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的通知
宁卫计办发〔2016〕372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委直属(管)各医疗机构,直属民营医院:
为促进医疗人才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规范我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有效推进全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意见》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宁党办[2016]5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宁卫计医政[2015]170号)精神,结合我区以省为单位医改试点新的形势,现就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区医师多点执业提出如下意见,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兼职兼薪,通过与医院签订合同,厘清不同聘用机构的责任分割问题,保证医务人员在原单位的学术地位、职称晋升、业务培训方面不受多点执业影响,促使医务人员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同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也要鼓励医师到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二、我区的医师多点执业不再进行执业注册,全部试行备案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宁卫计医政[2015]170号)中第二章第八条“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不再执行,第十条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备案申请表”以本次修订为准。拟接收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应当向其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办理书面备案。备案手续完成后,通过“医师联网注册与考核系统”向第一执业地点反馈医师多点执业情况。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卫计医政[2015]170号)和本通知,不得再单独设置条件。要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为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提供便利条件。
附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备案申请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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