医生工作3年-9年、10年-20年、20年以上的,每月分别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20元、30元。
二是对在岗老村医到龄离岗后给予一次性退养补助。目前,超过60岁以上且在岗服务的村医约占20%,由于年龄偏大,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减弱,无法适应当前村卫生室的信息化工作,严重影响了村卫生室作用的发挥和村医的新老交替。建议这部分老村医必须离岗,离岗后根据其从事村医年限,由各级财政按工龄给予一次性退养补助。同时,对今后到龄离岗村医全部实行离岗退养补助政策,并鼓励55岁以上村医离岗,对55岁离岗村医和60岁离岗村医给予差别化对待,逐步实现村医队伍的年轻化。
三是对已经离岗退出的村医和目前在岗、但不具备村医条件而清退的村医给予一次性退出补助。医改实施前,全国各地已经离岗退出了一部分村医,这部分村医因离岗后生
活困难,不断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建议国家对已离岗退出,且连续为村民服务工龄在一定年限以上的乡村医生,由各级财政按照实际工龄,给予一次性退出补助。同时,对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村医工作的村医予以清退,并根据其实际工龄给予一次性退出补助。
来源:中国政协网
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篇四
关于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的提案
关于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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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卫生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理 提 案 人:焦红
主 题 词:社会保障,制度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乡村医生是从“赤脚医生”发展而来的,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为保障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改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问题尤为突出。现就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目前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形势不容乐观
乡村医生缺乏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从全国范围来讲,只有北京、上海、江苏、陕西、河南等省(市)制定出台了相关政策。湖北省只有部分县(市、区)探索建立了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对各地已出台的政策和已实施的制度进行分析,我认为,目前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较低。以湖北省为例,全省目前共有95个县(市、区)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其中,有9个县(市、区)的乡村医生全部或部分参加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27个县(市、区)的乡村医生全部或部分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他县(市、区)还没有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有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比例只有20.38%。从保险水平看,目前乡村医生领取的保险金55~400元/月不等。而根据人社部门公布的数据,2011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为每月1380元,与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水平差距较大。在目前全省农村居民平均消费水平已经达到4758元(湖北省2010年数据)的情况下,这已经严重影响到退休乡村医生的正常生活。
(二)同其他行业差距较大。乡村医生和民办教师是具有很多共同属性的两支队伍,过去,他们都是农民出身,又都是半农半工。但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民办教师这支队伍通过“民转公”已经解决了在岗待遇和养老保险问题,解除了后顾之忧。根据湖北省相关政策,被清退的民办教师,也可以享受与企业退休人员水平相当的养老金保障(2011年平均水平为每月1380元)。而现在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国家的政策是: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对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国办发〔2011〕31号),这显然与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待遇相差很大。
(三)政策差异性很大。由于国家未出台统一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故省级区域之间,同一省内的市县级之间政策不统一,政策差异性很大。如河南省对于在村卫生室
工作10年以上的退休乡村医生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的补助;陕西省按工龄每年4元的标准对退休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北京市将退休乡村医生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养老金;上海市按照该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标准,保障退休乡村医生每月不低于300元的养老金等。就湖北省来看,各地也是五花八门。如蕲春县统一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退休乡村医生每年可以获得4400元左右的养老金;汉川市将乡村医生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保障范畴,退休乡村医生每年可以获得3900元左右的养老金。麻城市规定凡参加乡村一体化的乡村医生,到龄或因病离岗后,每人可按月领取300元生活费,去世后可领取5000元丧葬费和300元抚恤金。宜昌市下辖各县(市、区)组织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按比例缴费,退休后按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水平领取养老金。
鉴于以上种种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和问题,加上目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乡村医生工作任务、工作强度都有大幅度的增加,但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还不健全,还不能落实到位,乡村医生收入可能有所下降,这必将导致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降低,大量乡村医生流失。同时,有相当多的乡村医生即将面临退休问题(以湖北省为例,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全省共有乡村医生46000余人,其中50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就有13748人),随着这部分人的逐步退休,而有志于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年轻医务工作者因保障问题望而却步,村医队伍就无法补充适宜人才,势必导致乡村医生队伍断层,如此以来,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将得不到巩固和健全。另一方面,如果不妥善解决退休村医的养老保障问题,退休村医生活无着落,还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等恶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要使乡村医生这一集医疗、防疫、保健为一体的农村卫生最基层的力量继续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
二、关于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为进一步改善乡村医生待遇,促进乡村医生队伍健康发展,夯实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网底,保障和改善民生,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在国家层面出台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就必须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解除乡村医生后顾之忧,让乡村医生后继有人,让他们以更高的热情和更集中的精力投入到医改各项任务的落实当中,从而有力的推动医改政策和任务的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建议国家出台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总体政策,明确由各省(市)结合当地乡村医生收入情况、职工养老保障平均水平和财政状况制定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具体实施办法和保障标准,同时应明确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不低于当地乡村教师养老保障水平,养老保障资金由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分担解决。
二是建议尝试逐步转变乡村医生身份。国家有关部门也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并多次着手进行调研,但由于乡村医生的身份问题一直未能解决,故政策难以出台,目前只能与普通农民同等对待,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省(市)自行出台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大多数也是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为依托,使得乡村医生对此意见很大,要求解决这一问题的呼声很高。为从根本上解决乡村医生的身份问题,建议参照民办教师“民转公”等办法,开展乡村医生“农转公”身份转换改革试点,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
