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高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一步提高社会对高校招生工作的满意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学校名称: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全国代码:13973)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办学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南路1263号(邮政编码:361008)
第三条 学校主动适应厦门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现代化发展要求,秉持“育人为本,跨界融合,服务需求,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为学生健康成长成才提供坚实支撑,努力为产业培养具有良好人文素养和职业精神、就业能力强和发展后劲足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全国高等学校就业监测网和第三方权威数据机构新锦成公司的调查显示,2016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为98.62%,专业对口率88.6%,在福建省就业的占95.27%,在厦门市就业的达到84.71%,毕业生对母校的满意度为97.43%。2015年,我校以优异成绩通过福建省第二轮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评价学校“办学理念新颖、办学特色鲜明、校园环境优美”;入选2015年“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建设工程”A类培育项目;是福建省深受考生欢迎的高职院校之一。
学校坐落在厦门岛内峰——云顶岩山下,比邻最美马拉松赛道环岛路、“中国98投洽会”永久会址厦门国际会展中心和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背靠青山前眺大海,学习生活交通便利、环境优美。作为厦门市政府举办的一所公办高职院校,秉持“因城而生,为市则活”的信念,积极实施“校企合作、理实一体”的教学模式,为厦门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职业人才,支撑厦门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学校现有电子信息、财经商贸、装备制造、交通运输、旅游、文化艺术、土木建筑、教育与体育、公共管理与服务等9大类38个专业。
学校十分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与岗位需求的对接,以“工作过程系统化”为导向,进行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与实施,引入行业精英团队充实师资力量,将企业研发中心融入学校实训中心,把职业标准融入课程标准,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融入课程考核,培养学生可迁移的技能。
第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依据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录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招生工作的信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担任主任的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办公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招生监察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八条 继续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学校通过福建省教育厅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fjedu.gov.cn)、本校招生网站(http://www.xmcu.cn/zs)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公告、录取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九条 2017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符合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者均可报考。面向福建省厦门市单列的招生计划,只招收具有厦门市(含所辖各区)户口且在厦门市及下辖各区高招办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
第十一条 除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以外,所有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招生信息十公开的原则。
第十三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福建省招委会的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所在省(自治区)制定的录取政策和纪律。
第十四条 在各省(自治区)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各省(自治区)规定的投档方式进行调档。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调档比例在各省(自治区)规定的调档比例内调整。
第十五条 录取方法
1.对实行按专业志愿出档方式出档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按文化总分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2.对实行按院校志愿出档方式出档的省份,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即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身体情况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安排专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为止;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3.第一阶段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进行下一阶段征求志愿。录取原则与第一阶段录取原则相同。
第十六条 录取期间,有关信息均会在我校招生网站公布,录取结果在各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我校招生网站查询公布,并发放录取通知书。请有关考生及时关注,并保持手机畅通(联系电话以考生报考时填写的联系方式为准)。
第十七条 报考艺术类的福建省考生必须参加福建省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并且获得合格证。从专业考试成绩(指考生参加福建省专业统考的成绩,下同)达到省专业统考专科控制线,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省定艺术类专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中,美术类按考生综合分排序(考生综合分=考生文考成绩×40%+考生专业成绩×2.5×60%。)、音乐类按考生综合分排序(考生综合分=考生文考成绩×30%+考生专业成绩×2.5×7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五官端正,肤色好,面部、颈部及手部无明显疤痕、斑点等,身体健康,身材匀称;净身高:女生163cm-174cm,男生173cm-185cm;无色盲、色弱,女生矫正视力e字表4.7以上,男生*视e字表4.8以上(或治疗后达标);口齿清晰,听力正常,无精神病史,肝功能正常,无慢性病和传染病。
报考以上专业的考生,若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学校将有权不予录取。
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今后从教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填报学前教育及早期教育专业。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学、助学制度
第十九条 2017年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
根据闽价[2000]费字245号、闽价费[2007]262号、闽价费[2010]253号及闽价费[2012]356号文件规定,闽台合作各专业学费标准为10000元/生·年,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动漫制作技术(非闽台合作)、空中乘务等专业学费标准为7200元/生·年,其他各专业及方向学费标准为6000元/生·年。退费标准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规定执行。
2.住宿标准
根据厦价服[2013]35号文件规定,学生宿舍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950元(七人间,含空调使用费50元),学生宿舍包含阳台、独立卫生间,内设空调、洗浴设备、无线wifi等设施。
3.上述学费和住宿费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奖学、助学政策及优才支撑计划
1.奖学规定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用于表彰品学兼优的学生,主要面向三年级学生;全额奖学金:文理科类高考原始分数达到生源所在省当年本一线和本二线平均分及以上的学生,每生每学年可获6000元的奖励金额(第二、三学年须按学校规定参加资格审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学院每学年对于当学年学习、综合测评表现优秀的学生颁发学院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奖励3000元,占班级学生数的2%;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奖励1500元,占班级学生数的6%;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奖励800元,占班级学生数的12%。;单项奖学金:在评选年度内,学生在学习、文体等方面表现突出,且获得校级及以上单项表彰的,可参评单项奖励项目,共设学术及科研成果奖、精神文明奖、技能优秀奖、特色风采奖、特殊贡献奖五大类;校企合作奖学项目:适用于相关校企合作专业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其中“盖军衔”奖学金每学年每个项目可获奖励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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