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局,全市各初高中学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4〕138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发〔2013〕37号)和《舟山市部分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调整意见》(舟教基〔2013〕83号)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舟山中考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业考试科目及命题
(一)考试科目。201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科目有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科学、社会·思品五科。
(二)命题组织。201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命题,依据《浙江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说明》,试卷难度系数为0.70—0.75。由市教育局委托舟山教育学院和嘉兴教育学院联合组织命题。
(三)考试形式。社会·思品开卷考试,其余各科目闭卷考试。各科目考试均不得使用计算器。
(四)试卷分值。语文(含卷面分5分)、数学、英语(含听力25分)各120分,科学180分,社会·思品60分(卷面分100分,按60%计入总分)。
(五)考试时间。
日期
上午
下午
科目
时间
科目
时间
6月13日
(星期二)
(120分钟)
9:00-11:00
(100分钟)
14:00-15:40
6月14日
(星期三)
(120分钟)
9:00-11:00
社会·思品
(100分钟)
14:00-15:40
6月15日
(星期四)
(120分钟)
9:00-11:00
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2017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舟山市2007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舟教基[2006]73号)实施。根据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舟教基〔2015〕57号),从2015年初一新生始,全面实施新的初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2018年起,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生初中毕业和升学的前置条件,并折算为相应分值计入升学总分,逐步与高中段招生建立更紧密的挂钩。
1.综合素质评价是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要求升入舟山中学、定海一中、普陀中学、岱山中学、嵊泗中学、南海实验学校的学生,其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须3A2P及以上;要求升入舟山市田家炳中学划线招生的学生和要求升入白泉高中、普陀三中、六横中学、大衢中学的学生,其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须2A3P及以上;要求升入其他普通高中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须1A4P及以上。所有录取的学生“品德素养”必须P等及以上。
2.申报与审核。5月20日前,各初中学校完成本校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按附件1表格样式(Excel)汇总后在校内公示一周,5月27日前将经公示无异议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汇总表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各主管教育局教育科初审,市直属学校直接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初审。
6月1日前,各主管教育局教育科(基础教育处)完成所属学校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反馈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主管教育局教育科(基础教育处)核定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通过综合素质上报平台(点击舟山教育网“在线服务”栏下的“素质考评”进入,用户名与密码同中考报名),于6月7日前完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入。6月10日前,由各主管教育局教育科(基础教育处)负责,完成所属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入信息结果核对工作。如核对发现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入有误,须及时与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联系,经同意并授权后方能启动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更改程序。各县(区)教育局教育科确认所属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入无误的,须将确认审核与录入无误并加盖教育科公章的书面报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6月12日前,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将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库发至市考试中心。
三、体育考试及成绩报送
1.2017年舟山市应届初中毕业生与要求升入高中段学校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均需参加体育考试,具体考试组织实施由市和县(区)考试中心根据《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完善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办法的通知》(舟教基〔2012〕12号)要求执行。
2.因体弱免修体育课的学生、意外伤病不能参加体育考试和补考的学生、初中阶段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类比赛获奖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汇总并填报体育免考学生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其中因体育比赛获奖申请免考学生名单必须在校内公示一周),于考前3日报主管教育局教育科(基础教育处)审定,可以根据《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完善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办法的通知》规定直接记录相应项目的考试成绩。各主管教育局教育科(基础教育处)将审定后的汇总名单于考前2日报同级教育考试中心,并于5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3.6月8日前,各县(区)考试中心负责完成体育考试成绩的录入,并将考生体育成绩原始数据库报市考试中心。
四、照顾加分申报与审核
1.照顾加分项目及分值。
(1)归侨考生、归侨和华侨子女,港澳台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照顾5分。
(2)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根据浙政联〔2013〕2号文件规定,照顾20分。
(3)驻舟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根据舟委〔2012〕6号文件规定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分录取,在中考成绩单上暂设定为25分。
(4)烈士子女,根据浙政联〔2013〕2号文件规定,照顾30分。
以上项目不累计加分,符合2项及以上照顾加分的,只取加分高者一类。
2.各中考报名学校是2017年高中招生照顾加分申报受理与初审单位。各县(区)教育局教育科负责对各初中报名学校申报的照顾加分材料进行复审后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根据县(区)教育局审核后的学生加分证件,对学生加分进行最后的审核与确认(其中驻舟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照顾名单,由舟山警备区政治部协同审查),并将确认结果函告市考试中心,由市考试中心负责具体数据录入。
3.相关材料报送。5月20日前,凡符合舟山市高中招生照顾加分条件的学生,向中考报名学校提出加分申请,并提供可以加分的有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逾期不报视作自动放弃。归侨考生、归侨和华侨子女及港澳台籍考生,提供侨办出具的证明和考生户籍证明;少数民族考生,提供户籍证明;驻舟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军人身份证件和与考生关系证明;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伤残军人子女,提供所在部队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与考生关系证明。
5月27日前,各中考报名学校要落实专人对本校照顾加分学生的申报材料负责审验,对符合要求的材料在其复印件上签署“复自原件”后署名并加盖公章,以校为单位将学生的照顾加分汇总制表(表格样式见附件3),在学校内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将加分汇总表与加分学生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报各主管教育局教育科(基础教育处)。各校上报纸质档案同时要将加分名单输入中考照顾加分上报系统(进入方法同中考报名系统)。
各县(区)教育局教育科负责对各初中报名学校申报的照顾加分材料进行复审,于6月1日前把复审无误的加分汇总表与签署“已复核”意见后署名并加盖教育科公章的加分材料复印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最后审定,同时在中考照顾加分上报系统中进行审核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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