管理为依托,将乡村医生逐步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身份管理,统一调配,并享受同等待遇及养老政策。
来源:中国政协网
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篇五
关于对全市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的公告
关于对全市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
认 证 工 作 的 公 告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的通知》(鲁卫基层发〔2015〕3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卫基层发〔2014〕1号)精神,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的生活补助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进行认证工作公告如下:
一、认证范围
凡符合《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卫基层发〔2014〕1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应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
二、认证方法
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
(一)乡村医生身份认证。乡村医生身份认证以街镇为单位进行。申请认证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的人员,须提供原始物证材料,包括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从业活动的物证(经市 1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
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乡村医生档案记录、乡村医生的签名处方、医疗收费票据等 ),由镇街相应工作机构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 ,作为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2004年1月1日前的申请人物证材料不足的,如无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及注册登记档案记录等的须提供有关单位和5人以上(含5人)签字确认的登记人员曾在村卫生室岗位工作的证明材料。证明人须具备的条件: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所调查乡村医生没有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关系;这5人中须分别一是镇街卫生院从事一体化、防疫、乡医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3名(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乡镇卫生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二是曾工作过的村卫生室所在地村两委会干部(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具有村(居)常住户口且在本村(居)有固定居住场所;;三是镇街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原乡村医生。证人提供的证明必须真实,并要完善书等相关手续,由镇街领导小组负责收集、整理和审核,作为调查取证的必要依据。 2004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经历 ,则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且具有乡村医生实际工作经历,对证明证言一律不予认可。
(二)补助年限认证
乡村医生补助年限的认证原则上以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申请人也可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工作经历及年限。如中途离开村级卫生室岗位 ,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组织同意变动的,应当合并计算工龄。乡村医生补助年限的计算 ,以其自1949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在岗工作时间确定,剩余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2011年6月30日以后的在岗工作时间不得计入补助年限。补助年限一经认证,不得修改。
三、认证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向镇街相应的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提交物证资料和证明证言(以下简称申请人)。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各镇街领取《肥城市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登记表书》等表格。 (二)初审。镇街相应的工作机构对申请登记人提供的物证人证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身份及补助年限,并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或者违法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形成初审结果。
(三)公示。镇街相应工作机构将初审结果以及相关物证材料、证人证言在全镇街范围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公示结束后各镇街将公示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市卫生局,会同人社、财政、监察、审计等 3
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认真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反馈镇街,在全镇街范围内进行第二次公示,并交公示报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核定,核定结果在市卫生局 政务公开栏和镇街公开栏上进行第三次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15 天。
(四)审批及备案。第三次公示结果由市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共同审查批准,作为审核发放工作依据,审批结果报市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备查,并由市级报省卫计委、财政厅、人社厅备案。
四、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现为肥城市户籍,建国后至2011年6月30日已进入或曾在山东省境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
3、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
4、现户籍所在地与原执业所在地不一致但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口所在镇、街申请,由户口所在镇、街协调其原工作所在镇、街开展调查审核及公示工作。公示完成后,原工作所在镇街将审核名单及相关材料移交户籍所在镇街,由户籍所在地参照第三次公示要求再次进行公示并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
4
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在岗乡村医生,应根据实施方案规定2个月内办理离岗手续,即可享受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待遇。
(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1、原为肥城市户籍,现已经迁出的;
2、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3、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
4、本意见实施前即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去世的;
5、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五、补助标准
对符合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卫基层发〔2014〕1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一年的工作年限按一年计算。
工作年限的计算,以乡村医生于1949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六、执行时间和发放途径
(一)执行时间。上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执行。2015年1月1日已超过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2015年1月起享受生活补助;2015年1月1日以 5
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篇六
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的通知(1)
肥 城 市 卫 生 局 发文稿纸
文件名称: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身份和补助年限认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肥乡村医调组发(2015)1 号
拟稿:肥城市卫生局

吉林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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