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9月18日起,北京开始就本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展开为期1月的征求意见。记者梳理各地政策文件发现,目前,已有20余省份针对“超生”现象明确了社会抚养费标准。不少地区的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职业等挂钩,对于3胎以上的超生、重婚超生等,更是加大征收力度。(9月22日中国新闻网)
面试热点解析
@新京报胡印斌:在“全面二孩”与国家人口政策渐趋宽松的背景下,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之凌厉,超出很多人的预期。应该注意到,地方立法理应体现的政策善意,而不应该成为实现某种利益的工具。此前,国家卫计委报送国务院审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明确提出,社会抚养费“设年实际收入三倍上限”,现在条例还未正式出台,各地却自行先定标准,且有高于条例规定的收费标准的趋势,政策抢跑背后,或仍旧与社会抚养费的分配相关。各地应顺应改革潮流,重新考量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首先应该清理过往政策造成的遗留问题,比如社会抚养费的“糊涂账”是不是该交交实底儿?这笔钱究竟收了多少,具体是怎么花的?是否合理?另外就是,给计划外生育人群减压,而不是揪着以“收费”为导向的行政惯性不放。
@人民网蒋萌:一面放开二孩希望育龄夫妇“多生一个”,另一面又要避免生三孩乃至“无限生”,既表明我国人口政策调整“虽放宽却仍有计划”,又折射出育龄人群的两种心态--有人是允许生也不愿生,还有人是想方设法要多生。两种截然不同的生育心态,给计生管理带来难度。像近日宜昌发红头文件“督促”生二孩,就在人群中引发“被生育”的质疑。而各地针对违规生三孩乃至超生更多孩子的罚款,以及“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之问,又令人困惑于“鼓励生”与“罚超生”的吊诡,可能使管理者陷入“执罚经济”的质疑漩涡。对管理者而言,必需尊重人们的生育意愿,将合法生育权交给人们自主选择;同时,对于计划生育之外的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有全国性的标准,资金使用更应做到阳光透明,赢得社会公信力。
@中国网吴小宝:自从全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落实以来,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让广大百姓普遍认为松了很多,甚至让广大百姓认为这计划生育工作中是可有可无了,生孩子只要愿意你就随便生,反正计生办也是不罚款了。想生就生,正是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某些群众生三孩四孩的行为越来越常见了。再者就是公职人员超生在基层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来讲也越来越常见了,对计生政策认知的松懈,基层公职人员政策外生育计生部门处罚不到位,也让广大干部职工在思想上产生了错觉,于是公职人员政策外生育行为也是屡见不鲜了。而如今全国各省市将社会抚养费行政管理办法进行公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通过媒体向广大百姓进行告之,百姓还想在生育问题上闯法律法规的红灯,最后只能是让自己自讨苦吃。尤其是公职人员如果政策外生育,不仅仅面临着罚款的处罚,还有可能因为政策外生育会失掉工作。
当然事件出现,对于百姓来讲起到了一个警示作用,而对于卫计部门来讲,更是一种责任的考验,看一看现在基层计生工作的现状,即使是各省市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在落实时其难度相当大,为什么会这样说呢?自从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分流现象相当严重,从基层政府部门对计生工作就产生了一种错误的认识,那就是从国家方面已经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那样重视了,何必在基层保留那样多的人员搞计生工作呢,正是这样的想法,造成基层计生队伍人员流失严重,很多乡镇根本开展不了平时的工作,如今让他们承担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恐怕是力不从心。
再者就是即使是计生基层有工作人员存在,其执法队伍身份的特殊性,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大多是临时工,或者是乡镇合同工无编人员,要让他们进行执法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让县区卫计部门组成联合的执法部队,天天在基层征收社会抚养费也是很难做到的,因此说社会抚养费即使是有了征收标准,在落实时也很难做到立竿见影。
今天卫计部门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通过相关媒体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广大群众要承担责任不要有什么违反政策的想法,尤其是广大干部职工和一些名人更要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做遵守法律法规的表率,切不可因为个人自私行为践踏计生法律法规,让百姓质疑人品道德有问题。在广大百姓支持计生法律法规的同时,卫计部门也要努力破解执法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如果在这一问题上不加强本部门的责任,即便出台的法律法规多严谨,可是在落实中却不能做到抓石有痕,也是白纸一张,起不到强化人口责任管理的作用。
@红网诸葛昊:自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旧制度就不再适用现行政策了,制定新的、符合社会标准的制度,就成了相关部门的当务之急。然而,旧的社会抚养费制度备受诟病,如果在制定新的标准的时候,照搬旧标准,或者只做数据上的简单修改,显然不能解决现有的问题。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制定,还需要从现实需求出发。
虽然我国已经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但我国人口基数巨大,如果不进行调控,很容易出现几何式的爆发增长,因而还需要对人口进行宏观调控,社会抚养费就是起到这样一个作用,其能够有效遏制人口过快的增长。
但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也需要有相对应的规章制度去完善。就比如争议的社会抚养费到底有多少、用在了哪里等问题,至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据媒体报道,2013年9月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全国9省45个县社会抚养费审计报告显示,2009年到2012年45个县向征收单位和计生部门违规拨付社会抚养费总额达16.27亿,占总征收额的60%,另外还有三亿多元未按规定上缴国库。
社会抚养费的金额巨大,如果没有有效制度约束,很容易滋生腐败,这也是公众最为担心的问题之一。就目前而言,社会抚养费依旧是一笔糊涂账,社会监督不到,用起来就会随意得多。因此一定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把社会抚养费怎么收、怎么用等事项,清清楚楚地进行公示,从而让公众看明白、看清楚。
解析: “全面二孩”政策的红利还没有完全释放,当很多人还在犹豫要不要生个二胎、计算抚养成本几何的时候,已有20余省份在新修的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不少地区的收费标准依然与超生人群收入、职业挂钩,甚至对3胎以上的生育加大处罚,让人生出今夕何夕之慨。
立法对收费性质的改变,并不能有效阻止执法者的趋利冲动。超生罚款所刺激出的执法经济,并未随着社会抚养费名称的改变而得到遏制。相反,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规制和执法监督,社会抚养费征收15年来,呈现出的是一派乱象丛生的景象。2013年,国家审计署首次发布了9省市45个县的社会抚养费审计结果,呈现出征收标准不一、违规下达任务指标、擅自挪用资金、截留款项发奖金等“乱象”。
作为一项行政收费,社会抚养费本质上涉及对民间资源的汲取,其正当性依赖于人民的同意。我认为,由于涉及群体广、关系利益重大,社会抚养费何去何从,不应由政府部门单方面决定,而应上升到立法层面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一方面,应当从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基数、征收情节、征收幅度和征收的计算方式等方面,统一行政立法,并对征收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程序规制,引入强有力的公众监督,将社会抚养费逼近法治化轨道;另一方面,还应当加快制定统一的行政收费法,以国家层级的立法明确授予行政机关收费的范围、标准、程序、使用等,从而为社会抚养费征收提供根本性的法制结构,确保社会抚养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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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公务员面试热点:20余省份明确社会抚养费标准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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