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篇一: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双方XXXX合同,为确保甲乙双方的人员和财产安全,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消防和安全协议:
一. 甲方承租乙方位于XXXX的库房XXXX平方米,存放甲方生产经营所需物资。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乙方拥有库房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乙方拥有委托库存物资的管理权,甲方拥有委托库存物资的所有权。
二. 租赁期间库房和租赁库房存储物资的消防和安全管理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全权负责。为了保证甲方在租赁库区存储物资的安全,乙方将自负费用为租赁库区配备完善适用的消防、安防设备设施,自负费用对这些设备设施实施必要的保养和更新,保证该等些设备设施持续保持完好适用状态。
三. 乙方具备完善的租赁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管理。甲方在涉及第一条所述库房的消防和安全工作上服从乙方管理。遵守乙方对于租赁库房就消防和安全的各项规定乙方全权负责库房内部消防和安全,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四. 乙方负责配备租赁库房外部的消防设施和消防标志,配备租赁库房的安全设施和管理人员。甲方负责按乙方书面要求配备租赁库区内灭火器材及标志。
五. 乙方为租赁库区设立的公共走道,任何人不准堆库房放杂物影响他人通行,尤其是为消防设计的安全通道。
六. 甲方:不在市场内存放危险品、易爆、易燃物。甲方进入租赁库区工作人员自觉遵守乙方消防安全各项规定,不在租赁库区吸烟、动用明火,不私自乱拉电线。如甲方工作人员在租赁库区违反本条约定内容造成的后果,甲方须负全部责任。
七. 根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乙方负责对库房内的桥式起重机按照起重机械进行定期安全检验,并向甲方提供检验合格报告书复印件。
八. 乙方安装的电气照明线路及灯具应符合《GBT13869 用电安全导则》中的有关规定,保证电气线路安全可靠。
九. 甲方进入租赁库区人员应遵守乙方租赁库房管理规定,不得在租赁库区内做与库房管理无关的事情。甲方进入租赁库区人员逗留期间遇有突发事件,须立即报告市场保安和“110指挥中心”。
十. 甲方进入租赁库区人员负责保管好自己的随身财物不受损失,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告乙方保安及管理人员,共同建设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
甲方: 乙方:
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篇二:
甲方:xx停车场
乙方:
为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实施和执行,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严格消防监督管理,加强消防管理力度,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停车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人员、财产的安全,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昆明市地方消防安全法规的要求,特签订本消防安全协议书,具体约定如下: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责任界定原则,甲方将本停车场范围的消防安全保障工作分割委托给乙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义务:
1.负责停车场消防安全防范的组织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消防逃生演习活动,定期安排防火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上报或整改。
2.负责本停车场公共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贯彻执行各项消防管理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3.负责在本停车场发生火警时及时组织扑救和协助政府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灭火施救工作。
4.其它作为本停车场所应承担的消防责任义务。
三、乙方责任义务:
1.积极支持配合和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安全防范活动,自觉培养消防意识宣传消防重要性。
2.不在所属值班室或车辆内贮藏保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不违规使用电器、不超容量用电和不违规使用液化气、管道煤气等燃气具。
4.教育和培养工作人员特别是小孩学习消防逃生技能、会报警、不玩火和不燃放烟花爆竹。
5.在有火警紧急情况下能冷静准确向119报警并灭火、指引和协助他人逃生。
6.其它作为本停车场所应承担的消防责任义务。
四、甲乙双方对上述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义务应认真执行,若有违反,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xx停车场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篇三: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队(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预防企业发生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督促各级人员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保护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和规范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地铁37项管理制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双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一、施工项目
二、甲方责任
1、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法规,对施工队(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施工前检查乙方是否与项目部签订了协议书;
2、检查乙方是否建立了防火规章制度,是否认真落实了逐级防火责任制;特种作业是否做到持证上岗,施工现场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动火前是否开具动火证明,施工中是否占用消防通道,堵塞消防疏散门,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有专人管理等;
3、向乙方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对建筑施工防火重点部位进行详细安全技术交底。
4、向乙方提供必要的防火、灭火器材,敦促乙方严格按要求执行。
5、协助乙方对动火作业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下达消防防火整改指令。敦促乙方严格执行电气焊工持证上岗制度、制止违章操作。
6、积极配合各级消防监督检查机关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参与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7、有权对不符合消防设计或者不符合消防法规的施工活动进行停工处理和处罚,对不服从处理的单位进行撤换。
8、由于不按照消防法规及规定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火灾事故的,所有损失由施工队(分包单位)承担,施工总承包单位有权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处罚。
9、在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应急救火时,有权调动乙方的消防小组人员和消防物资。
三、乙方责任
1.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
2.施工现场成立消防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分包施工队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3.乙方应随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对动火作业相邻部位、易燃区域等部位及时向甲方告知。
4.成立现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必须经过培训与定期进行演练及实行昼夜巡逻制度,当发生意外火情后可立即组织抢险灭火。
5.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6.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设置的消防器材、消火栓要做到布局合理,成组设置,水龙带齐全,要有明显的消防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干管、消防立管及消防栓口设置要符合标准规定。
7.电焊工、气焊工、防水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要按规定开具用火证,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 可离去。
8.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气石油气“钢瓶”。
9.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电闸箱内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10.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存放与使用安全。
11.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要符合防火要求。库房要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不准在现场、库房内调配油漆、烯料。
12.宿舍及集装箱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及明显的防火标志并有专人负责。废弃材料应及时清除。
13.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密目式安、密目式防尘网、保温材料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场时要进行检验,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1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15.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严禁明火取暖,宿舍内不得使用电暖气、电热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16.从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险作业时,必须有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全体作业人员签字手续,且要有具体的防火措施及动火审批,必须配备灭火器、水桶,派专人看护。
17.现场搭设的各种临时建筑,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要有厂方及安装单位验收合格证明后方可使用。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18.生活区的用电要符合防火规定。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使用规定,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停火时要将总开关关闭,经常检查有无泄漏。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到乙方施工完成撤场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总包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书记:
工区经理:
安全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队(分包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现场负责人:
工长或安全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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